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日,
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并发表了
《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为巩固中国
-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促进本地区和平、发展和繁荣,积极应对新千年的机遇和挑战,特制订本《行动计划》,作为今后5年(2005-2010)的“总体计划”,全面深化和拓展双方关系与互利合作。
本《行动计划》亦将
支持落实
2003年10月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以建立更加融合的东盟共同体。
为此,中国与东盟将共同采取以下行动和措施:
1、政治与安全合作
1.1 高层定期接触、互访和交往
1.1.1增加双边高层互访与交往,加强联系和交流,通过强化现有机制、建立联系热线、利用电子邮件沟通信息、举行非正式会晤交换意见等方式,促进中国-东盟合作及就共同关心的国际与地区问题开展对话。
1.2对话与合作机制
1.2.1加强中国-东盟高官磋商(SOC)的作用,协助领导人会议和外长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对话关系与合作提供指导和战略方向;
1.2.2 加强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ACJCC)、中国-东盟发展合作工作组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SEOM-MOFCOM)的作用,以监督、协调和评估双方对话关系,包括发展合作;
1.2.3加强外交、经济、交通、海关、青年、高检等现有各级别、各领域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协调和交流,确保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和相关部长及高官会议的决定和倡议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落实;
1.2.4如有必要,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探讨在农业、公共卫生、信息技术、旅游、环境、质量监督和检疫、公安部长和执法等领域建立新的适当级别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1.2.5以适当的方式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国防官员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1.3《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3.1 继续促进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作用,使其在东南亚地区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1.3.2共同推动东盟其他对话伙伴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加强地区和平、安全、繁荣与互信。
1.4《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1.4.1中国支持东盟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重申愿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1.4.2 共同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签署议定书。
1.5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1.5.1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南海合作;
1.5.2为实现《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定期举行关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中国-东盟高官会,评估和指导《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落实;
1.5.3 成立一工作组,起草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指导原则,就政策和实施问题向高官会提出建议;
1.5.4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诸如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保、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海上搜救、海上遇险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打击海上跨国犯罪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促进军队官员之间的合作;
1.5.5根据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定
的原则,尤其是南海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问题之前,通过开展合作活动促进建立信任,并考虑有关各方的合理利益;
1.5.6
确认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国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最终制订南海地区行为准则;
1.5.7
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其他相关文件的规范术语一致。
1.6 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
1.6.1
落实双方领导人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和2004年1月10日双方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措施和活动;
1.6.2
共同制订2005年及之后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重点放在实质性活动和共同关心的项目上;
1.6.3
通过中国-东盟打击跨国犯罪高官会、中国-东盟禁毒行动计划、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和高官会等现有机制,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合作;
