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2月27日
  • 字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

    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6号楼4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孟醒,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37号楼-1至4层101二层10。

    法定代表人:杨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孟醒,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音未公司”)诉被告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由自在公司”)、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听雷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音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省,被告自由自在公司、被告春雨听雷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江孟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音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通过酷燃视频(https://krcom.cn)等一切平台传播含有音乐《Walking On theSidewalk》的短视频“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以下简称涉案视频);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57 041元,共计257 041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专业的音乐版权授权与音乐版权定制服务公司,已为上千家公司或机构提供音乐版权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2019年3月19日,经日本知名唱片公司Lullatone.Inc.(以下称Lullatone公司)合法授权,原告取得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以下称涉案音乐)版权独家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Walking On the Sidewalk》系Lullatone公司于2011年制作发行的知名音乐,自上线以来获得广泛传播,该音乐具有极高的商业使用价值。二被告是国内知名短视频制作品牌“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2019年1月8日,原告发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转发近4万次,评论超5万次,点赞近3万次。原告认为二被告已侵害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起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春雨听雷公司辩称:1.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北京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著作权权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将相关财产性权益转让给他人。涉案音乐在国内音乐网站及spotify(域外音乐网站)署名作者均为“Lullatone”而非“Lullatone公司”,同时各网站上明确:“Lullatone是来自美日的夫妻二人组,Lullatone是Shawn James Seymour的个人音乐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涉案音乐属于合作作品,权利人应当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而非“Lullatone公司”。Lullatone公司主张享有涉案音乐著作权及转授权权利的,应当提交ShawnJames Seymour夫妇作为自然人同意将涉案合作作品授权给Lullatone公司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北京音未公司只提交了Lullatone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该《授权书》由Lullatone公司加盖印章并由其CEO签字确认,该授权的出具不能推论Lullatone公司已经取得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的授权。2.即使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存在侵权情形,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亦不具有知名度,加之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发布时间过早,故涉案音乐的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远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此外,北京音未公司2019年3月19日才取得了涉案音乐的相关授权,且授权期限仅有短短6个月,故其可能受到的损失亦远远低于其主张的赔偿金额。3.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北京音未公司提供了三人的机票及在日本的交通费、餐饮费发票,但根据三人机票记载的往返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至3月20日之间,与此期间唯一有关的证据为Lullatone公司出具授权并办理公证认证,该等支出只是为了获取授权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制止侵权行为无关。另,根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有关标准,北京音未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不应获得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自由自在公司辩称,1.我公司答辩意见与春雨听雷公司相同;2. 后缀为“papitube.com”邮箱由邮箱服务商提供,与“www.papitube.com”域名备案无关,邮箱的实际使用人为春雨听雷公司。我公司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  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事实

    北京音未公司为证明Lullatone公司是涉案音乐制作者享有合法授权、北京音未公司取得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及维权权利,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北京音未公司与Lullatone公司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协议》及2018年12月26日《授权书》。

    《音乐作品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上载:本音乐作品授权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生效日”)于中国北京签订,Lullatone公司(甲方)授权北京音未公司(乙方)使用甲方享有特定权利的音乐作品和/或录音制品,并授权乙方对侵犯前述作品/制品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一、授权内容1.甲方对《Walking On the Sidewalk》音乐作品及其录音制品(“授权音乐”)享有充分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利或相应的授权。甲方将其对授权音乐享有的所有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并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放映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和相应的授权以非排他的方式授权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在前述授权范围内以其认为行使权利必要的方式使用授权音乐,包括并不限于将其剪辑或拼接授权音乐用于制作视频文件并将视频进行传播,并有权将其基于本协议享有的一切权利转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本协议所约定的范围内行使。2.甲方授权乙方针对侵犯创作人、表演者基于授权音乐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以乙方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采取维权手段,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或支付赔偿款项。……4.授权期限:6个月,自本协议生效起起算,但在期限届满之时正在进行的维权事项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乙方有权继续处理直至程序终结。授权协议落款签章为“Lullatone,Inc.”和“Shawn James Seymour”。

    授权协议所附《授权书》载明,Lullatone公司对《Walking On the Sidewalk》音乐作品及其录音制品(“授权音乐”)享有充分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利或相应的授权,现独家授权北京音未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侵犯创作人、表演者基于授权音乐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手段,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或支付赔偿款项。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证据2.2019年3月签署的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授权书》载明:授权方(Lullatone公司)对《Walking On the Sidewalk》音乐作品及其录音制品享有充分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利或相应的授权,现将上述权利独家专有授权予北京音未公司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以及授权北京音未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侵犯创作人、表演者基于授权音乐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手段,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或支付赔偿款项,授权期满不影响被授权方追究相关主体发生于授权期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权书落款签章为“Lullatone,Inc.”和“Shawn James Seymour”,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同日,日本名古屋法务局出具的“2019年登记本第57号”公证文件上载:“兹证明委托人LULLATONE株式会社董事长Seymour Shawn James在本公证员面前,在附页证明书上签字盖章”。名古屋法务局局长同日出具《证明》证明前述认证基于公证员的权限授予且印章属实,2019年3月22日,日本国外务省领事员田中俊惠在该《证明》上加盖“印章属实,请驻日本国外国领事予以认证”的印章。201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出具认证:“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田中俊惠的签字均属实。”

