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23〕9号),巩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积极推进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托育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推进融合发展、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按照“方便可及、普惠优先、质量保证”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十四五”期间,打造托育服务“一核两维三级”(即打造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公办、民办“两维”供给,县区、乡镇、社区三级托育服务网络),全市至少累计完成100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市级建设一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区建成至少一所政府主导的公办托育机构,乡镇(街道)普惠托育中心全覆盖,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5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普惠托育服务比例达到60%。
三、工作任务
(一)丰富多元供给,有效满足社会托育需求
1.保障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县区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2.
合理利用现有学前教育资源。
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联合出台《南昌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鼓励、支持幼儿园以新建、改扩建、转型托育机构、增设托班等方式招收2~3岁婴幼儿。从2023年起,全市新建、扩建的幼儿园,要根据当地托育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同步设计规划配套建设。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3
.
加快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积极开展公办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统筹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积极探索托育服务机构“民转公办”。到2025年,市级建设一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县区建成至少一所政府主导的公办托育机构,乡镇(街道)普惠托育中心全覆盖。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4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业(产业)园区、医院、学校、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单位内部、园区、商场、工作场所周边为本单位职工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活动等职工子女关爱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福利性质托育机构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用人单位适当发放职工托育补助。
[
责
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
局
]
5
.
加大社区公共资源托育服务设施配套
。
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出台《南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配建实施方案》。社区应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同步配建托育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市“1+5+X”邻里中心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到2025年,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不低于50%。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二)完善支持政策,降低托育服务运营成本
6
.
强化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将托育服务设施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卫生健康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服务用地需求,对托育服务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类保障,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7.合理提供财政补助。
落实和完善托育服务建设运营补助政策,对新建或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400~6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不高于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按实际收托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所需资金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对依托社区开办的公建民营、公助民营等普惠性社区托育点给予一定支持,对评选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予以适当奖补。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市卫健委
、
市发改委
、
市国资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8.
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县区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好托育企业纾困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托育机构运营的综合责任保险。
[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
健委、市金融办、市政公用集团、
南昌
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9.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
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南昌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县区合理确定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指导价。相关情况要及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
三
)
提升服务质量
,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10
.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
培育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十四五”期间每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区、示范社区、示范机构和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指导托育机构定期进行自我评估,为托育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科学指导。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1.培育托育服务南昌品牌。
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具有南昌特色的托育服务品牌,构建促进托育服务品牌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优质托育企业参与品牌认证,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推动形成一批有活力的托育服务行业典型。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2
.
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
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托育机构服务全过程开展督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公共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积极筹备托育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发展。探索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3.大力推进“医育结合”。
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实现托育机构、家庭与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对接,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出台《南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职工托育服务工作方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新开工建设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须将托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医育结合”签约服务全覆盖,按频次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和婴幼儿健康知识讲座;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
市人社局
、
市妇联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4.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各类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设置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登记备案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登记备案要素和流程,切实提高托育机构备案率。县区要依法公示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指导、督促托育机构及时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
、
市委编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
四
)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1
5
.
加大托育服务人才供给
。
鼓励和支持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探索托育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持有教育部门认证发放的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含婴幼儿照护类1+X证书)等毕业证书或幼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在托育机构上岗。
[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
、
市人社局
、
市卫健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
6
.
加快托育服务人才培养。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托育服务培训师资库,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十四五”期间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接受相关培训的比例达到8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开展托育服务技能竞赛。
[
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卫健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7.强化
从业人员监管。
依法逐步实施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单位:
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18.
加强家庭养育
队伍建设
。
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妇联组织、优质托育机构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通过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稳妥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
保障
。
充分发挥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调度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组建工作专班,进一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晰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
责任单位: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二)
强化投入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大对托育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投入模式,动员社会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
(三)强化宣传
保障
。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示范城市创建、科学育儿宣传教育力度,重点开展法规政策解读、育儿知识宣讲、照护技能讲授、群众关注回应、照护服务体验等内容,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形成促进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湾里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