1.6.4 促进双方执法机构和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和相关法律体系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1.6.5通过加强人员交流、培训班和研讨会等方式,在反恐、贩毒、贩卖人口、非法移民、打击海盗和国际经济犯罪等领域就制订双、多边协定的程序和执法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提高双方在刑事技术、法庭科学、移民、道路交通管理和网络犯罪侦查领域的能力;
1.6.6
在合适的情况下,探讨在情报分享、调查取证、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的合作;
1.6.7 促进替代种植,有效防止和消除毒品;
1.6.8
支持专家和学者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联合研究;
1.6.9
提出并支持发展项目,以消除贫困、社会经济差距、不公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特别应关注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人民在这些方面的问题。铲除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必须通过确认、解决和消除其根源,才能防止产生新的犯罪因素和恐怖实体。
1.7 军事交流与合作
1.7.1在防务和军事领域增进相互信任,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1.7.2
就安全与防务问题举行对话、磋商和研讨会;
1.7.3
加强军事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1.7.4
研究相互观摩军演,探讨开展双边或多边联合军演的可能性;
1.7.5 探讨和加强维和领域的合作。
2、经济合作
2.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1.1 加快落实旨在促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自由化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地区贸易和投资机制;
2.1.2
履行“早期收获计划”和《货物贸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承诺,加快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
2.1.3
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提升技术合作水平;
2.1.4
与政府官员、商业和工业机构、研究机构、智库等有关各方建立联系渠道,以成功落实
《中国
-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1.5
在农业、信息通信、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东盟东部增长区、湄公河流域开发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加强经济和技术合作,实现中国
-
东盟共同发展和繁荣。
2.2 投资合作
2.2.1通过加强投资主管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交流与相互了解,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相互投资;
2.2.2通过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举办投资政策推介会和在中国南宁定期举行“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活动,促进政府部门、商会、学术机构和大企业之间建立网络,开展合作。在条件合适的时候也可在东盟举行“中国-东盟博览会”;
2.2.3
通过商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和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等机制,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企业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2.2.4 鼓励中国和东盟企业把对方作为优先投资目的地,为双方投资流动创造更有利和更具吸引力的环境;
2.2.5
加强执法与法规建设,创造优良投资环境。
2.3 金融合作
2.3.1 在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框架下,加强经济评估和政策对话,包括建立早期预警机制,监控短期资本流动;
2.3.2 在东盟与中日韩之间开展更密切的金融合作,实现更好的金融稳定;
2.3.3 在适宜的机制中推进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对话;
2.3.4 增强《清迈倡议》的有效性;
2.3.5 发展和加强地区债券市场;
2.3.6 促进区域金融和货币一体化进程;
2.3.7 加强银行和金融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特别是在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框架下;
2.3.8就发展中国-东盟资本市场加强合作并为之提供技术支持。
2.4 农业合作
2.4.1 继续落实
2002年11月2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
《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2.4.2 通过举办包括农业技术和管理的各类培训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4.3 建立农业技术示范农场,包括建立农业新技术示范区;
2.4.4 开展高新技术交流,在双方感兴趣的各个领域加强合作,如杂交水稻和玉米、园艺作物栽培、生物科技应用、肥料、水资源管理、产后技术、食品安全、水产养殖业、家畜育种、有机农业、农村沼气技术应用,等等;
2.4.5 通过培训、研讨会、展览、展示和项目示范等方式,支持农业经贸合作,促进农机具、加工机械、技术和设备、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粮食和良种等方面的贸易;
2.4.6 促进农业技术、专家和农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在农业、渔业及农业相关领域开展研究、观摩和培训;
2.4.7 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多样性;
2.4.8
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农业交流,促进次区域各国的发展,加强与亚洲开发银行(ADB)的合作;
2.4.9 加强中国-东盟食品、农林产品/商品的贸易和市场化;