    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均认可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涉案音乐的实际权利人是来自美日的夫妻二人组Lullatone,其中丈夫Shawn James Seymour作为Lullatone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授权书仅代表其个人授权,且证据1授权书中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证据2中授权取得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原告证据保全时并未取得涉案音乐的相应授权。对此,北京音未公司主张该日期系笔误,依照协议内容是授权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故应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

    证据3.QQ音乐网页截图显示,涉案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下方标明“Lullatone”,专辑为“Elevator Music”,发行时间为2011年2月2日,证明Lullatone公司系涉案音乐制作者、享有著作权。

    证据4.庭审中,北京音未公司通过本院庭审系统的“屏幕共享”功能(以下简称“屏幕共享”功能)展示了涉案音乐在Spotify软件中的发布情况,“Walking On the Sidewalk”下方显示“By Lullatone”,拟证明涉案音乐于2011年首次发表在Spotify。

    证据5. ShawnJames Seymour展示涉案音乐音轨的视频,证明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视频中:Shawn JamesSeymour持有其身份证件在屏幕前进行了展示,该证件上显示名字为“Seymour Shawn James”;Shawn James Seymour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

    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Lullatone公司已经取得了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的授权及James Seymour夫妇与Lullatone公司的真实关系。春雨听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QQ音乐、虾米音乐的网页截图,“Lullatone”简介中注明“Lullatone是来自美日的夫妻二人组,Lullatone是Shawn James Seymour的个人音乐计划”,证明涉案音乐歌手署名“Lullatone”属于自然人而非日本公司,Lullatone公司不享有涉案音乐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属。

    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对证据4不予认可,无法证明涉案音乐系在Spotify首次发表,被告春雨听雷公司还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展示Lullatone官网显示获得涉案音乐的途径包括:苹果音乐、Spotify、亚马逊音乐、Soundcloud、Bandcamp。原告认可上述展示过程。

    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主张证据5未完成公证认证程序,故无法质证。二被告同时主张,视频中的身份证件名字为“SeymourShawn James”与证据2中2019年3月19日的落款签字“Shawn JamesSeymour”并不一致。对此,北京音未公司主张在日本“Shawn James Seymour”名字的英文书写顺序就是“Seymour Shawn James”,对此解释道:证据2中日文公证书上该名字系用日文书写,经翻译机构翻译后的书写顺序为“Seymour Shawn James”。

    二、  关于侵权事实

    北京音未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网页录屏截图,证明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

    证据6.时间戳取证网页截图显示,微博搜索“Bigger研究所”,显示“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papitube签约博主”,商业合作邮箱syhz@papitube.com。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papitube官方网站“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徐州自由自在。另,智联招聘和boss直聘网页截图显示,papitube(春雨听雷)是由papi酱团队组建推出的MCN视频内容平台,工商信息标注为北京春雨听雷,证明:“Bigger研究所”系papitube签约博主,而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系“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

    证据7.酷燃视频网站bigger研究所账号与微博bigger研究所账号的图标、男主播均一致,涉案视频片尾及播放过程中均显示相同的“papitube”标识。此外,网页截图显示涉案视频观看量为5 479 510次,转发量30 093次,评论量5027次,点赞量28643次,证明二被告擅自使用涉案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制作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通过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

    春雨听雷公司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庭审中,春雨听雷公司亦认可涉案视频系由其公司制作并上传至酷燃视频(https://krcom.cn)。

    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认可涉案视频中将涉案音乐作为配乐使用,春雨听雷公司将涉案视频通过“酷燃视频”的链接转发在新浪微博上播放和推广。

    自由自在公司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主张涉案视频系春雨听雷公司上传,与其无关。对此,提供:证据8.www.papitube.com网站截图,证明该网站并未实际经营使用,其公司并不掌握涉案视频上传的账号和密码。

    春雨听雷公司提供:证据9.二份企业邮箱服务说明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公司购买了“@papitube.com”的腾讯企业邮箱产品;其中一份邮箱服务说明上载:春雨听雷公司,贵我双方已就贵司从我方处申请购买的腾讯企业邮箱(邮箱后缀名“@papitube.com”)之事宜达成合作,本次合作服务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9日。

