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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257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为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先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湖北、四川、广东、陕西、山西、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西等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基础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前,受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和信用意识淡漠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十分突出,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亟须推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要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正确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产品,减少现金使用;要促进企业和银行培育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形成共赢格局。

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二)信息征集任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实行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试点行)辖区内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任务是:2006年各县级区域和地级城市所在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100户,各省会(首府)城市所在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500户,当地中小企业户数不足规定户数的,当年要征集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2007年上述各地中小企业信息征集户数应不少于当地全部中小企业户数的三分之二。2008年完成对辖区内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

(三)信息征集内容。试点行要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数据项(见附件)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信息征集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项统计时点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初期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

(四)信息征集方式。信息征集实行依托数据源单位征集的方式,收集有关部门、机构掌握的中小企业信息和企业自行填报的信息。试点行应首先利用账户管理(开户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系统,列出当地所有中小企业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比对,筛出符合征集对象的企业清单,据此,从数据源单位进行相关中小企业信息的征集。中小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基本信息从工商局、税务局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集,账户开户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的账户管理手段归集;中小企业高管人员和出资人信息以及产品质量和合同及其履约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协调征集;中小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由人民银行分支行会同企业的开户行直接向企业征集;各种非银行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征集。试点行要为参与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配发标识符,作为中小企业的身份识别。

(五)信息综合比对。试点行对上述不同渠道收集的信息要进行综合比对,并经中小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认可。如不能形成一致数据,应将不同来源的数据同时录入系统。

(六)信息录入与更新。试点行要将所征集的中小企业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审核,并将所征集的信息上报总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0月10日前,试点行要完成规定户数企业的2005年末和2006年上半年的信息征集、录入和上报工作。从2007年开始,试点行每年3月底前要完成对上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项的信息更新,每年9月底前要完成对6月30日时点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工作。信息的录入、更新、报送等操作规范将另行通知。

三、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环节。试点行行领导要认真负责,做好信息征集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和领导工作,协调、组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做好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要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充实征信管理的力量,在没有设立征信管理部门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明确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要加强人民银行内部条法、会计、支付、科技、人事、征信等职能部门的协作,从人力、技术和财力上全面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这是人民银行总行对分支行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试点行要在辖区内切实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作用,主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要按照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的精神,成立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商务/经贸、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培训、宣传工作,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商业银行通过培训、指导、宣讲等方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财务、金融业务水平,增强信用意识,通过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改善当地信用环境和发展环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提纲和培训提纲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宣传提纲随文下发(见附件)。

(三)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将《通知》转发试点地区分支行,明确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息征集工作;各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基层营业机构从事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名单应集中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各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应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重点是对开户中小企业的宣传;要具体负责开户中小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征集,将开户中小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核实,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四、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6年12月10日起,开始向试点地区的商业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资源,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入,研究并提供诸如买方信贷、金融租赁、打包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应收账款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间开展经济交易过程中,企业在当事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的信息。试点行要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对地方政府可以提供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二)试点行可逐步探索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方法,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评分,帮助商业银行识别信用风险,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担保,组织合格的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对其代偿能力进行评价,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对担保机构是否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人民银行总行将进行研究,尽快拿出方案。试点行要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 非试点行要根据《通知》的精神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试点情况,择机向非试点行及其辖区推行这项工作。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

1.中小企业信用数据项

2.改善信用环境加快经济发展(宣传材料地方政府版)

3.亮出你的信用来:请人吃饭,不如建信用档案(宣传材料企业版)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改善信用环境加快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材料

(地方政府版)

一、人民银行为什么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均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件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牵头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据此推动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基本思路是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所有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支持,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通过改善信用环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遵纪守法信息、企业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力争在3年内全面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商业银行、企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保存企业的信用记录,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什么是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名片。它是全面、客观地记录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用活动,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书面文件。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有什么好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保存企业的信用记录,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支持,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改善地方信用环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地方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让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给予严格限制,从而让企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和谐信用文化。

五、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主要有哪些信息?来自哪里?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行业分类、经营方式、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注册资本构成情况等。这些信息主要来自工商、质检和税务等部门。企业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依法纳税、执行法院判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法院、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企业主要经营信息:包括采购和销售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应收、应付账款信息;企业的存货等补充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由企业申报,部分从企业的供货商获得。企业财务信息:主要指企业的财务报表,这部分信息主要由企业自己填报。

六、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哪个机构建立的?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在工商、质检、税务、法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建立起来的。其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直属人民银行的事业单位征信中心负责。

七、哪些企业将拥有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目标是为每一个中小企业(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建立一套信用档案。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标准,为简化起见,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15000万元以下。

八、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怎样采集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免费向中小企业配发标识符,以此作为中小企业的身份识别;同时,向工商、质检、税务、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以及法院等征集中小企业遵纪守法的信息,同时,组织企业开户行向广大中小企业发放信息采集表,由企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有多种途径可验证企业填报信息的真伪。企业填报信息的较高可信度和准确性,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的综合体现,是其加分的因素,可多方受益。反之,则是减分因素,自招其损。

九、政府部门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做什么工作?

