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就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胡庆余堂公司)起诉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显龙公司)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上海胡庆余堂及显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上海显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上海胡庆余堂立即停止使用“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5万元。 1989年,杭州胡庆余堂制药厂经核准注册了第336810号“胡庆余堂”商标,核定使用在“中药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等商品上,随后,又分别经核准注册了第504311号“胡庆余堂 雪记”商标、第1542468号“胡庆余堂”商标、第1728501号“胡庆余堂”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在后续经营中,涉案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杭州胡庆余堂公司。此后,“胡庆余堂”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胡庆余堂商号也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等。早年,上海胡庆余堂国药号经核准注册了第325864号“上海胡庆余堂国药号”商标、第289247号图文商标。而后,两件商标被转让至上海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蔡同德公司)。随后,上海胡庆余堂公司经股东蔡同德公司核准转让拥有了上述商标。 杭州胡庆余堂公司发现,上海胡庆余堂公司及显龙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带有“胡庆余堂”标识,涉嫌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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