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号那天晚上,你名下的机动车撞死人了,司机没钱赔偿,你是车主,肯定要承担责任的”,民警突如其来的一通电话,让江西湖口的张女士懵了,民警的一番话更是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民警告诉她,肇事车辆是她名下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她思忖了半天,可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买过这么一辆车,一点印象都没有。

摊上这么个大事,张女士也是十分纳闷,也非常奇怪,到底是谁把三轮车登记在她名下的?登记手续上还有她的签名,她的身份信息。

看到警方提供的资料,她斩钉截铁的说“一看就不是我签名,我觉得这样的事绝对是没效的”,她觉得太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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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也查到这辆三轮摩托车是2019年2月上的牌照,是一个名叫周某梅的人,拿着有张女士签名的授权委托车来办理的手续。

因为根据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出示了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相手续、购车发票等资料,就可以对其办理机动车登记。

随即,民警对委托人展开了相关调查。发现她是受九江市一个车行委托,到湖口县来办理登记手续的。

车行的人称,邓某超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张某是知情的。

张女士说“当年我跟我前夫,也就是邓某超,在九江三志物流上班,老板用过我身份证,但是用来干什么自己不知道。公司那一年,确实添了一辆三轮摩托车。”

事情到这里,也就明朗了,张女士确实是不知道名下有辆三轮摩托车。

律师称“因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我们的实际使用人去承担相应责任。登记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那么按照他的过错,去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说通过其它证明能够证明,这个证办理过程中有瑕疵,就不是我们这位张女士,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这个证件就应当被撤销。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车主,谁买的这辆车,他才是车辆真正的所有权人”。

这样的案例,启发挺大的。信息时代,我们个人的身份信息一定要保护好,不要轻易泄露,更不要不问由头就借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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