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今天的节目继续普法关于民法典中民众关注的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问题。
2021年底影视圈中一位王姓明星的婚变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这个大“瓜”被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有点意犹未尽,现在还是唏嘘不已,尤其是事件中女方那句哀怨的“一开始就被逼着签署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令人浮想联翩,到底能不对等到什么程度?我国的法律对“婚前协议”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詹律师专注婚家法律领域,请詹律师就法律层面为我们解读一下吧,谈谈你的观点。
詹律师
:
对于明星的家务事,没有实际接触到真实的证据资料,不可能获得比较全面的真相,大众也只是借此投射到自身,以及周围的亲近人物。对于这个“大瓜”,期间还有诸多翻转,难以置评。 关于主持人提到的“婚前协议”,这确实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社会财富积累到今天的状况下,以及个性独立主义的发展,人们在婚前、婚后希望对个人和家庭财产或者生活的一些方面做一个预先的安排、约定,目的是两个独立自主的个体,要建立一个共同体时,(“夫妻”是一个生活、经济和命运融合的共同体,并且夫妻关系的构建,是难免要涉及到两个家庭的经济结构变化),是否有必要、有需要做个婚前协议,乃至在婚姻中也可以进行协议呢?也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包括法定之外的,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事先按照双方的自主意愿做一个适合双方的财产或生活其他方面的约定,供双方遵照执行的问题。
主持人:
我国的文化传统较为含蓄,婚前来做财产协议似乎不那么浪漫啊,像是一种事先的防备,这样会破坏双方之间的信任和感情吗?法律又是否允许呢?
詹律师: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是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约定财产制的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婚姻中的协议,这种对夫妻财产等方面进行的约定,是法律所允许的。
主持人:
婚前和婚后协议约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这种约定呢?
詹律师:
男女双方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订约时,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财产制约定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结果,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财产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国家税收等法律义务。
主持人:
夫妻的财产约定,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以及约定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是这样吗?
詹律师
:是的。
首先时间上,
法律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采纳了自由主义立法例,依据本条规定,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岀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在结婚之前作出约定的,当时双方尚未成立婚姻关系,尚不能称为夫妻,故本条规定为 “男女双方”,从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另,本条规定对于契约的变更、废止也未作限制。
第二,
关于约定的范围,
本条第1款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
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只将部分财产设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归双方各自所有,由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前面提到过,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主持人:
民法典1065条明确了“婚前协议”对夫妻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对于债权人则要看债权人是否知道有个约定,如果不知道有这个约定,那么仍然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共同清偿债务。
詹律师:
是的。您理解得非常到位,约定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也即“内外有别”,
对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有法律的约束力,在理解时,夫妻双方约定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要和赠与相区分,如约定婚后购买房屋A归女方所有,B归男方所有,但两处房屋都 在B名下,那么即使纠纷发生时,房屋A尚未过户到女方名下,男方也不可适用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赠与,而应按照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对外,则推定按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推定,除非债权人知道夫妻有这样一个婚姻财产协议。
主持人:
关于婚前协议,詹律师还有什么观点与我们分享
詹律师:
1.
与其排斥,不如面对。
婚前协议被认为是“最不浪漫的”一份法律文件,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含蓄性似乎是相违背的,但在离婚逐步从一个极小概率事件转换为有一定概率发生的事件之时,与其排斥之,不如认真的认识一下婚前协议及婚姻中需要签署的协议。
2.
对等谈判。
婚前协议有时被误以为是一方欺负另一方的有利工具,但实际上对弱势一方而言,在此时更有谈判余地,因为预备结婚的男女之间是正是处于最为相互尊重和爱惜的阶段,另一方面也可能避免弱势或不参与家庭经营的一方被卷入一些不必要的巨额债务,因为所谓的“豪门”也不见得那么稳定,所以可以在婚前协议中将一些风险予以预设隔离。
3.
专业辅助。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签署之时的不慎重,婚前协议确实会给一方带来沉重的后果,即显著的不公平,所以任何涉及大额财产处置的情形,双方都需要有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予以辅助。
最后,婚前协议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基于婚姻自由和成年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于婚前规划与婚姻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和生活的一些方面,但应受限于不得违背婚姻制度的本质,不可有违背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婚前协议可以起到维护和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公平的婚姻权益,让财产等得到事先的声明和安置,让感情轻装上阵,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相关选择题:
1.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_____(ABC)。
A各自所有
B共同所有
C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婚前财产约定应当采用 A 形式。
A书面 B口头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A 具有法律约束力。
A夫妻双方 B其他人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 A 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A知道 B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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