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主任、主任和省社主任常务会议参加人员。
二、审核推荐权力行使依据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通知》(供 销经联字[2009]1号):“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系统优势,根据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部署,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决定从2009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材料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备选项目,联合上报至总社、 国家农发办。”
三、申报条件和审核推荐标准
(一) 申报条件
1、符合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条件。
2、项目必须已纳入省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项目库。
3、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具备条件。
(二)审核推荐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评价,按得分多少排序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三)扶持资金额度
按照总社和国家农发办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万元—8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80—160万元,省社均按以上高限上报。
四、所需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供销合作社与农发办联合上报项目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
3、有关证明材料:
①合作社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③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④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函;
⑤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申报项目的决议;
⑥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⑦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⑧获得的标准、认证、品牌、商标等证书复印件。
4、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具备条件。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供销合作社与农发办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
3、有关证明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③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资信等级证书;
④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⑤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⑥获得的标准、专利、认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⑦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具备条件。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充 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没有列入省社项目库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依据申报条件和审核推荐标准,经过对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核,从市、地、县供销社与同级农发办联合上报的项目中,按项目评价得分多少的排 序,然后按1:2(项目不足1:2比例时可酌情减少)选取初选项目,并起草推荐项目名单及排序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察认证的项 目,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附共同署名的考察报告。
(二)处长征求有关处室处长(合作指导处、直属处、财务处)意见后,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形成处室项目及上报排序意见,报省社分管主任审核。
(三)省社分管主任审核后(分管主任无法审核时,报省社主任授权其他副主任审核),报省社农业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审,形成领导小组意见后报省社主任审阅。
(四)省社主任常务会讨论决定报省农业开发办项目名单及排序。
(五)承办人通知初选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报省农发办审核。
(六)省农发办对初选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与省社会商后,正式确定上报项目名单,联合上报。
七、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coop.cn/)。
已审核推荐上报的项目在黑龙江省供销社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一般为2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供销合作社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