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常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3日
常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发挥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治理能力,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严格遵守部门和岗位分事分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识别、分析、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和方法,从而有效防范和管控风险,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局)、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持政令畅通。促进提升财政治理效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局党委中心工作落实。
(二)规范行政行为。合理保证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落实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强化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工作运行的
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提高工作质效。规范内部管理,合理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工作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等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内部控制管理需要,针对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合理保证信息在局内以及我局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覆盖局所有单位和岗位以及局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任何决策或业务工作都应有案可查。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高风险领域。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条 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基本制度(即本制度)。用于指导局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二)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根据本制度以及局各单位职责范围规定所制定的各类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即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公共关系、机关运转、信息系统管理、岗位利益冲突、内部财务等风险分别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本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办法,在查找本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上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应突出高风险关键岗位的风险防范。
(四)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即旨在监控督促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制度。
第八条 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相关局领导兼任内控委副主任,监督局、办公室、人教科、纪检组、法规科、预算局、预算执行局、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监督局,成员单位由办公室、人教科、纪检组、法规科组成。内控办主任由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教科、纪检组、法规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具体包括办公室、人教科、法规科,预算局、预算执行局、信息中心等牵头负责专项风险防控的单位。
(三)各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各一名。各单位的内控管理岗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由各单位指定综合管理岗人员担任。
第九条 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倡导和推进内控文化建设,使内控意识贯穿于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并成为一种自觉和必然的行为准则。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庸、懒、散和消极应付等不作为现象。
第二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同一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单位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清晰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单位各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三)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重点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一条 授权控制
(一)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健全完善内部授权制度,规范授权内容和程序,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性质与特点、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对被授权人分级授权。各单位根据其职责制订具体授权方案。
(三)根据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等发展变化、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并对授权执行情况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流程控制
(一)通过流程再造将所有控制植入流程当中,实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
(二)将内控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对流程执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三)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订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四)制订涵盖业务活动的书面流程,财税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应讲求实效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通过信息化加强内部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宪法、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级有关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其他涉及财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逐步形成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制定或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二十条 加强财政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设立财政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协商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涉及的单位应派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二十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财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组织法律顾问结合省厅公职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制定的政策因目标或导向失误、制定依据不充分、制定程序违规、内容缺失或错误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方针政策,明确制定政策的目标。结合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各方面的知识,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二十六条 牢固树立宏观意识、大局意识、可持续意识和中长期观念,把握发展规律,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调整优化财政逆周期调节政策体系,健全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民生实事财政保障制度体系和财政投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导向性、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决策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规范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三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健全预算定额与支出标准体系,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严控新增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流程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局内预算管理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政府过紧日子长效机制,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和部门整体绩效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三十六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厘清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定位,明确收支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
第三十七条 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规范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
第四十条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三保”风险防范,以及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行、基层财政运转等风险。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流程不规范、分工不合理等,导致预算约束不严、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四十三条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及时按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按规定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健全完善直达资金拨付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直达资金监管。
第四十五条 健全资金支付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健全贯穿资金支付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
第四十六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四十七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节 财政专项资金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机制不完善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执行不到位,导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分配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绩效不高等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对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其存续、调整、撤销应实行动态管理,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综合预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细化预算、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开展。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所有专项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范围。专项资金要以绩效为导向进行分配。预算绩效情况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六节 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交流合作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部门声誉、形象甚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五十四条 建立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财政舆情管理机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加强舆论引导。
第五十五条 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未经授权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中央、省以及局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财政信息。健全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的协调制度和会商机制,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重大事项、重要表态要按程序及时报告请示,不得越级越权行事。
第五十八条 建立公共关系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或补救方案,预防或减少对部门声誉、形象和国家利益等的负面影响。
第七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五十九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服务代表委员、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六十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按批分意见承办公文,各主办科室(局)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办科室(局)要积极配合,严禁推诿扯皮。严格执行《常山县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办结公文。
第六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可行。对会签、征求意见公文回复意见或表态要统筹考虑,充分说明理由。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存档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
