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30 编辑:保障性住房管理处

邯郸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邯郸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邯郸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 6 15


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2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21 8 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邯政办规〔 2021 1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申请流程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各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居住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在主城区内无自有房产;

(三)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四)申请人与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自申请之日往前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3 个月以上(申请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

第四条 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居住)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 其他资料。

第五条 资料说明

(一)身份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 .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二)户籍(居住)证明。 各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三)劳动聘用合同。 私营企业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若无劳动聘用合同,需提供单位证明。

(四)自申请之日往前提供 3 个月以上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五)其他资料。

第六条 资格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房源申请受理工作由各区统一负责。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可登录申报小程序 APP 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申报系统,并上传资料进行线上申请。申请人也可携带申请资料到务工单位所在地(主城区户籍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交申请表通过线下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务工地址不一致的,按营业执照注册地进行申请。区级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家庭,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资料。

(二)审核。 区级通过审核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审核部门须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第七条 房源配租

(一)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特困、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在轮候期内,不发租金补贴,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 90% 收取租金。

(二)企 事业单位(或整租运营单位)利用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自筹资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整租运营单位)自行负责分配、运营、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分配,租金收益归企业所有,并报区级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 90% 。区级每年要对企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一次评估。

(三)保 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将达到出租条件的房源,及时通过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布,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内容。保障对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房源,并与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在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租赁备案 ,并取得租赁备案证明。合同内容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安全管理、履约保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租住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区级定期对其房产情况进行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运营管理单位腾退房源退出保障。对租住企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区级通知企业对该家庭腾退房源退出保障。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须腾退住房。

第九条 相关区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申请人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变相福利分房。区级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十条 为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规范化,区级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录入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管理,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保障对象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新市民和青年人通过手机 APP 提交身份信息、意向房源等申请资料,区级可在系统联审联查平台审核资格,实现人房匹配。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理、资格复核、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以往年度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 2022 年起,在年度复核时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保障方式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 90% 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或本地户籍就业未满 5 年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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