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有幸入选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公会中国律师培训项目,借此机会接受律界贤达亲自授业指导,亲身感受了英国法律实践,结合此前在英国读书时管中窥豹的理论学习,顿觉有些许融会贯通。也借此文浅谈一下英国法律体系,说一说我所认识的英国法和有血有肉的英国律师。

一、“ENGLISH LAW”并非“英国法”

误将“ENGLISH LAW”当做英国法的误会恐怕要源于学习英文之初,英文老师和教材普遍习惯将“ENGLISH”翻译成“英国的××”开始。要澄清这个误会,首先要弄清楚英国和英格兰的关系。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共同组成的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英格兰是英国最重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组成部分和政治实体。早在1284年爱德华一世征服威尔士的时候,英格兰就与亲兄弟威尔士成功抱团,从此建立起比其他两个“小伙伴”(1707年加入抱团现在却嚷嚷着闹独立的苏格兰,以及1921年从长期不安分的爱尔兰分离出来加入英国的小兄弟北爱尔兰)更亲密的政治经济联系。直至今日,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总人口已发展到5300万,在英国6000万人口总数中占绝大多数。其法律体系也是一脉相承,通称英格兰与威尔士法,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英格兰法(“ENGLISH LAW”)。

英国的立法权由议会执掌,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议会是位于伦敦的威斯敏斯特议会。1997年至1999年期间,英国政府陆续赋予威尔士议会、苏格兰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相对独立的立法权限,也建立了各个政治实体间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在过往并无明确界限。甚至在2009年10月1日英国设立最高法院以前,最终司法审判权都仍掌握在威斯敏斯特议会的上议院手里。英国最高法院设立后,该院才获得对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议会为威尔士制定,且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的司法终审权,也是这些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虽然英国最高法院已有判例阐释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在没有明确相反表述时可以推定为“英格兰法”,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践操作中的例外情形。

回想那些审改合同时的“惊魂一刻”,时而看到中英文双语的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而英文翻译的是“ENGLISH LAW”,表面上看是中英文翻译的不一致,实质上看是合同约定的不严谨,也为后续发生争议埋下隐患。厘清“ENGLISH LAW”与英国法的区别与联系,是非常重要的事实认知,以及更为重要的法律认知!

二、英国法有判例法也有成文法

相信每个法学院学生都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能在法律体系上与大陆法系分庭抗礼、占据重要地位的鼎鼎大名的英美法系的起源地就是英国,而且大陆法系以成文法著称,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闻名。事实上,英国法既包括判例法,也包括成文法,其法律渊源较之成文法体系更为复杂。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诺曼征服后,威廉二世建立了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国王发布的敕令成了法律最初的形态,而随后发展衍生出的王座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宣示某些习惯法原则成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普通法下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也即是说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足以见得判例在普通法体系中的深远影响。此外,教会法对普通法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普通法重程序、轻实体,也造成了其在处理案件时过分僵化导致不公平,这就催生了衡平法。

衡平法是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出现于14世纪末,通过大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良心”、“公平”和“正义”作为审理案件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一套重内容、轻形式的案件审理体系。衡平法体系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案件审理的灵活性。而我们近现代所熟悉的许多权利和救济措施,例如用益权、信托制度、禁止令等等,皆是来源于衡平法体系。衡平法是一种对普通法的“补偿性”制度,当其与普通法产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在1875年《最高法院审判法》生效前,英国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套体系,分别审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该法案生效后,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统一的法院体系。

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并非英国有独创性的发明,其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官所造的判例法进行补充、修改、重申、解释而得以制定,但效力和地位是最高的。1215年的《大宪章》可被视为英国历史上最早的制定法渊源,而近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则包括了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欧盟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英国法下,不仅有成文法,且其效力高于判例法。

三、英国律师的分类

和我们国家单一的律师种类不一样,英国律师分为两种:BARRISTER和SOLICITOR。因为与我们中国的律师体系差别太大,实务中又没有对应的律师种类,所以翻译成中文后,BARRISTER常被译为大律师、出庭律师和巴律师,SOLICITOR常被译为初级律师、事务律师和沙律师。一位相识的中文很好的BARRISTER曾用中文调侃自己说,“我很瘦,我不是大律师,我是小律师”,引得我们中国律师被他的卖萌搞笑折服,也说明这个英国BARRISTER本身也认为“大律师”这个翻译并不准确。实际上,是否出庭、是否处理诉讼法律事务并非区别两种律师的关键,而“初级律师”的翻译更是让我为身负重任的SOLICITOR鸣不平,个人认为将BARRISTER和SOLICITOR分别音译为“巴律师”和“沙律师”相对准确。