第六十二条 参加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委县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县级部门的会议,事前应全面了解情况和有关业务,表态要有理有据。参加会议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向相关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书面报告。
第六十三条 对县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要改革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财政的重大事项、财政重要统计数据以及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成果等,按照“不晚于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编报信息。对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约稿,确保按照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十四条 健全服务代表委员工作制度机制,规范与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两会”财政解释说明服务、建议和提案办理、集中座谈、联合调研等工作,融入业务和日常,更好支持和服务代表委员履职。
第六十五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深入推进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六十六条 完善各项保密制度,构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涉密载体、保密设备和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处理机制,依法开展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防控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与局外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八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因相关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系统分散建设、信息不共享、数据泄露或丢失等,影响财政业务正常开展的可能性。
第六十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开展财政数字化改革建设工作。严格落实财政数字化改革建设专班制,加强战略谋划、高效协同、以财政数字化引领撬动财政改革螺旋式上升。
第七十条 坚持问题导向、技术驱动,加强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七十一条 强化流程控制,将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支出标准固化在业务生产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预警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和自动控制。
第七十二条 建立财政数据应用与管理机制,推进财政数字化改革,迭代升级预算管理一体化,提升财政智治水平,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财政收支活动相关数据的有效集聚,实现各单位之间、各级财政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七十三条 利用网络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其他途径收集的网络安全事件和威胁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预警监测、技术防护、通报以及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第七十四条 加强财政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强化信息系统权限和身份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形势下的数据及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和容灾管理,定期完善备份策略,检查备份数据可用性。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灾难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灾难应急演练。
第九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七十六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七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任职回避、岗位交流、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制度,不断健全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七十八条 根据县财政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厘清工作职责和分工。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准确界定关键岗位和高风险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规范和约束岗位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有关制度,切实防范因亲属关系等个人因素导致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应由干部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或人教科提出回避意见,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途径,推动干部岗位交流。
第八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分职务职级层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八十二条 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查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防止干部“带病上岗”。
第十节 内部财务风险控制
第八十三条 内部财务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能得到严格正确的落实,造成国家和单位资金、资产、权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
第八十四条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和合同控制制度,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八十五条 加强内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加强预算审核,强化预算约束,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实行部门预决算公开。
第八十六条 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编审管理。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安排各项收支,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规定编制、审核单位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公开。
第八十七条 健全支出审批和货币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公款竞争性存放制度,在审批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十八条 加强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流程和行为,实行采购与购买服务事项审批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十九条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配置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监督。
第十一节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局业务实际,聚焦财政核心业务、关键领域,探索制定财政高风险业务清单,针对性开展财政高风险业务内控专项办法试编工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九十二条 内控委负责确立局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
内控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局内部控制工作,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内控办承担内控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局党委决策部署和内控委工作要求。
(二)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审核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三)拟订年度内控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内控检查、审核、考评、风险提示以及风险事件调查,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内控委报告内部控制有关情况。
(六)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内控委决定的事项。
(七)办理内控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分别负责专项风险内部控制的办法拟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法规科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预算局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预算编制风险防控和财政专项资金风险防控,预算执行局牵头负责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共关系风险防控、机关运转风险防控和内部财务风险防控,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人教科牵头负责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按照内部控制工作推进要求,需要增加专项风险管理办法的,按职责确定牵头单位。在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时,各牵头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二)具体组织实施专项风险内控检查、考评,配合开展内控审核。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专项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内控办报告。
(四)在专项风险防控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事件调查,提出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对本单位的风险实施持续、有效的防范控制。开展本单位风险防控工作的分析评估和自查评价,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本单位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配合开展内控检查、审核、考评和风险事件调查等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各单位内控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内控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各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九十六条 人教科、纪检组按照内控委决定,负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以及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内控办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内控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
第九十八条 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依内控要求和规定开展内控审核,针对巡视、巡察、审计等提出的涉及局内单位的有关问题,从内控角度追根溯源、查错纠弊,形成问题、责任、防控三张清单,督促问题整改。
第九十九条 建立各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自查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局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单位内控自查,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向内控办报告。
第一百条 在内控委统一领导下,内控办牵头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考核与评价。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财政局内部控制工作改进、制度完善、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一百零一条 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开展内控风险提示。通过列示内控风险点、剖析风险成因及危害、提出改进建议等方式,提示风险发生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防范控制风险、完善业务流程、落实内控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发生风险事件后,应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接到报告后,牵头单位应立即启动风险事件调查,向内控办报告有关情况。涉及多个牵头单位的,由内控办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开展风险事件调查。
第一百零三条 有关内控检查、审核、考评以及风险事件调查等情况,由内控办向内控委报告。内控委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报告,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内控检查与内审、巡察等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监督局应将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内审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与对外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巡察办应将被巡察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作为巡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内控办。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情况披露制度,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将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一百零六条 将数字化改革作为做好内部监督、深化内控管理的重要抓手,实现内控防控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内控工作持续深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局内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山县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常财监督〔2016〕288号)同时废止。
常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