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以下简称有声数据库)建设包括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及地方普通话等中国语言资源的调查采集、验收入库、开发使用等工作。数据的调查采集是有声数据库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为规范调查采集工作,实现有声数据库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实用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是有声数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有声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地方组织实施、专家业务负责、社会参与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有声数据库当地调查材料知识产权属国家语委及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的本地语委(民语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语委成立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有声数据库的统筹规划工作。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民语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有声数据库建设的国家规划,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有声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建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立首席专家,组建国家验收组和数据库管理团队,组织培训调查骨干,指导各省(市、区)的调查和督查工作,组织验收调查材料,指导入库工作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本地相关语言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工作规划;落实本级专项经费;确定调查点;组建调查团队;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工作;组建督查团队,跟踪调查采集过程,对调查采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调查点所在地语委(民语委)负责社会宣传、发音人征招等工作,并为调查团队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省级语委(民语委)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开展本地区有声数据库建设申请及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复。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民语委)成立本地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工作规划,确定调查点,组建调查团队、督查团队。分期下达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调查团队、督查团队负责人进行调查规范和工作规范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对省调查团队、督查团队成员及各调查点所在地语委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各调查点所在地语委(民语委)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的要求,公布发音人条件,公开征招发音人。
调查团队在调查点所在地语委(民语委)统筹下,会同当地语言专家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共同遴选发音人。
调查点所在地语委(民语委)办公室对发音人进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培训。调查团队对发音人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规范等培训。
第十四条 调查团队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要求,开展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录音、摄像等工作。
督查团队对调查团队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等工作进行抽查。符合要求者方可开展录音、摄像等工作。
调查团队在完成录音、摄像工作后的10天内将全部音像材料拷盘送督查团队。
督查团队对音像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者须重新录音或摄像。
第十五条 调查团队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要求,开展调查材料整理、模板表填写、校对、核实、补查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督查团队。
督查团队对调查团队上交的材料进行机助检查和人工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国家验收组及调查团队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国家验收组对各调查点材料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向通过验收的调查团队拨付项目余款,向调查团队和督查团队成员以及发音人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查材料。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资料入库和建库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教育部
(责任编辑:任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