2.4.10 在与农业相关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加强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共同立场;
2.4.11 通过加强对话与合作,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4.12
协调
相关的食品安全议定书,组建中国-东盟食品实验室网络;
2.4.13 加强中国和东盟农民的能力建设,建立信息化的农业社区。
2.5 信息通信合作
2.5.1 加快落实
双方
2003年10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信息合作谅解备忘录》;
2.5.2 促进中国-东盟宽带高速光纤网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地区信息流通及新技术应用;
2.5.3 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会和信息通信技术专家的互访,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2.5.4 建设中国-东盟信息通信技术合作网站;
2.5.5
探讨召开中国-东盟信息通信部长会议机制的可能性,促进信息通信政策的对话与合作;
2.5.6
定期举办“中国-东盟电信周”,促进信息通信合作;
2.5.7 制订应急合作程序,维护和加强网络安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
2.5.8 加强在研发和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
2.6 交通合作
2.6.1 完成制订《中国-东盟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落实《备忘录》下的各项措施和活动;
2.6.2
在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下,建立海上运输合作磋商机制,与东盟相关机构密切协调,在海事安全、海上搜救、防止海上船舶污染环境、船舶压载水管理、港口国监督以及国际海运等领域举办互利项目;
2.6.3
努力制订和签署中国-东盟
区域性
海运合作框架协定;
2.6.4
通过建立道路数据库、统一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促进跨国陆路交通等措施,支持亚洲公路网发展;
2.6.5 在2007年底之前完成昆明-曼谷公路建设;
2.6.6 在港口管理、航道技术、交通基础设施设计与建设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交通领域加强能力建设。
2.7 旅游合作
2.7.1 探讨建立旅游当局高级别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2.7.2 通过举办研讨会、展览和演出等方式,促进对各自旅游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更好了解;
2.7.3促进和加强国家级旅游机构之间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包括旅游产品、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2.7.4 鼓励旅游者往来,通过联合推介活动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
2.7.5 加强中国和东盟旅游院校间的联系网络建设和培训;
2.7.6 共同制订旅游发展规划,包括联合推介、市场营销、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等等;
2.7.7 支持组织和实施“东盟旅游投资之路”展览和研讨会;
2.7.8 鼓励双方部级官员出席“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和每年一度的“东盟旅游论坛”;
2.7.9 在整治旅游业经营者和规范出境游及边境游方面加强合作;
2.7.10
鼓励参与由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能力建设活动。
2.8 能源合作
2.8.1 探讨建立能源当局高级别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2.8.2 加强能源政策交流和沟通,以提升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在能源安全和可持续能源开发方面的合作;
2.8.3 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与生产、能效及能源保护、清洁煤炭技术、能源政策与计划方面加强合作,并建立机制化的联系,制订其他合作计划;
2.8.4加强能源合作,鼓励私营企业更多参与和投资能源联合勘探和开发;
2.8.5
在能源保护、清洁能源和高效能源等方面开展合作,努力发展多样化的主要能源供应地,同时在能源生产、消费与环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
2.8.6
通过在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建设天然气管道和交通设施方面的互利合作和投资,建立完善和财政上可行的地区能源运输网络;
2.8.7
鼓励在自愿的基础上就能源价格及稳定市场交流信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石油市场波动风险。
2.9
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
2.9.1
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
(GMS)
和东盟
-
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
AMBDC
)框架下加强合作;
2.9.2
建设泛亚铁路。
2.9.1.1
交通领域
2.9.1.1.1
修建昆明
-
仰光、昆明
-
密支那铁路和公路;
2.9.1.1.2
改造滇越公路和铁路;
2.9.1.1.3
研究
中老和中缅铁路通道的可能性;
2.9.1.1.4
通过沿岸国之间的磋商,以可持续方式,考虑实施改善
澜沧江
-
湄公河航行安全的措施,同时保护环境及沿岸居民独特的生活方式;
2.9.1.1.5 考虑进一步扩大上湄公河航道整治的
环境评估,与下游国家分享信息;
2.9.1.1.6
研究
适时开通更多
次区域
航线的可能性;
2.9.1.1.7
对泛亚铁路柬埔寨境内金边至禄宁的缺失路段开展前期研究。
2.9.1.2信息通信技术领域
2.9.1.2.1促进关于信息通信技术投资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合作;
2.9.1.2.2探讨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可能性。
2.9.1.3贸易领域
2.9.1.3.1
