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推荐
果断的海豚  ·  在SQLite中使用NOT ...·  10 月前    · 
大方的香烟  ·  Öğrenci Merkezine ...·  1 年前    · 
淡定的枇杷  ·  Java 导出 excel ...·  1 年前    ·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12. 提问: 如何理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回答: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和职位的设置。职位分类是科学精准管理公务员的基础,也是现代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对公务员职位类别进行合理划分,建立公务员领导职务和符合不同职位类别特点的职级序列,科学设置机关的职位、明确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为分类分级考录、分类分级考核、分类分级培训和确定工资待遇等各项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为建立机关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条件,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比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等职位。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都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公安、检察、审计、海关等部门。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吸引和稳定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执行性主要体现在履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检查等。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下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主要面向基层、面对人民群众的执法队伍,是服务型政府的窗口,直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设置这类职位,有利于拓展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立足基层和岗位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除上述三类职位外,目前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位,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在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级等方面与其他职位类别的公务员有所区别。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则规定,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单独列出。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空间。今后根据实践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职位类别。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

13. 提问: 为什么要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回答: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这是公务员法的一处重要修改。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形势下,持续激励公务员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对公务员制度进行的基础性改革,体现了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与时俱进;是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制度安排。

按照党中央部署,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2015年先行实施,一大批基层公务员晋升了职级。在此基础上,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适用于各级机关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意见,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试点意见。试点结果表明,通过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在领导职务以外建立职级序列、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拓展了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有效发挥了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干事创业的激励作用,也有效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非领导职务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这充分证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点工作中期报告,充分肯定了试点成绩。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吸收试点成果,为全面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14. 提问: 什么是公务员的职级,职级序列如何设置?

回答: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从实际情况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都设有领导职务,管理上有共性,统一适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于不同类别的工作特点、履职内容、工作要求等各有特点,需要结合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自特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一规定明确了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为厅局级。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与原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一致,有利于改革前后制度的衔接。要注意不能把职级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相等同,准确把握职级的属性和定位,职级主要与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挂钩,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层次领导职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共12个职级层次。职级名称部分借用了非领导职务名称,主要考虑原非领导职务名称沿用时间比较长,为人们所习惯,将其调整为职级名称,易于接受,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也有利于制度的过渡衔接。与原非领导职务序列相比,职级序列在县处级、乡科级分别增加了2个层次。增加台阶,拓展晋升空间,重在强化职级的持续激励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两类公务员都是11个职级层次,但最高职级、最低职级的设置有区别。

15. 提问: 如何理解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回答: 公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设置是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规格、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是职位分类在机关的具体实施和落实,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依据4个要素。(一)职能。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元。机关的职能通过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上,从而赋予每个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二)规格。机构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职级设置根据不同层级机关的规格作了一定区分,并适当突破了机构规格的有关限制。(三)编制限额。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的多少,编制与职位在数量上相同。(四)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里的职数包括领导职务职数和职级职数。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明确了具体职数比例。结构比例是指各层次领导职务、职级内部的结构比例。

作为某个具体的机关,在职位设置前,必须先明确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是做好职位设置工作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岗位责任和任职资格条件。

16. 提问: 如何理解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关系?

回答: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最低职级分别是:厅局级正职对应一级巡视员、一级总监;厅局级副职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督办;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办;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管、二级主办;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管、四级主办。

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职级,按规定有相对应的级别,也就是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都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在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上,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领导职务、职级对应多个级别,上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一般来说,领导职务、职级层次越低,对应的级别数相对越多。

领导职务与职级作为两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互通的,可以互相转任、兼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以在职数比例内晋升职级,也可以转任职级公务员;职级公务员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

17. 提问: 公务员的级别如何确定,有什么功能?

回答: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是公务员级别确定、级别晋升的依据。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和晋升应在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进行。德才表现,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能力才干等。工作实绩,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等。资历,包括学历、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和年限等。公务员在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的情况下,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在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级别。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初任职级及本人资历等确定级别。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级别。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与领导职务、职级是相互联系的,其功能主要是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起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同时,对不同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只要与级别有对应关系,级别将起到调节相互之间内在平衡关系的作用。也就是说,通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可以辨别某一领导职务、职级在整个领导职务、职级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比如,综合管理类的四级主任科员、专业技术类的四级主管、行政执法类的四级主办,对应的级别都是二十四级至十八级,职级层次相当。

18. 提问: 如何理解公务员的衔级制度?

回答: 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衔级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职权。目前,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有关法律法规均有规定。

实行衔级制度,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80%以上的人民警察在基层和一线,执勤高度分散。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的现场执法中经常是各部门、各警种协同作战,特定场合下可能出现彼此互不相识的情形,有警衔可以迅速确定彼此之间的指挥关系。海关公务员在打击走私的现场执法中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由国家派往驻别国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工作,工作职责与维护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是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最高国家利益。为了更好地协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实行外交衔级制度。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职级序列。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