• 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简章、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
  •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
  • 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
  • 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 财务预算信息
  • 财务决算信息
  • 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 校内人员招聘信息
  •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教育教学信息
  • 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 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在线开放课程情况
  • 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藏量与数字资源量
  • 学籍管理办法
  •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学生申诉办法
  •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学风建设机构
  • 学术规范制度
  •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点目录
  •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学位授权点评估情况
  •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来华国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通过,2006~200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 第一次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2017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2019学年度第13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三)侵犯公私财产权益;

    (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

    (五)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

    (六)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学校视学生违法违纪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者虽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多次违纪的,从重或加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纪律处分设置期限(以下简称处分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一般为12个月。

    处分期满,纪律处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校园环境卫生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解除处分前,根据所受纪律处分种类的不同,违纪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免试推荐研究生、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等的申请资格)相应取消。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其中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当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第三章 职责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主管机构

    (一)涉及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

    (二)涉及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法违纪,应当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由其所在院系负责在初步核实后作出是否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并报相应的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立项后,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或者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所在院系决策会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主管机构依据院系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以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对拟处分告知书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后,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有关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纪律处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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