在有关国家磋商和共识的基础上,尽早启动《大湄公河跨境便利运输协定》框架下的一站式检查试点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
2.9.1.3.2研究在中国与东盟重要边境城市及其他集散中心建立商品市场的可能性。
2.9.1.4旅游领域
2.9.1.4.1探讨建立区域性旅游走廊的可能性,使旅游业成为本地区的支柱产业。
2.9.1.5电力领域
2.9.1.5.1落实《大湄公河次区域政府间电力贸易协定》(IGA),加快制订《次区域电力贸易运行协议(PTOA)》;
2.9.1.5.2 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福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国电力网;
2.9.1.5.3 加强农村电力化合作。
2.9.1.6环境领域
2.9.1.6.1
加强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探讨建立生物多样性走廊;
2.9.1.6.2 推动在澜沧江-湄公河和红河流域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
2.9.1.6.3
致力于湄公河水质量管理和监测;
2.9.1.6.4
通过《东盟跨境烟雾污染协定》和《东盟遗产公园宣言》等相关环境机制,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物种;
2.9.1.6.5
继续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利用,包括平等获得和共同分享次区域的共有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9.1.6.6
在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所有沿岸国家的可持续性发展;
2.9.1.6.7
促进就全球变暖开展合作活动。
2.9.1.7 卫生领域
2.9.1.7.1建立防控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一体化机制;
2.9.1.7.2 促进替代种植,遏制毒品的生产和销售;
2.9.1.7.3 加强防止假药生产和扩散方面的合作。
2.9.2 其他次区域倡议
2.9.2.1
支持其他次区域发展倡议,欢迎通过“三江(伊洛瓦底江、湄南河、湄公河)经济合作战略”进一步缩小发展差距。
2.10 东盟一体化
2.10.1中方将加大支持东盟一体化的力度,协助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IAI)项目,为落实《万象行动计划》(VAP)和其他东盟有关行动计划,制订相关项目并提供技术援助,这些项目内容可包括为东盟欠发达国家(LDC)和老东盟6国不发达地区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2.10.2中方将通过加强区域和次区域开发,帮助东盟缩小内部发展差距及东盟与中国之间发展差距。
2.11 东盟东部增长区
2.11.1探讨建立中方与东盟东部增长区秘书处定期对话机制;
2.11.2
加强在中小企业、农业、交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自然资源、旅游等东盟东部增长区已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的合作;
2.11.3
以直接投资、工程承包、技术共享等形式开展资源开发合作;
2.11.4 除政府间对话外,增加东亚商务理事会与中方相关协会(贸促会,中国的准官方商业机构)之间的对话,加强中方与东盟东部增长区私营企业间的合作及协调;
2.11.5 促进并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和东亚商务理事会拓展相互贸易和投资的努力;
2.11.6 为东盟东部增长区的有关计划和项目提供可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2.12中小企业合作
2.12.1
探讨成立中小企业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负责商讨促进中小企业合作;
2.12.2
通过研讨会、专题研讨班、建立联系网络和研发等形式,共同商讨确定双方可能的合作领域,包括促进商务交往、投资融资、市场营销、中小企业能力建设、商务伙伴配对、中小企业政策和优良经验的信息交流等;并推动形成双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2.12.3
通过举办项目,在能力建设、技术、融资、商业机会和市场进入方面促进东盟中小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2.13 工业合作
2.13.1
在制订地方工业的相关计划和模式过程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经验交流合作。
3、功能合作
3.1 公共卫生合作
3.1.1以国家和地区现有疾病控制、科学研究机构为基础,分别构建区域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网络,并确定区域内几个重点流行病学中心和实验室;
3.1.2 加强区域内和跨区域合作,以共同防控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
3.1.3建立关于传染病和新出现疾病的早期通报、控制和监测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非典、禽流感、鼠疫、霍乱、艾滋病;
3.1.4 通过举行研讨会和建立培训基地,加强技术交流与医学人力资源开发培训;
3.1.5 为建立传染性疾病监测系统,双方将开展专家、相关知识和优良经验的交流;
3.1.6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卫生检疫合作机制;
3.1.7 建立联合检测和控制机制,阻止生物恐怖主义要素和用于非和平行动的核及放射性材料的跨国运输;
3.1.8在将传统、补充和替代医学融合到医疗体系方面开展合作;
3.1.9将传统、补充和替代医学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并促进这方面的信息交流。
3.2 科技合作
3.2.1尽快落实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确定的合作领域中人力资源开发和联合研究与开发的合作项目,这些领域包括生物技术、遥感、地震观测、食品、海洋科学、非常规能源、材料科技以及其它使双方受益的新领域;
3.2.2双方的研究机构根据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确定的合作领域开展联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3.2.3 中方将专门为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四个东盟欠发达国家及其它东盟国家举办不同形式的实用科学技术培训班和研讨会;
3.2.4 加强中国与东盟科技型中小企业间的合作;
3.2.5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办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展。
