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ICP
许可证)。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ICP
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
联网信息服务。即所有对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网站都必须先进行
ICP
备案,才可开通服务。相关细则
包括罚则参见国家出台的两部相关办法:国务院令
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和信息产业
部
第
33
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二、
ICP
备案快速入门
1
、是否需要备案
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颁发了以下主要法规要求,以下为您概要解读备案要求。
相关法规
:
Ö
国务院第
292
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Ö
信息产业部第
33
号令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Ö
解析到
中国境内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需要备案
。
Ö
非经营性
需执行
备案制度
,
不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Ö
经营性
执行
许可制度
,还需办理经营性备案。
根据上述解读可知,您是否需要备案主要看您的网站解析到的服务器是否在
中国境内
,如果服务器在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则不需要备案。
2
、不备案的影响
根据
第
33
号令第五条
规定,解析至
中国境内
服务器的网站等服务,必须完成备案才可对外提供服务。
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如果您未在
CERNET
提交过备案,直接将域名解析至
CERNET
的
IP
地址上,将被
CERNET
监测系统监测
到,
CERNET
会封禁该域名解析对应的
IP
地址。
如果您的网站未完成备案对外提供服务被工信部监测系统监测到,
根据第
33
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
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网站备案信息需及时更新,不再使用的网站备案应及时向各省赛尔分公司申请注销备案。可通过工信
部备案管理系统
(
https://beian.miit.gov.cn
)
“
ICP
备案查询”栏目,输入查询单位名称,即可查
询贵单位名下所有备案的网站。
第
33
号令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的备案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
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如您的
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
(例网站主体信息、网站负责人信息、网站
IP
地址等)根据
第
33
号
令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
1
万
三、备案场景
1
、通用网站备案
ICP
备案是依据网站对应的
IP
地址所属运营商进行管理的,联系网站接入商办理备案。首先确认网站
IP
地址 ,如果是
CERNET IP
地址,请按照
ICP
备案流程
进行备案。备案的网站是独立域名网站,
子级
域名不用备案 。
2
、通过
IP
访问的网站备案
如果网站没有绑定域名,直接通过
IP
地址对外提供服务也需要备案。首先确认网站
IP
地址 ,如果是
CERNET IP
地址,请按照
ICP
备案流程进行备案。
3
、政府网站域名备案
政府网站是以
“.gov.cn”
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
“.
政务
”
为后缀的中文域名,
政府网站子级域名
四、如何办理
ICP
备案
1
、
ICP
备案所需资料
因各地通信管理局(简称管局)要求不同,需准备的资料也有所不同。建议您了解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管局的
备案规则
或访问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了解更多细则。
基本资料
: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主办单位证件、主办单位负责人证件(部分省管局要求主
体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单位网站负责人的照片、
ICP
备案信息表
。
辅助资料
:根据各管局要求,不同备案场景可能需要准备部分辅助资料用于备案申请。例如
授权书
、
域名证明等。
2
、
ICP
备案流程示意图
根据工信部最新要求,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各省市进行备案申请时需通过
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进行
短信核验。
CERNET
提交备案申请且初审完成后,用户会收到工信部发送的核验短信,用户需要在收
到短信的
24
小时内完成短信核验,备案申请才能进入管局审核。
发送的短信核验验证码为
6
位阿拉伯数字。
短信发送规则:
短信验证码的发送号码为
12381
或
106**********12381
。
需验证的手机号码收到工信部发出的验证码短信后,您可登录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
https://beian.miit.gov.cn
),进行验证。
短信核验操作如下:
1
、进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
(
https://beian.miit.gov.cn
)
,单击短信核验。
2
、在短信核验页下方短信核验页签下,根据要求填写短信验证码、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后
6
位等信
息,填写完成后单击提交。
3
、提交成功后,请根据页面提示查看您的短信核验结果。
如系统提示您的短信核验已全部完成,该请求将提交管局审核,说明您的备案订单已完成短信核验
操作,系统会将您的备案订单提交至管局进行审核。
如系统提示您的短信核验完成,请等待其他核验人进行短信核验,说明您的备案订单中还有其他需
验证的手机号码,请联系其他负责人及时完成核验。如超过
24
小时未核验,工信部系统将会退回您的
备案申请。
根据
第
33
号令第十三条
规定:请在已备案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号,并链接到工信部
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s://beian.miit.gov.cn/
),以供查询核对。
第
33
号令第二十五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
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责令改正,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