首先,应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其次,应根据整体规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工作,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树立信用建设“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贸易融资信用先行”的观点,主动加入到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建设中来;第三,积极、主动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信息等,不仅以实际行动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同时,更为中小企业树立了榜样;第四,加快自身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建设创造条件。

十、建立和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自愿参加,即中小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要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填报有关数据;其次,使用授权,除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的共享无需授权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如果要查询相关企业的信用档案,必须得到相关企业的书面授权。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起来以后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吗?

政府部门查询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基本信息无需授权,查询全面信息要得到企业的书面授权。

十二、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情况如何?

在欧美发达国家,依托专业的征信机构,建立了先进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广大中小企业秉承“要想获得信用吗?请让大家先了解你!”的理念,自觉自愿地报送自己的信息,而产生于政府部门的纳税、执法等公共信息,更是这些数据库的必备信息。

一、什么是征信?

征信就是信用信息服务,由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公共管理提供服务。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二、什么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的运行管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三、人民银行推动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推进企业系统建设,最早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1992年,人民银行原深圳分行适应企业多头贷款和银行打破专业分工后对贷款信息共享的需要,推出贷款证制度,这项制度1996年推广到全国。1997年,适应商业银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银行开始研究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以后,人民银行加快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2000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各省内金融机构联网,2002年,建成地区、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全面投入运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全国各商业银行与该数据库联网查询。截至2005年4月底,系统收录借款企业46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6.3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基本涵盖了全部企业贷款。

为提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和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2005年,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启动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2005年12月15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四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三)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96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四)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2001]368号)中明确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社会化。各级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分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亮出你的信用来:请人吃饭,不如建信用档案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材料

(企业版)

一、为什么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中小企业融资难严重制约着其发展。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突破口,依托企业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历史记录,是企业弥足珍贵的无形财富,它可以帮助银行和其他企业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本企业,进而为本企业的融资和其他经济交易提供便利;它可以充作信誉抵押品,减轻本企业在融资中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压力。许多已得到银行贷款的企业由衷地反映在申请融资时,请人吃饭,不如建信用档案。

二、什么是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名片。它是全面、客观地记录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用活动,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书面文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主要有哪些信息?来自哪里?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行业分类、经营方式、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注册资本构成情况等。这些信息主要来自工商、质检和税务等部门。企业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依法纳税、执行法院判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法院、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

企业经营情况:包括采购和销售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应收、应付账款信息;以及企业的存货等补充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由企业申报,部分从企业的供应商获得。企业财务信息:主要指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由企业自己申报。

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是哪个机构建立的?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在工商、质检、税务、法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建立起来的。其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直属人民银行的事业单位征信中心负责。

五、哪些企业将拥有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目标是为每一个中小企业(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建立一套信用档案。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标准,为简化起见,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15000万元以下。

六、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怎样采集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免费向中小企业配发标识符,以此作为中小企业的身份识别;同时,向工商、质检、税务、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以及法院等征集中小企业遵纪守法的信息,同时,组织企业开户行向广大中小企业发放信息采集表,由企业按统一格式自愿填报相关信息。

企业填报数据的质量与其实力和信用度成正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有多种途径可验证企业填报信息的真伪。企业填报信息的较高可信度和准确性,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的综合体现,是其加分的因素,可多方受益。反之,则是减分因素,自招其损。

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目的是什么?

作为一个企业主,您是否有这样的经历:在购买一套设备前,您最希望了解的是有哪些企业生产这些设备,而也只有那些您已经听说、或是列在某个名录上的企业,才可能成为您考虑的对象。当您去外地做生意的时候,人生地不熟,您想与一家企业合作却怎么也不放心,您只好托关系找朋友,四处打听后才敢合作。换句话说,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主动地公开自己,让您了解它,它就不可能成为您交易的对手。因此,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的目的就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公开、自我展示的平台,让更多的企业、银行了解中小企业,打破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给中小企业带来资金、带来商机、带来发展的前景。

八、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对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

