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舶
[2006]209
号
2006
年
5
月
25
日
各直属海事局:
2005
年,我局组织全国海事系统开展了船舶登记档案自查清理工作。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启用后,各局按要求对船舶数据在导入新的数据库过程中进行了核查清理。期间,各单位陆续反映了一些有关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规范方面的问题。对此,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在听取各局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船舶登记档案问题
(
一
)
关于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问题。对于应由管理对象提供的资料、文件,对
2001
年
9
月
1
日《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之前不齐全、不完整的,在排除造假、欺骗及所有权纠纷之后,不再追溯。由现在的登记机关出示一份说明性的材料,列明所有欠缺的材料目录及原由、时间,经登记机关主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替代的登记档案材料存入现有档案中;对于应由登记机关内部提供的资料、文件,能由相关登记机关补齐的应尽量补齐,不能补齐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2001
年
9
月
1
日以后登记档案资料不齐全的,要予以补齐。
地方登记机关移交的档案要按我局《关于地方海事
(
港监
)
机构船舶登记权限及登记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
(
海船舶字
[2001]566
号
2001
年
9
月
24
日发布
)
执行。
(
二
)
关于“死档”问题。对于已有证据确认船舶不存在,但未来办理注销手续的,船舶档案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封存、管理,并附上船舶不存在的证明或说明,船舶数据不导入新数据库。将此类档案列明清单,归为一类存查。对于没办法确认船舶是否还存在,其档案予以封存并附上有关说明,船舶数据不导入新数据库。将此类档案列明清单,归为另一类存查。如今后发现船舶存在,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书手续后,将船舶数据导入新数据库。如重名,应进行更名。
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前,船舶登记机关可酌情将有关情况在报纸上公告
15
天后予以办理。
(
三
)
关于档案造假问题。若有明确证据证明档案是伪造的,必须彻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并以事实为根据坚决予以纠正。若发现船龄有造假嫌疑,由船舶登记机关联合船检机构对船龄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并将勘验、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我局审批。
二、关于船舶数据导入新的数据库问题
对于船名重名重音问题,原则上按我局海船舶
[2005]317
号通知处理,也可由有关方协商予以更名,登记机关不收取变更登记费用。但协商仍不成的,允许历史遗留下来的同音同名船舶继续存在。在数据导入新的数据库前,由各局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我局作技术处理后再予以录入。
另外,对于船舶登记系统存在的一些需要进行技术改善的问题,请各局将意见收集汇总后,于
6
月
30
日前书面报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事业部
(
山东济南千佛山东路
41
—
1
号,
250014)
。我局将与中创公司协商修改。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7.4.1.8 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