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十五
)
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
1999
年
12
月份基本工资×
40.94%
×
1999
年
12
月
(
含
)
前的工作月份之和
+
每平方米每年
8
元×
1992
年
6
月
30
日前
的军
(
工
)
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
120
平方米
,副师职
105
平方米
,正团职
90
平方米
,副团职
80
平方米
,营职
70
平方米
,连、排
60
平方米
。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
180
平方米
、
165
平方米
计算。
文职干部,参照相应职级军官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
(
工
)
龄满
26
年以上的
90
平方米
、不满
26
年的
80
平方米
,五级士官
70
平方米
,四级以下士官
60
平方米
。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
十六
)
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
统称购房
)
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十七
)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
十八
)
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
十九
)
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
二十
)
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
(
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
)
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