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为建立健全我区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制度,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锡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示时间
5月16日起,至6月15日止。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
0510-88212911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
锡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农经〔
2018〕1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锡农规〔202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区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区镇(街道)两级联创、逐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
采取
自愿申报、限
额推荐、
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程序评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对已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经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规模适度。
经营的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粮食种植面积
不低于
200
亩
;
露天
经济(
园艺
)
作物面积
不低于
50
亩
;
设施
农业
面积
不低于
20
亩
;
水产养殖面积
不低于
100
亩;生猪年出栏
不低于
800
头
;
羊年出栏
不低于
160
只
;
肉牛年出栏
不低于
80
头
;
奶牛存栏
不低于
80
头
;
肉禽年出栏
不低于
3万只;
蛋禽存栏
不低于
1万只;种养结合的
主要产业规模
不低于
上述标准的
70%
;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4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二)效益良好。
从事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从农场获得的人均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
(三)技术先进。
农场
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
养殖类家庭农场
基本
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运营平稳。
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
3年,认定时间不少于1年。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生产
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
,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
。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
(五)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
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
农药
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且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绿色生态。
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
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二)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三)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四
)
农场主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全区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总数,并综合各镇(街道)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
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锡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
1),以及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品牌商标证明等材料。
(三)镇(街道)初审。
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
初
核,
将初
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
区农业农村部门
。
(四)区级评定。
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各镇(街道)推荐材料,组织
评审小组
对各镇(街道)推荐的区级示范候选家庭农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
第八条
建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锡山区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表
3,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监测表及相关家庭农场进行检查抽查,并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检查抽查结果。
(三)镇
(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结果,督导整改相关问题,完善监测信息。
第九条
对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发现存在下列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在
申报
区
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及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银行信贷失
信
记录的;
(六)因发生其它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条件的。
被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生产的家庭农场,注销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收回。
第十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填报《建议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表
4),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
复核后予以确认,
经公示后发文取消其区级示范称号。
第十一条
设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资金,本专项资金列入区现代化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奖补,用于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对于新晋升为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不再进行配套奖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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