3.2.6 探讨空间技术应用与气象合作。
3.3 教育合作
3.3.1 继续通过东盟大学网络和中国教育部落实中国-东盟学术合作及交流计划;
3.3.2 以东盟大学网络为平台,进一步开展合作研究、培训及杰出教授、教师和学生交流等项目;
3.3.3 加强对方国家语言的教学,鼓励相互留学;
3.3.4 鼓励和支持校际交流与合作;
3.3.5在中国和东盟有兴趣的大学间推动学历学位互认;
3.3.6推动建立中国教育网与东盟大学网之间的直通互联网站项目;
3.3.7考虑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国家公务员培训与交流机制,包括外交官培训;
3.3.8 继续向东盟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国家提供更多的短期和长期奖学金;
3.3.9鼓励中国和东盟大学参与双方举办的教育展览或巡回展以增加对对方大学的认知和了解;
3.3.10为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学生和教师前往对方国家开展学术活动提供签证便利。
3.4 文化合作
3.4.1
在签署《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后,加快制订执行计划;
3.4.2
双方将积极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3.4.3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院校之间建立相互合作关系;
3.4.4加强各国政府文化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鼓励各国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多边文化交流;
3.4.5合作开发文化产品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3.4.6相互支持对方主办高规格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
3.4.7联合保护并推广民族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体育交流与合作;
3.4.8
在“一村一产品”和“开展文化映射”的活动中,通过开展社会多样性评估和经验共享,促进社会文化合作。
3.5 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
3.5.1通过研讨会或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的信息交流,为未来制订劳动力流动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打下基础;
3.5.2 就劳动法律法规交流信息、分享经验,以提升中国与东盟的劳动标准,促进工人福利;
3.5.3加强在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将通过培训、考察、研讨等方式为东盟提供帮助;
3.5.4开展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合作活动,中方将为东盟成员国的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提供业务培训;
3.6 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6.1 落实双方共同参与和受益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继续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6.2 通过培训班、修学游和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中国-东盟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和其他新兴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6.3 鼓励私营部门参与人力资源开发进程。
3.7 地方政府合作及民间交流
3.7.1地方政府交流
3.7.1.1推动有关省、市建立友好省、市关系,鼓励省、市长之间开展对话与交流;
3.7.1.2为地方政府举办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和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会及研讨会,包括“东盟可持续环境城市计划”;
3.7.1.3支持地方政府参与多边合作活动。
3.7.2民间交流
3.7.2.1 探讨由中国-东盟协会和其他民间友好机构在不同领域组织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可能性。
3.7.3青年交流
3.7.3.1 互派医疗、语言教学志愿者;
3.7.3.2 继续开展“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之船”活动;
3.7.3.3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论坛;
3.7.3.4 举办中国-东盟青年文化艺术节、中国-东盟青年领导人交流项目等各类活动,支持开展年度“东盟青年营”和由青年领袖、杰出青年、未来领导人参与的其他文化活动;
3.7.3.5 链接东盟青年网站和中华青年联合会网站;
3.7.3.6 落实中国-东盟青年经理人和企业家互访项目;
3.7.3.7 考虑每年举办中国-东盟青年领导人论坛,探讨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开发、信息通信、教育、环保、农业和志愿者服务等问题;
3.7.3.8 考虑自2005年9月起在中国广西国际青年交流学院定期举办东盟青年干部高级研修班。
3.8 环保合作
3.8.1加强现有部长级和高官磋商机制(东盟与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和高官会),就已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潜在领域开展合作;
3.8.2如需要,召开中国-东盟环境部长会议进行政策对话,并成立中国-东盟环境保护联合委员会制订工作计划;
3.8.3 在东盟与中日韩合作确定的10个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3.8.4 促进非政府环保组织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3.8.5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
环境信息网络。
3.9 媒体合作
3.9.1探讨建立新闻官员对话机制的可能性,就新闻报道和媒体政策进行沟通和交流;
3.9.2继续举办中国-东盟媒体合作高层研讨会,交流媒体业发展经验,推进合作;
3.9.3 共同主办中国和东盟电影节、电视节;
3.9.4
