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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5條所定情事。
四、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另備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規費每張50元辦理換證(相片規格依國民身分證初、補、換領之相關規定)。
五、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六、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七、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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