“信用生金”在乔家大院的典故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那么您想成为第二个乔氏吗?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将助您一臂之力。好借钱。作为一家中小企业,您是否曾经遇到过这样的窘境,去商业银行借钱,先是要求准备一大堆证明材料,然后一个月、两个月以后因为各种原因被拒之门外,转投其他银行也依然是焦急的等待。您的生财机会转瞬即逝,然而银行的贷款却总是可望而不可即。现在好了,有了信用档案您不必再东奔四走,只要向银行提交您的信用档案,银行再进行一些调查核实就可以进行贷款审批,几天以后银行就会告诉您是否给您贷款,为您争取了时间、省去了麻烦。如果您一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那么银行会对您青睐有加,不仅可能很快给您贷款,而且还会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待。现在一些银行开始恢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您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作为“信誉抵押品”,不需要任何实物财产抵押就获得贷款,为自己创造无穷的信用财富。好赚钱。在商海沉浮多年的您深知其中的凶险,或许曾经亲尝过被欺诈、蒙骗的恶果,您在想如果在交易之前就能充分了解对方该多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现在有了信用档案,将使您实现这一愿望。您可以在交易之前要求对方企业提供其信用档案,所有信息一目了然,对坏客户提早防范,与好客户合作愉快。好生钱。钱怎么会自动长出来呢?信用档案将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财富。信用档案是您的信用名片,有了它的帮助,能够给您带了更多的商机,创造更多的财富。

九、为什么要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贵企业的信息?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首先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其次,信用档案中的许多信息依赖企业自主填报。中小企业自身是其信用档案建设的主体,是信用档案的数据源头。最了解企业情况是企业自己,如果您希望银行和商业合作伙伴更了解您,那就请您亮出自己的信用,积极主动地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报送企业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大家在全国范围内共有的信息共享平台,每家企业贡献一点,就能实现1+1=无限信息,何乐而不为呢?

友情提示: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多种途径可验证企业填报信息的直伪。企业填报信息的较高可信度和准确性,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的综合体现,是其加分的因素,可多方受益。反之,则是减分因素,自招甚损。

十、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吗?

不会!企业的信息储存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就像您放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我们采取了五种措施来确保您的商业秘密安全:

授权查询:没有您的书面授权,没有人能看到您的信用档案。

限定用途: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出台。该办法将明确限定企业信用档案的用途,主要用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贷后管理和企业信用交易等。

信息安全:存储着企业信用档案的数据库是非常安全的。企业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

查询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将对查看您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

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您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您的信用档案中。

违规处罚:即将出台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档案,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起来以后企业可以进行查询吗?

当然可以。广大中小企业是信用档案的贡献者、建设者,同时也将充分享受信用档案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您可以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还可以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在当事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查询交易对手的信息。

十二、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情况如何?

在欧美发达国家,依托专业的征信机构,建立了先进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广大中小企业秉承“要想获得信用吗?请让大家先了解你!”的理念,自觉自愿地报送自己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商业银行依托丰富的数据基础开发中小企业评分,扩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真正实现了银企双赢。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也变得简单、透明,能够便捷地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实现盈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什么是征信?

征信就是信用信息服务,由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公共管理提供服务。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二、什么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的运行管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三、人民银行推动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推进企业系统建设,最早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1992年,人民银行原深圳分行适应企业多头贷款和银行打破专业分工后对贷款信息共享的需要,推出贷款证制度,这项制度1996年推广到全国。1997年,适应商业银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银行开始研究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以后,人民银行加快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2000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各省内金融机构联网,2002年,建成地市、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全面投入运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截至2005年4月底,系统收录借款企业46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6.3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基本涵盖了全部企业贷款。

为提高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功能和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步,2005年,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启动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结构,数据采集项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2005年12月15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顺利实现主要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并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4省市提供实时查询服务;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过快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8%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8.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8.5%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6.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7%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

