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证简介
一、基本概念
签证是一国政府授权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法规,为申请入、出或过境本国的外国人颁发的一种许可证明。
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出其国(边)境,依照本国法律发给签证、拒发签证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中国签证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颁发签证的种类、次数、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或吊销已经签发的签证。
二、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它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
签证种类
|
申请人范围
|
C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D
|
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
F
|
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
G
|
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
J1
|
外国常驻(居留超过
180
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
J2
|
入境进行短期(停留不超过
180
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L
|
入境旅游人员
|
M
|
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
Q1
|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
Q2
|
入境短期(不超过
180
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R
|
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S1
|
入境长期(超过
180
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S2
|
入境短期(不超过
180
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
X1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
180
日)学习的人员
|
X2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
180
日)学习的人员
|
Z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
四、中国香港签证和澳门签证
(一)中国香港签证
1
、中国香港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visas/visit-transit/visit-visa-entry-permit.html
)。
2
、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赴港,须申请赴港签证。
(二) 中国澳门签证
1
、中国澳门特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人员免签证待遇(请点击了解详情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
)。
2
、除少数特定国家人员外,不享受免签证待遇的外国人,原则上可在澳门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同时申请前往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的外国人,须分别申请内地签证和赴港、赴澳签证。
五、有效期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
“enter before”
),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
24
时失效。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数
签证的入境次数(
“entries”
),系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七、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
“duration of each stay”
),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八、居留手续
外国人持
D
字、
J1
字、
Q1
字、
S1
字、
X1
字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拟居留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持
W
系列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入境后,应当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赴华,可免办中国签证:
(一)过境免签
1. 24
小时口岸过境免签
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可免办签证。
2. 72
小时机场过境免签
下列
53
个国家公民如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
72
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机票,自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过境前往第三国(地区),可免办签证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不超过
72
小时: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摩纳哥、白俄罗斯。
3. 144
小时过境免签
截至
2018
年
12
月,
53
国公民(同
72
小时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国家名单)持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
144
小时内确定日期和座位前往第三国家
/
地区的联程机票,可从以下城市有关口岸免签入境:(一)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上海火车站及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或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浙江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过境,可选择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
144
小时;(二)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铁路西客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或者河北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秦皇岛海港过境,可选择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
144
小时;(三)从辽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过境,可选择从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
144
小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厦门、青岛、武汉、成都、昆明
5
个城市实施外国人
144
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来自
53
个国家的人员,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
144
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客票,可以从上述城市有关口岸免签入境,分别在厦门市、山东省、武汉市、成都市、昆明市免签停留
144
小时。
(二)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
1
、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
6
天,可免办签证。上述团组赴汕头旅游,如直接从汕头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行政区域的,亦适用上述政策。
2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59
国人员(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挪威、乌克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荷兰、丹麦、瑞士、瑞典、西班牙、比利时、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哈萨克斯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阿联酋、卡塔尔、摩纳哥、白俄罗斯)持普通护照赴海南旅游,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接待,可从海南对外开放口岸免办签证入境,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停留
30
天。
3
、自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东盟
10
国(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旅游团(
2
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资质审定的旅游社组织接待,从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停留不超过
6
日。
(三)新加坡、文莱、日本公民
新加坡、文莱、日本三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
15
天者,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1
、持普通护照赴华旅游、经商、探亲访友预计停留期超过
15
天;
2
、持普通护照赴华学习、工作、定居、官方访问、采访报道;
3
、持日本外交、公务护照。
(四)持有效
APEC
商务旅行卡者
持有效
APEC
商务旅行卡者。
APEC
商务旅行卡相当于
5
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停留时间为
60
天至
90
天不等。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
(六)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
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七)汤加和厄瓜多尔两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往中国大陆入境、出境或过境,自入境之日起不超
30
日,免办签证。
(八)双边协议
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者赴华,可免办签证。
2013
年
4
月
18
日起,斯里兰卡持外交、官员护照者如欲在中国停留不超过
30
天,可免签证入境。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
2013
年
9
月
1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起,凡与中国签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中因工作、学习、家庭团聚、长期探亲、定居等事由需办理在华居留证件的人员及拟常驻中国记者,即应申请
Z
、
X1
、
Q1
、
S1
、
D
、
J1
签证的人员,均须在入境中国前办妥相应签证。
斯里兰卡普通护照持有人员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须知
请根据您的赴华主要事由,选择申请相应种类的签证并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
(一)护照:有效期为
6
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1
份。 如有旧护照,请一并提交。
(二)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在线
填写(
https://cova.cs.mfa.gov.cn
)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中国签证在线填表确认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尺寸:48mm×33mm)
。
(三)合法停留或居留证明(适用于第三国公民申请签证者):如您不在国籍国申请签证,您需提供在斯里兰卡合法停留、居留、工作、学习的有效证明或有效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原中国护照或原中国签证(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系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如您曾获中国签证并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供原外国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果新护照所记载的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还须提供有关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二、其它支持性申请材料
C
字签证
(一)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二)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三)领事官员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
D
字签证
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F
字签证
正常程序:邀请函(
TE
)、邀请核实单打印件或复印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原件。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邀请函(
TE
)或邀请核实单,仅需提交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一)对于斯里兰卡中央政府官员,提交由斯外交部签发的任职证明信;
(二)
在斯营业执照、申请人3个月以上不少于15000美元或相等价值的斯里兰卡卢比的银行存款证明或企业股权资产超过15000美元或相等价值的斯里兰卡卢比的证明。
(三)来华记录良好人员:
1.