    北京音未公司对证据8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无法反映原告取证时网站运营情况,并主张商用邮箱放在视频中足以证明接受商业邀约,因此自由自在公司是适格的。被告春雨听雷公司认可该网站截图,认为“papitube.com”仅作为其公司邮箱的后缀名,而非对应域名,春雨听雷公司系涉案视频上传人。北京音未公司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papitube.com”为企业邮箱,该域名备案登记在自由自在公司名下,该公司为适格被告。

    三、  关于维权合理支出

    北京音未公司为证明其取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金额均为15 000元,证明为追究侵权法律责任所支付合理开支。北京音未公司另提交差旅食宿、公证认证、翻译费等费用凭证,拟证明原告为办理涉案音乐的授权书及公证认证等相关手续支付合理开支,实际共支出约和人民币42 041元。二被告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律师费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公证等其他费用系北京音未公司获得授权的支出,并非维权支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Lullatone公司是否为录音制作者;二、北京音未公司是否获得有效授权;三、侵权事实的认定及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北京音未公司的维权支出如何认定。

    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本案中,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认可“Lullatone”是来自美日的夫妻二人组的组合名称,Lullatone是Shawn James Seymour的个人音乐计划,故本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而Shawn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组合”中的一员,从证据5可以看到Shawn James Seymour展示了涉案音乐音轨的视频,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Shawn James Seymour为《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曲作者,即该作品的作者。

    对于证据5未进行公证认证的问题,涉及到域外证据之证明力认定问题。北京音未公司提供的该视频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对于该证据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对其他域外证据则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证明手续。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该条规定对域外证据设定一定的证明手续要求,目的在于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此类证据的真实性,而不在于排除没有履行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上述第2类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等予以审核认定。本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该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本案涉案音乐通过网络首次发表,诸多音乐软件均能展现作者照片及视频中人员展示其身份证明的客观情况,本院认为证据5足以体现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的证明目的。而基于Shawn James 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另,结合Shawn 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本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对于视频中的身份证件名字为“SeymourShawn James”与证据2中落款签字“ShawnJames Seymour”顺序不一一节。本院注意到:证据2日文公证书上该名字系用日文书写,经翻译机构翻译后的书写顺序为“Seymour Shawn James”;可见,在日本“Shawn JamesSeymour”名字的英文书写顺序习惯应为“Seymour Shawn James”,本院对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上述两个同字不同序的名字为同一人,系因不同书写习惯导致的差异,予以采信。

    其次,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授权期间。对于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提出的证据1《授权书》中的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的质疑,本院注意到该《授权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结合上述证据2经过公证的《授权书》中关于授权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描述,本院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上述期间描述系笔误、依照协议内容是授权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应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予以采信。

    对于授权及维权一节,本院认为,依照2019年3月的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可以认定北京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理由如下:第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Lullatone公司作为涉案乐曲的录制制作者,其有权将其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中的一项或几项以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的形式授权给他人。《授权书》中授权北京音未公司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以及授权北京音未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或授权第三方,针对侵犯创作人、表演者基于授权音乐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手段,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或支付赔偿款项。应当认为,北京音未公司已经将其对涉案音乐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该行为包含复制行为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经过复制过程、存在复制行为,故上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吸收前置的复制行为,由此本院认定春雨听雷公司在制作短视频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能;另,上述行为并不存在发行行为,故北京音未公司主张侵犯发行权权能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自由自在公司是否侵权一节,春雨听雷公司提交了企业邮箱服务说明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公司系“@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在邮箱服务说明中,本院注意到后缀名为“@papitube.com”的邮箱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间由春雨听雷公司使用。北京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春雨听雷公司侵犯了北京音未公司对涉案音乐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节,北京音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因使用涉案作品而获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以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时间、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4000元。

    第四,就北京音未公司的维权支出认定一节。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差旅食宿、公证认证、翻译费等费用,北京春雨听雷和徐州自由自在主张系为了获得授权进行的开支;然而,结合证据1中2018年12月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协议》和《授权书》可以看出,在2019年3月前北京音未公司就已经获得了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等证据补强行为,虽然属于维权范畴,但系北京音未公司担心相关诉求在诉讼中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假如,其在2018年12月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协议》和《授权书》之时能够将授权手续制作完备,便不会产生2019年3月再次赴日补强维权证据的支出。由此可见,该项支出并不属于合理支出,故本院对北京音未公司要求的该项支出,不予支持。

    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本院将综合其提交的代理合同及在互联网法院诉讼的维权成本,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伊 然
    审  判  员   朱 阁
    审  判  员   王 恒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高雨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