五、农村合作银行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2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支付体系建设过程中,人民银行始终把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支付体系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做好农村支付结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将会加快农村地区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谐发展;而扩大支付结算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又能够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效用和功能,促进支付体系均衡、全面发展。现就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深入研究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调查研究,努力构建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相适应、立足“三农”、服务“三农”、支付工具丰富多样、支付系统先进高效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要跟踪研究相关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的调整、改革对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影响,分析和评估农村支付结算服务面临的新形势,为制定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要研究支付清算系统向县以下农村地区延伸的策略和措施,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要针对辖区经济发展状况、信用发展水平和村民、乡镇企业的支付习惯,尊重农民意愿,有重点地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农民喜欢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真正方便农民的非现金支付;要发挥信用支付工具在推动农村信用评级和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使支付工具的推广运用与信用文化的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依托现代化支付系统,改进结算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配套设施,逐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不断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切实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网络建设问题,提高业务自动化处理水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部门和科技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要给予更多扶持,主动协助、指导、支持其建设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支付结算业务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体系。要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对“三农”经济的支持作用,引导其参与农村支付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畅通农村汇路、提升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中所起的作用;要考虑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机构调整对该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影响;要结合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利用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和城市网点分布密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优势,发挥其贯通城乡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同城清算系统,便利农村金融机构对同城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在按照总行统一部署建设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换系统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特点,继续推动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建设,扩大票据使用和流通范围,广泛吸收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结算功能。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接入支付系统的指导意见》(银发〔2004〕250号),针对农村信用社多法人制的特点,本着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相协调、投资成本与效益相匹配、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多渠道、综合解决农村信用社接入大额支付系统的问题,畅通农村信用社汇路;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跟踪指导农村信用社的清算系统建设情况,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及时、方便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使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得到安全、高效、多层次、低成本的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

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组织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竞争,吸引广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资金清算,要在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和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推广力度,培养农民非现金支付习惯,拓展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加强产品创新,降低结算费用。要积极引导农村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熟悉账户的使用规则,利用账户的结算功能;鼓励利用银行账户发放农村教师工资及政府各项补贴,通过国库系统直接支付发放到户的免收支付系统费用;要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优先为一些经营状况好的农村信用社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提升农村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的能力;要推广发展支票、通存通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等业务,不断丰富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品种;要为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卡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支持,使其充分享受联网通用成果,增强其银行卡业务竞争力;要组织金融机构在贵州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组织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项目,方便广大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使用银行卡,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提供金融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针对当地经济结构、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推广计划和方案。

五、继续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

继续扩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的业务种类,创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内容和形式。农村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时,可委托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代理。对尚不具备条件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其通过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代理。通过推行代理制,畅通农村金融机构的汇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延伸城市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促进城市与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

六、加强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防范农村支付结算风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在做好本单位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在制定支付结算制度实施细则和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的特点和农民的利益,切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应把做好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务求取得实效。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金融的特点,制定出防范农村支付体系风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要认真研究农村金融机构接入支付清算系统后,支付风险的防范措施;要组织金融机构清晰界定支付结算代理制中的各方权责,协调处理支付结算纠纷;要认真研究部分地区出现的“民间汇兑”问题,采取 “疏”、“堵”并举的措施,维护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对外汇信贷的宏观调控,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3%提高到4%。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6]28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仍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29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第六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储蓄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合格储蓄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储蓄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本人名下必须拥有足额储蓄国债债权,并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他人办理质押业务的,应有债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额度的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由贷款人根据被质押的储蓄国债预期收益、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因素自行确定,但应不超过其作为质押品的储蓄国债面额的100%。

第十条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罚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如需执行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贷款人可按提前兑取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可进行一定的利益扣除,并按兑付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由借款人承担的手续费,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债权冻结证明要求贷款人对储蓄国债予以解冻。若借款人将债权冻结证明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挂失。

第十三条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随本金一起质押。

第十四条贷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须及时办理储蓄国债债权冻结与解冻。因债权处理失误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财政厅局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银行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资格、网点范围、业务流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须将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试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试点银行在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8月29日发行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 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纪念币共用同一正面图案,由中国工农红军军旗上的图案和中国工农红军从4个苏区出发至最后会师的长征路线示意图组成,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2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工农红军飞夺泸定桥战斗场景图,并刊“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工农红军过雪山图,并刊“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2盎司,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二)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5000枚。

该套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切换方案》的通知

银办发[2006]17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新系统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的切换工作应于2006年7月底完成。自2006年7月3日开始,新系统已先后在天津、四川、上海、浙江、福建五省(市)进行试点切换,从2006年7月26日开始,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系统切换工作。为确保系统切换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新系统切换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老系统切换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系统工程,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

二、各单位应参照《新系统切换方案》制定本系统或辖区切换方案及实施细则。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将相关方案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各地方性金融机构按属地原则上报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三、新系统投入运行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尚未暴露出来,有些功能仍需改进和完善,各单位应积极使用新系统,并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及时反馈人民银行总行(反馈流程详见《新系统切换方案》)。

四、各单位要把好上报数据质量关,并将数据质量管理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抓好抓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切换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切换方案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新系统)是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基础上升级扩建而成的集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提供为一体的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系统。2006年6月底,新系统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所有联网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存量数据已加载入库并实现每日在线增量报送。7月中上旬,新系统完成天津、四川、上海、浙江、福建5省(市)试点切换工作。新系统基本满足各联网单位对信贷征信的需求,具备新老系统全国切换条件。