巴律师与沙律师的区别

1.简单来说,巴律师就是独立执业、可以出庭参与辩护的律师。我们在英剧、港剧里常常看到的戴着假发,穿着黑色法袍,在庭审中慷慨陈词的就是巴律师。大多数自我聘用的巴律师在CHAMBERS(可以理解为巴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办公,然而他们并不隶属于CHAMBERS,他们只是支付费用并共享CHAMBERS的办公资源(包括办公场地和设备、书记员等工作人员)而已。只有极少部分的巴律师不是自我聘用,而是被沙律师的律师事务所(LAW FIRM)聘用并在律师事务所工作。鉴于巴律师都是独立执业的,所以即使案件争议双方的代理人系来自于同一个CHAMBERS的巴律师,也是没有利益冲突的,跨CHAMBERS的巴律师共同被同一当事人聘用代理一个案件也是屡见不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律师并非只能处理诉讼辩护的工作,其还有一部分工作职能是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建议,甚至还可以起草一定的法律文件,这部分工作内容与沙律师有所重合。

2.沙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LAW FIRM)工作的具备资质的律师。沙律师既可以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处理非诉讼事务。在诉讼事务中,沙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并与客户对接,了解、整理案情,准备证据资料,与巴律师进行对接,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甚至出席开庭,但是沙律师在开庭时不能发表意见;对于一些特定范围的诉讼,沙律师甚至可以在低级别的法院出庭参加辩护。当然,沙律师出庭时不能穿法袍、戴假发。在非诉讼中,沙律师的工作范围就与国内律师的非诉讼工作范围差不多了,包括协助客户设立公司、投资并购、上市,解答客户日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等。

巴律师与沙律师的合作与竞争

在英国法下,为了保证巴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巴律师是不能直接去招揽顾客的。从法律事务的委托上来看,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客户通常只能委托沙律师,沙律师认为案件需要交由巴律师代理出庭,则沙律师再委托巴律师出庭。也即是说,通常情况下,案件客户是沙律师的,而巴律师的客户是沙律师。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法律领域,获得特殊资质的巴律师才能直接与客户对接工作。这样一来,巴律师对于沙律师有非常重的业务依附关系。

随着国际业务的蓬勃发展和相关法律的修订,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律师介入了巴律师和沙律师这种一对一的合作关系,巴律师也从被动接受案件的状态,转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与沙律师竞争业务了。例如,在不需要适用英国诉讼程序法的仲裁案件中,巴律师可以直接接受国际律师的指令代理案件,而不需要国际律师通过沙律师再委托巴律师了。在一些非诉讼的领域,国际律师如果需要英国律师出具一定的法律文件或者提供英国法下的法律意见,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巴律师而非沙律师。对于巴律师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沙律师的业务依赖;对于国际客户来说,节省了同时委托两个环节的英国律师的律师费;对于我们国际律师来说,也增加了参与涉及英国法的法律服务的机会。总体来说,不论是巴律师、沙律师还是国际律师,其实都是彼此依赖、相辅相成的,有竞争但更有合作。也正是因为存在多形态、多法域的律师,才推动了近现代蓬勃发展的律师行业。

四、英国律师执业资格

英国本国人获得沙律师执业资质的途径大致需要法律学位或同等合格学位(后者需要参加转换课程)、法律实务课程、两年律师事务所培训期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留任许可。由于不是本国人,对于其难易程度我也难以发表意见,但是海外律师要取得英国沙律师资格倒是真心不容易。

首先,你必须要拥有被英国沙律师协会所认可的国家的律师执业资格(中国律师资格系被认可的资质),并且满足一定的英语能力要求;其次,必须参加并通过转换考试。转换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是涵盖十四门法律的一百八十道多选题考试;面试则包含了9项书面考核、3项口试以及3项书面考核加口试。据一位考过的优秀中国律师同行说,面试持续五天,每天三四个小时,各种变着法儿的难题。笔试和面试各有三次机会,且考且珍惜,因为不仅难而且贵,基本上一次通过的律师,不算培训费、差旅食宿费,光考试费就约30000元人民币了。所以,要成为沙律师,不仅要有才学,还要有一定经济基础。