近
2
年内曾获发
2
次以上来华
F
或
M
字签证且访华记录良好者,出具签证复印件、中国出入境章复印件;
2.
近
2
年内有
3
次以上良好来华记录者,出具相关出入境记录、在华商业活动证明(如合同、往来账单等)。
在受理过程中,领事官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来使馆接受面谈,或要求申请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来使馆销签。申请人应对领事官员的上述要求予以配合。
同时,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行程、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四)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申请人还需提交工作单位证明(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正确详细描述访问目的)和财务状况证明等辅助性材料。
G
字签证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按照
L
字签证材料准备申请材料。
对于斯里兰卡海员,需出具:
(一)斯里兰卡港口和航运部出具的身份及登船证明函,
(二)海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方船务公司出具的普通邀请函。
J1
字签证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J2
字签证
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
L
字签证
对于团体
L
签证(最低为
5
人)
,
需出具:
(一)被授权旅游单位旅游邀请函(团体),
(二)中国境内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接待单位邀请函,
(三)在华行程单,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如适用),
(五)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账单(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华期间每天旅费不少于
100
美元)。
对于个人
L
字签证,请提供
A
或
B
或
C
类申请材料):
A
:
(一)被授权旅游单位签发的(旅游邀请函)个人,
(二)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账单(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华期间每天旅费不少于
100
美元)。
B
:
(一)中国境内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接待单位邀请函,
(二)已付款的酒店订单,
(三)在华行程单,
(四)往返机票,
(五)
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账单(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华期间每天旅费不少于
100
美元)
,
(六)如有必要,还需提供邀请函签字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邀请单位营业执照。
C
:
(一)中国境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
(二)中国邀请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邀请人出具的护照和在华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在华行程单,
(四)往返机票酒店订单等行程材料
(五)最近一个月个人银行账单(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华期间每天旅费不少于
100
美元)。
上述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二)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四)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M
字签证
正常程序:邀请函(
TE
)、邀请核实单打印件或复印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原件。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邀请函(
TE
)或邀请核实单,仅需提交中国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普通邀请函件:
(一)对于斯里兰卡中央政府官员,提交由斯外交部签发的任职证明信;
(二)在斯营业执照、申请人
3
个月以上不少于15000美元或相等价值的斯里兰卡
卢比的银行存款证明或企业股权资产超过
15000美元或相等价值的斯里兰卡
卢比的证明。
(三)来华记录良好人员:
1.
近
2
年内曾获发
2
次以上来华
M
字或
F
字签证且访华记录良好者,出具签证复印件、中国出入境章复印件;
2.
近
2
年内有
3
次以上良好来华记录者,出具相关出入境记录、在华商业活动证明(如合同、往来账单等)。
在受理过程中,领事官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来使馆接受面谈,或要求申请人返回斯里兰卡后来使馆销签。申请人应对领事官员的上述要求予以配合。
同时,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二)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行程、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四)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申请人还需提交工作单位证明(单位地址、电话号码、正确详细描述访问目的)、个人存款证明、营业执照、邀请单位营业执照、邀请函签字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辅助性材料。
Q1
字签证
如系家庭团聚事由,须提供: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2.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
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
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如系寄养事由,须提供: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所有
Q1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Q2
字签证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
2.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
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
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 往返机票。
所有
Q2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R
字签证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S1
字签证
须提供: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
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
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二)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所有
S1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S2
字签证
如系短期探亲,须提供:
(一)邀请人(具体指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二)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
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
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含手机号)、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4.
邀请方应在函中明确承诺申请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期离境。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复印件。
(四)
往返机票。
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领事官员要求提供有关私人事务证明材料。
所有
S2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X1
字签证
(一)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或
JW202
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奖学金证明或资金证明(根据学制,
2500
美元
/
年);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所有
X1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X2
字签证
按照
X1
签字提交申请材料。
所有
X2
签证申请人应该到中国使馆接受签证面谈。
Z
字签证
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入境后可停留超过
90
天:
(一)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五)来华进行超过
90
日营业性演出人员,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
(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
另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斯里兰卡当地国家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入境后可停留不得超过
90
天: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工作期限不超过
90
日的,
还需提供《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申请人须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请签证,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只适用于来华进行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人)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申请人须在《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始日期前申请签证,演出时间不能超过《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所注期限;
另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斯里兰卡当地国家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
持证人入境中国后须在
30
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签证上标注
“
入境后可停留
30
天
”
的除外。
三、
登陆
https://cova.cs.mfa.gov.cn
网站进入在线填表页面,在线填写签证申请表,在线预约办理时间。预约后请打印出确认页及表格并在确认页上签字,按照预约时间由本人携带申请材料递交至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馆领事窗口。
四、特别提示
(一)邀请函可以是传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但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邀请函原件。
(二)必要时,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
(三)领事官员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入境次数。
(四)
2016
年
2
月
15
日起,领事部不再提供当日取件服务。
(五)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更名为邀请函(
TE
),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更名为邀请核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