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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18〕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海安县设立县级海安市的批复》(民函〔2018〕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安县,设立县级海安市,以原海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海安市的行政区域,海安市人民政府驻中城街道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由省直辖,南通市代管。

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海安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划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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