如果沙律师是优中选优,那巴律师就是精益求精了。根据2014年的统计,全英沙律师的总数约为160000人,巴律师的总数约为16000人,是前者的十分之一。如果硬要归纳巴律师的选拔标准,唯“卓越”二字可以概括,而且这份“卓越”要从初中、高中持续到大学,没有一份毕业于名校的零瑕疵简历可能连进入CHAMBERS做学徒都没有资格。打好了学历基础,还需加入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里学院、中殿学院和内殿学院)参加为期一年的巴律师执业培训课程,在完成十二门课程并通过考试的同时,还要在自己所属的律师学院里吃上十二顿饭,结识各种业界贤达,考核人际交往能力。即使通过了执业培训课程,真正的执业生涯才刚刚进入到实务考核阶段。申请人在获得出庭资格后,必须要加入到一家CHAMBERS度过为期一年的学徒期,这个阶段将决定申请人是否能进入CHAMBERS做巴律师。学徒期应该是整个考核阶段最难的项目了。学徒期内,该CHAMBERS会有不同的巴律师带教各种技能,对你的工作品头论足。学徒期满后,全所十几名、几十名乃至上百名的巴律师会为你的去留进行表决;如果有任何一个人投了否决票,那么这项考核未能通过。当然,心理强大的申请者可以换所再做六个月的学徒,直至有CHAMBERS认可收留。由此也可以看出,要成为巴律师,必须从小就得接受名校的教育,拥有优异的学业表现,配上个人的高智商和高情商,甚至还要有强大的内心和抗压能力;哪一部分的欠缺,都会导致你在这个事业上止步。在我接触的伦敦圈子的巴律师中,没有一位巴律师不是剑桥或者牛津大学毕业的,而能支持他们从小就读名校的家庭背景自然不言而喻。一方面不得不对获得资质的巴律师深感敬佩,另一方面也对“寒门难再出贵子”的世道更加唏嘘感慨!

巴律师的资质得来不易,获得皇家律师(目前写作“QUEEN’S COUNSEL”,简称“QC”,不久的将来改称“KING’S COUNSEL”即“KC”的几率极大)的封号就更难得了。首先,申请的巴律师需要有十五年以上的执业期限(特别优异者也可突破此期限);其次,要做过一定数量有影响力的大案子和拿得出手的业绩;再次,还需要很牛掰的法官或律师前辈同意为你写推荐信(得益于你的人脉和业务之余所交往的圈子);最后,还要女王或国王为你加冕(女王一年也就册封两次)。有一位女巴律师曾调侃道,如果选择晋升皇家律师,光是置一套皇家律师的行头(包括更高规格的假发、丝质法袍、白领和衣帽袋)加上注册费,几千英镑就没了。是否选择申请“皇家律师”的封号,除了看业绩,更是一种个人选择,那些没申请“皇家律师”封号的巴律师未必不是牛人。譬如我在一次某CHAMBERS安排的研讨会上,惊讶地发现给我们授课的巴律师居然是我曾经就读的法学院的学科带头人(我们法学院在该学科的排名系全英第一),感慨CHAMBERS里真是藏龙卧虎,还没升皇家律师的巴律师都已经是业界权威了,那凤毛麟角的皇家律师理所当然的“笑傲江湖”。

有幸在见习中观摩几位皇家律师和巴律师办案,除了感慨他们国际化的案件类型,涵盖各国富豪、政经权威乃至国家政府的高层面当事人,对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条约烂熟于心的深厚法律功底,更是对他们驾驭大型疑难案件的统筹安排能力,以及敬业尽职的专业态度深感钦佩。亲眼见证一位皇家律师连续两周工作日每天早八点到晚八点在办公室研究案件、写提交法庭的材料并准备开庭的口头表述,中午就休息半小时啃三明治,全神贯注地“冲刺”一个必须在两天内开完庭的十四个关联案件。他们工作时,你觉得他是凡人,也会抓耳挠腮、扯领带、焦躁、发脾气;他们工作时,你又觉得他是神,惊讶于几十卷需要用推车才能推走的开庭材料的全部内容,居然能全部被他们塞进脑子,如数家珍地在开庭时条理清楚、娓娓陈述、激昂陈词。以前以为在电视里看到的英国律师,只是因为剧情需要才烘托出了这么高大的执业形象,亲眼见证后才发现,剧中人物远不及真实英国律师的万一,与这样的同行为伍也是我辈之幸。

偶有听闻某些中国法律人言必称英美德日,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诸多诟病。近距离观摩后发现,事实上中英两国的法律体系截然不同,民众和社会对于诉讼的敬畏心态也不一样,两国法院的办案流程和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大相径庭,而两国律师的思维方式也有着天壤之别,根本没有客观标准去评价孰优孰劣。通过与英国伦敦精英圈层的律师进行交流,确实让我见识到了“活的”英国法以及世界最顶级的律师圈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也许可借鉴的层面更多是精细化的匠人精神和对法律敬畏的态度。感恩这段英国的旅程,也感激在过程中所获的法律认知、所结识的优秀的法律人!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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