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对象
】
中国公民(含出生在国外或跨国婚姻所生子女),不包括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请
注意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
1、曾定居新加坡(曾获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
原中国公民
,可向我馆申请办理
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
2、现
定居新加坡
(
获永久居留权)的
中国公民
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
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
3、现
定居新加坡的
中国香港居民
办理加入新加坡国籍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以及曾定居新加坡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
原中国香港居民
申请申报国籍变更,请访问香港入境事务处网站
中国国籍
专题,根据本人情况,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
有关申请或申报材料可于每周一至周五9:00-15:00(节假日除外)到使馆领事服务大厅(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由我馆转递特区政府入境处处理。
【
受理机关
】
受理退出国籍申请的机关,在中国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
【
审批机关
】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负责审批。如申请人向我馆提出申请,我馆可代为转递申请材料。
【
提交材料
】
以下证件及证明原件须提交受理机关审验与复印件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1、申请人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
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一式两份。
3、申请人证件相片4张。
4、申请人出生证明。
5、申请人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如有)
6、申请人中国护照。(如有)
7、申请人新加坡公民权证书。
8、申请人新加坡身份证件。
9、申请人父母双方身份证件。
10、申请人父母结婚证明。(如有)
11、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退出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
缴纳手续费
】
手续费为10新加坡元。
【
领取退籍证书
】
经审批机关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者,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由我馆当面转交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国籍证书需交纳40新加坡元,同时退回中国护照(如有)。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64712117
、62581795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00-17:00
);咨询邮箱:
singapore@csm.mfa.gov.cn
非紧急咨询,请关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领事”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公众号页面对话框提问,
点击这里
查阅说明。咨询不限时间,我馆将在工作日(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00-17:00
)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