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司函[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14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
选派对象必须是列入选派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选派条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国内普通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45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40岁以下兼具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推荐名额及资助方式
2014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1000名左右,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并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校适当倾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推荐名额开展推荐工作(详见附件),对未能完成推荐名额或因推荐人选不符合条件等原因导致计划空缺的将在各地区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教育部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确定,来自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校的,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鼓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给予支持。
三、推荐与审核程序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统筹规划,将推荐名额下达至有关高校(不含教育部直属高校)。
2.选派学校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选择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急需培养的教师作为推荐人选。
3.为提高录取率,选派学校应要求申请者与导师事先进行沟通,征得导师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4.选派学校将填写好的《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选派计划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选派学校,并于4月2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和《推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2份)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
6.武汉中心审核资助候选人名单,并在武汉中心网页上公布。
7.武汉中心根据申请者志愿将电子版《推荐表》发送到各有关接收学校。
8.接收学校对照武汉中心网上公布的资助人选候选人名单确定录取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于5月30日前将录取情况以《录取登记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
9.选派学校应与录取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以及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
10.访问学者报到注册后,接收学校将注册名单以《注册备案表》的形式报送武汉中心,武汉中心核实汇总后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经审核同意后将资助经费核拨到接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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