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更好地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及其他统计调查对三次产业划分的需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11
),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的范围: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附件:
1.
三次产业分类
2.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2003
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02
),我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
2003
〕
14
号)。该规定在国民经济核算、各项统计调查及国家宏观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2012
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11
),我局再次对
2003
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与
2003
年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一、调整
3
个大类
为了规范三次产业、服务业的口径、范围,推动我国服务业发展,将
A
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门类“采矿业”中的“
11
开采辅助活动”,
C
门类“制造业”中的“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入第三产业。
调整后,第一产业为
4
个大类;第二产业为
4
个门类和
43
个大类;第三产业为
18
个门类和
49
个大类。
二、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鉴于目前服务业的口径、范围不统一,既不利于服务业统计和服务业核算,也不利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因此,此次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时,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一、为更好地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及其他统计调查对三次产业划分的需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11
),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的范围: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附件:
1.
三次产业分类
2.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修订说明
2003
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02
),我局印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
2003
〕
14
号)。该规定在国民经济核算、各项统计调查及国家宏观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2012
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
2011
),我局再次对
2003
年《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与
2003
年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相比,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一、调整
3
个大类
为了规范三次产业、服务业的口径、范围,推动我国服务业发展,将
A
门类“农、林、牧、渔业”中的“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门类“采矿业”中的“
11
开采辅助活动”,
C
门类“制造业”中的“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一并调入第三产业。
调整后,第一产业为
4
个大类;第二产业为
4
个门类和
43
个大类;第三产业为
18
个门类和
49
个大类。
二、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
鉴于目前服务业的口径、范围不统一,既不利于服务业统计和服务业核算,也不利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因此,此次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时,明确第三产业即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