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李南心
一桩耸人听闻的杀人案,发生在湖南沅江某镇,年仅12岁的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在家中持刀将其砍死后,若无其事地用母亲手机向老师请假、回复微信,并谎称母亲出门。直至家人起疑,闯入房间后发现遗体。
新闻寥寥几行字,一个家庭的惨剧,多少人的痛苦和恐惧。实在很难想象,12岁的儿童如何能够有这样残忍镇定的手段。且在案发后,他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是何等严重,也无懊悔之意,还表示自己杀的是妈妈,又没杀别人,学校总不能不让自己上学。
(吴某康和家人住在镇上的宾馆里。 新京报记者 王昆鹏 摄)
从报道中的信息,还原他的成长,一个留守儿童的典型悲剧。自幼父母为生计离乡打工,他在祖辈抚养下长大,既受溺爱,也缺乏真正的亲子养育。他在很小的年纪就学会了抽烟。他沉迷于手机游戏,并把零花钱都花在这上面。而母亲则因为生育二胎,回到了家乡。母子之间的感情,早已在常年离家中生疏,母亲的精力又不得不投给幼小的弟弟。于是,吵架是常态,不满母亲严厉斥责、动手打母亲也发生过多次。
家庭、社区、学校、法制教育……一环环的缺失魔鬼般地凑在一起,让12岁的孩子举起屠刀。
而这种残忍麻木的行为,也不是孤例。就在前一段时间,陕西神木爆出新闻,几个14至17岁的未成年人胁迫少女卖淫未果后,将之杀害并分尸。在今天社会,未成年人犯重大刑事罪的平均年龄有向下发展的趋势,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普法宣传这一环,有许多未成年罪犯存在心理上的扭曲。而留守儿童群体在整体上缺乏父母教育关爱,容易过早进入混社会状态,“人间失格”。
12岁的孩子杀了母亲,还以为自己可以回到学校继续上课。而这起案件的结果也在当地引起了不安,公安机关因其年龄太小,将其释放回家,令家长继续管教。其父试图将他送回学校,自然遭到了拒绝,还有其同学家长们的抵制。在视频采访中,街头一个摊主也表示恐惧,怕一言不合被他杀了。
12日,媒体称湖南省益阳沅江市12岁弑母男孩吴某康已被释放,家长欲让其返校上学,却遭到其他家长们的反对。益阳市教育局表示,其亲属计划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目前其亲属还未对此计划作出答复。
未成年人犯罪,真的只能释放回家、不作任何后续管教吗?
针对未成年人的行差踏错,无论中西方,原则上有两条伦理共识。第一是未成年人并非完全成熟到可以为行为负责,他们犯下的罪行可能出于幼稚、冲动、无知,而在其漫长一生中,有很多机会来悔过自新。第二是未成年人的罪行,有一部分是与之相关的成人社会的失职,因此家庭、社区、学校都有责任参与后续的管教,来确保其不再犯罪。
在美国,几年前曾经有一个青少年犯罪案。16岁少女因家庭教育缺失,很早就流落街头,吸毒卖淫。她枪杀了一个43岁的嫖客。最终法官判决她终身监禁。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判青少年终身监禁是违宪。经过漫长的司法流程,今年,法庭判决这个女孩要服刑满51年才可以提前释放。这对于未满十八岁的罪犯来说,等于剥夺了其在成长中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有违人道,在美国也引起巨大争议。
在湖南此案中,杀人者年龄只有12岁,比16岁更加不具备责任能力。免于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和对未成年罪犯的人道主义的。这没有问题,问题是免于刑责之后的管教,在我国一直执行得不太好。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对未成年罪犯强制收容管教,但相应的管教场所是否具备良好的教育资质?还是仅仅变相令其坐牢呢?
如果说西方社会的现状距离我们有些遥远,那么参考中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香港有《少年犯条例》,10至13岁儿童不得判处监禁。14至15岁,如果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也不得被判处监禁。《刑事诉讼条例》也规定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加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不应对16至20岁少年犯判处监禁(部分重大罪行另列)。
所谓“其他适合的处理和惩罚方法”,则是一个成熟社会对少年犯所尽的责任。比如在香港有劳教中心(适用于14至24岁),以严格纪律与劳务工作来实现惩罚管教。青少年犯人从劳教中心离开后,还需要接受一些监管条件,以确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再犯罪。香港还有教导所(适用于14至20岁)、更生中心(适用于14至20岁)、感化院(适用于10至15岁)等机构,让不同程度的少年犯可以更好地接受不同程度的教化,为将来他们回归社会做准备。
除此外,一些程度较轻的少年罪犯还可以接受感化令。他们不用坐牢,但需要在指定地点居住,与感化官保持紧密的联系,以确保在一定时间段内,他们已经开始了悔过自新、安分守己的人生。
面对越来越惊人的未成年犯罪行为,除了需要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建设、普法教育,社会在如何帮助他们重回社会方面,不能推卸共同的责任。湖南杀母的孩子今年12岁,现在他回到了家中,如果没有到位的惩罚和教化措施跟上(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他将面对的未来人生之路,恐怕会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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