促进记者互访和交流,加强在新闻报道、采访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方面的合作;
3.9.5
在电影和电视节目制作方面开展合作,促进节目互换。
3.9.6
通过对话与磋商促进音像产品市场准入;
3.9.7
为东盟国家广播电视业务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3.9.8
通过负责任的新闻报道,支持双方的利益、政策、计划和目标,促进中国-东盟关系良好的国际形象;
4、国际和地区事务合作
4.1
东亚合作
4.1.1
通过落实东亚研究小组提出的短期和中长期措施以及推进东盟与中日韩框架下各方认可的领域合作,加强东亚合作;
4.1.2 在
东盟与中日韩框架下,就建立东亚共同体问题和东亚自由贸易区开展共同研究;
4.1.3 加强中国与东盟的协调与合作,推进东盟与中日韩合作进程;
4.1.4 通过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东亚论坛、东亚思想库网络以及其它有关会议,包括提议中的东亚峰会,合作促进东盟与中日韩及东亚的利益,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
4.2 跨区域合作
4.2.1
在东盟地区论坛中保持密切协调与合作,促其健康发展。中国支持东盟在东盟地区论坛中发挥主导作用及其以适宜的速度推进东盟地区论坛进程的努力;
4.2.2 通过能源、农业、金融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推进亚洲合作对话进程;
4.2.3 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场合的协调与合作;
4.2.4 通过东亚-拉美合作论坛、亚非次区域合作等机制加强南南合作。
4.3 加强在联合国的合作
4.3.1 在联合国改革、反恐、发展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加强对话与合作;
4.3.2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开展更紧密的协调并定期举行会晤。
4.4 在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合作
4.4.1 努力完成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争取在2004年7月一揽子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总体平衡的结果;
4.4.2 使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及不完全对等原则更加明确、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更积极参与贸易自由化的机会,并使他们从中获益。
4.4.3 支持并致力于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技术援助和帮助;
4.4.4 加强在多边贸易体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合作,使其更能反应发展中成员关心的重点;
4.4.5 通过具体的灵活性条款,有效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特别关注。
4
.4.6 支持老挝和越南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5.1本《行动计划》提及的各项活动总体上将由中国-东盟合作基金资助,公共卫生领域合作将由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基金资助。中方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提供支持;如可行,东盟各国政府也将提供支持。
5.2中国政府将在未来五年(2005-2010)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提供500万美元以落实本《行动计划》下的各种活动和项目。如有需要,中方将考虑向合作基金增资,确保本《行动计划》的活动和项目顺利实施;
5.3中国与东盟将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发展伙伴及其私营部门参与落实它们感兴趣的《行动计划》下的重大项目;
5.4中国与东盟将通过加强现有融资渠道,考虑根据各自能力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探讨有效和创新的融资战略,为有效落实《行动计划》筹集资金。
6、机制安排
6.1
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在东盟秘书处的协助下,共同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项目,落实本《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行动和措施。可在个案基础上邀请中国和东盟的专家,协助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项目建议;
6.2
中国将向东盟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以协调和落实本《行动计划》;
6.3
通过中国-东盟部长级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中国-东盟经济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发展合作工作组等现有机制,定期评估《行动计划》,确保《行动计划》符合中国与东盟对话关系的需要和重点,并根据变化的地区和国际环境增加一些新的和当务之急的合作领域;
6.4
本《行动计划》期满时,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将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的指导和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协助下,起草一份新的五年《行动计划》,经由中国-东盟外长会提交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
(201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
(2003-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200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2004-09-22)
中越发表联合公报
(2004-10-08)
中国和印尼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05-04-26)
中国与菲律宾发表联合声明
(2005-04-28)
中国和越南发表《中越联合声明》
(200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