一、系统切换工作目标

在2006年7月底完成新老系统全国范围内的切换工作,停止老系统的贷款卡发放及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利用新系统发放贷款卡,进行贷款卡管理,并通过新系统向所有联网单位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全国所有数据上报机构应实现T+1向新系统报送数据(即当日发生业务次日上报,下同)。

二、系统切换安排

为保证系统平滑有序切换,采用分批切换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批次老系统停止服务时间新系统启动服务时间地区

第一批7月25日17点7月26日8点北京、重庆、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湖南

第二批7月27日17点7月28日8点广东、河南、江西、山西、吉林、黑龙江、辽宁、陕西、河北、新疆

第三批7月30日17点7月31日8点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宁夏、甘肃、青海、海南

三、系统切换保障措施

为保证新老系统切换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有效解决切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分别成立切换工作业务支持小组和技术支持小组。

业务支持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基础数据、信贷数据加载入库;建立信息跟踪机制,随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并形成固定格式的统计汇总文档,并对每项工作进展进行跟进;负责对系统切换过程中出现的业务问题予以确认并及时解决;负责在切换全过程提供业务支持服务;负责督促、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提高数据质量。

技术支持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维护新系统稳定运行;负责各联网机构的网络联通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系统查询、使用情况;负责对系统切换过程中出现的软件、网络问题予以确认并及时解决;负责在切换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每项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业务和技术支持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1)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工作

1.机构和用户管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征信中心为本级机构授权后,于2006年7月25日前组织完成辖内各级用户的建立和授权工作,同时,为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授权。

2.贷款卡发放及管理。人民银行各发卡点应在本地区系统切换日前完成机器的配置准备(配置参数见附2)。自切换日开始,停止老系统的贷款卡发放及管理工作,启用新系统进行贷款卡发放及管理。

3.系统查询使用。系统切换之后,停止老系统对外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使用新系统进行查询。

4.信息沟通与反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与辖区内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每日将本辖区系统使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问题汇总表》(详见附3)后,于次日上午10时前以辖区为单位发送至人民银行总行,电子邮箱地址为:gjing@pbcc.org.cn。

5.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继续督促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实现向新系统T+1在线上报增量数据,并督促其及时更正数据上报中的问题,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系统切换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继续督促各金融机构向老系统报送数据,数据报送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6.异议数据处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做好对异议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并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时对异议数据进行处理。

(二)各金融机构的主要工作

1.机构和用户管理。各金融机构应于2006年7月25日前组织完成各级机构用户管理员及普通用户的建立和授权工作。

2.系统查询使用。系统切换后,各金融机构应使用新系统进行查询。

3.问题沟通与反馈。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系统切换和系统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改进建议反馈至人民银行总行,电子邮箱地址为:gjing@pbcc.org.cn。

4.数据报送。各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业务应于次日15时前上报至新系统,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系统切换后,各金融机构应继续向老系统报送数据,数据报送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5.数据异议处理。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议数据,各金融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向异议当事人妥善解释,在核查本机构数据的基础上,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及时进行异议数据的排查、定位和更正。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做到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共同努力提高系统数据质量。

1.企业征信系统新老系统切换业务、技术支持小组成员名单

2.发卡设备与查询终端的基本配置要求

企业征信新老系统切换业务支持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陈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010-66195394

何红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综合处副处长010-66194360

王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80

戴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76

王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62

廖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70

王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60

戴时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58

王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59

王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2383

郭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部010-60242299-5115

企业征信新老系统切换技术支持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备注

王永红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副总经理010-60242299-2108

朱建强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337

高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010-60242299-2385

杨文艳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332

林鸿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350

杨子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29

宋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65

王红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90

具体负责切换过程中就技术问题的电话支持

尹海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318

陈皇飞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328

杨亚林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408

陈德文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010-60242299-2407

王栋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91

吴昌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29

张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06

汤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42

许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技术部010-60242299-2363

辛路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工程处010-66194972

何军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工程处010-66194689

发卡设备与查询终端的基本配置要求

发卡设备及查询终端基本配置如下:

一、Windows XP环境下

(一)Windows XP Service Pack2

(二)IE版本为6.0以上

(三)操作系统严禁安装3721等浏览器插件

二、Windows 2000环境下

(一)Windows 2000 Service Pack4

(二)IE版本为IE6.0以上

(三)操作系统严禁安装3721等浏览器插件

三、Windows 2003环境下

(一)Windows 2003 Service Pack1

(二)IE版本为IE6.0以上

(三)操作系统严禁安装3721等浏览器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