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南阳医专)的前身是创办于1951年的南阳卫校,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学校以“厚德、恒志、精术、济世”为校训,以“尊医圣、修医德、明医道、精医术”为校风,以“厚德博学、铸魂育人”为教风,以“学思践悟、传承创新”为学风,立足南阳,服务全省,辐射周边,面向基层,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性、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南阳医专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以实施专科(高专)层次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全日制教育为主,积极办好医学继续教育。全称为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规范简称:南阳医专;英文全称为Nan Yang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NYMC。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 1439号, 学校网址: https://www.nymc.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校徽有大小双环组成,外环为校名标准字,上部为英文全称,下部为中文简称;校徽主体为变形蛇杖和古代汉阙,意指学校融汇西医中医的办学理念,弘扬仲景文化精神;校徽采用绿色作为标准色,暗喻生命、发展、永恒;校徽整体寓意为生命与健康卫士,广济民生,造福人类。校歌为《南阳医专之歌》,歌词展现了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描绘了教师呕心沥血培养仲景学子,美丽校园书声朗朗的景象,并祈愿学校明天会更加灿烂辉煌。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坚持 “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名校、科学治校、多元办校”的办学方略,走医、教、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性、技术技能型医药护技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以西医为主体,中医和其他医药卫生类为重要补充的普通专科教育;办学层次是:以专科教育为主,协调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本科教育;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需要的应用性、技术技能型医学专业人才。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南阳医专的举办者是南阳市人民政府,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确立学校办学宗旨并督促其执行;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机构组成人员;按年度考核学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和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承担的义务: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年增长;

(三)支持学校开展国内外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 学校 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国家政策招生;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研究制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社会捐资助学办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

(八)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人员;

(九)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标准,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抵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拟定附属医院的改革建设、临床教学、医疗服务、新项目开发、合作办院等重要问题;

(十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本科及中专教育为辅,积极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教育标准, 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 技能型、 应用 人才培养制度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培养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学校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开设临床医学、护理、中医学、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根据社会需求, 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依据,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南阳医专隶属南阳市人民政府, 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接受南阳市委领导。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综合治理、维稳、网络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弘扬 “博大、勤廉、创新、图强”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系 ( 部、院 )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 党内基层民主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 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学发展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共南阳医专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 重要 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 教职工选聘和 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 后勤保障、信访、 安全稳定 、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和其他行政管理 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坚持校务公开,将 “双代会”(教 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作为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定期向校党委和广大教职工报告 学校 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双代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由符合相应高级职称条件要求的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校长任主任,其成员由有关中层领导或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年。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为学校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二)审议新专业建设规划及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 对学校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 对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五) 对学校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六) 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咨询和督导的专门机构。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教学方针的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二)审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标准(修)订的原则。对全校在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思想、政策、办法提出原则性意见;

(三)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四)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课程设置标准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五)指导学校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并评价系(部、院)教学工作;

(六)评定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优秀教材等,评定教学荣誉称号和教学奖项,推荐上报省级以上的各类优秀教学奖及教学成果;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八)其他需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 4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指导机构,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按各专业要求设置,聘请从事教学、临床一线的知名医学专家、教授组成,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组长 1名,组员3—5名,秘书1名。各专业建设委员会的组长、组员由各系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校长聘任。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专业建设与专业评价,提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二)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传递教学工作的新信息、新进展并提供咨询,对教学新模式、新思路提出建议;

(三)指导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标准的修订,协助实习大纲及实习手册的制定;

(四)指导专业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进行指导性授课或兼任某门课程的部分授课,协助培养 “双师型”教师;

(五)指导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助组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根据现代医疗服务对高职高专学生的要求,指导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促进产学结合,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性、技术技能型人才,同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六)进行教学督导,参与教学评价。

第六章 教学、医疗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调整内设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的职能,并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内设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络、综合服务、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

(一)系(部、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给予系(部、院)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包干经费管理使用权限;

(三)学校对系(部、院)实行目标管理,年终学校对系(部、院)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指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系(部、院)的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是主要负责人。日常工作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主任主持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全面负责党建、思想政治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直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

(一)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费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二)附属医院承担学校医学及相关专业的理论及临床教学和学生见习、实习,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卫生专业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互惠互利原则,实现人力资源、医疗资源和设备资源的共享,为社会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和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络中心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校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图书馆、国医论坛编辑部、医学教育研究室等教辅机构。

第七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国内外受教育者,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

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团委会按照其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聘任、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

(一)学校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附属医院职工的聘用、管理、考核及解聘由学校统一领导附属医院负责实施;

(四)学生生活服务中心企业职工的聘用、管理、考核及解聘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以市财政拨款为主,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辅。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打造 “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严格管理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资源、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和服务中心人员。

第十章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科研评价体系,激发科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学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设科研实验中心和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恪守学术道德,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和珍惜学校声誉。

第五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承担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参与决策咨询,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积极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社会服务模式,推进医教研、产学研结合,增强应用成果转化能力,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与世界著名高校实施 “合作办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学校积极与著名医药院校、研究 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 流。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建设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全体校友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的办学定位、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等提供咨询、建议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合法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请市政府批准、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或教育发展形势和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修改,修改章程须经 “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阳医专。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5 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