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92号
尊敬的钟祯强委员:
《关于提振福州房地产市场的建议》(20231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提振我市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关注与建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或优化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持续优化便民办税举措,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关于第二点“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建议,我局高度关注、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中小微企业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稳步发展。
(一)“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执行至2024年底。随后,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我省2022年-2024年“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比例按50%顶格执行。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至2024年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
二、关于第九点“建议购买第一套用于自住房产的,除享受现有购房优惠政策外,免征该居民家庭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建议购买第二套用于家庭改善型住房的,免征该居民家庭当年度50%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符合“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税制改革,首次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为: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促进政策不断优化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目前国家暂未出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按照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红利。针对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以促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出台。今后若新政出台,我局也将第一时间做好宣传辅导,抓好政策的落实。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 系 人:严冰
联系电话:833785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