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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是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绿色发展理念重要实践。 为更好地统筹市、区两级力量,创新开辟“两山”转化通道,苏州市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生态涵养发展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开展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了《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了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和额度,加快推进重点实施项目建设力度,生态涵养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一、关于将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整体纳入省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库,并在资金和要素方面给予支持的问题

一是将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整体纳入省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库。苏州市已将苏州生态涵养区列入省重大项目,并纳入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库。 2020 年是生态涵养区建设的启动之年,年内统筹推进的生态保育、生态治理、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等四大类项目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将根据 《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规定,做好向上对接和争取。 省环保厅也明确表态,生态涵养区建设对推进江苏省太湖治理、促进流域水生态修复改善有着积极的意义,原则上支持申报中央和省级资金,条件具备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库。此外,江苏省正在全省谋划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苏州生态涵养区在建设内容和目的意义方面高度符合,可以融合推进,省生态环境厅支持生态涵养区做好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开展生态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在原有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规模的基础上,结合生态补偿政策调整,对生态涵养区内东山镇、金庭镇每年安排一般转移支付补助,由两镇统筹使用。每年市级财政补助总额基数为 3 亿元,补助政策暂定五年( 2019 2023 年),五年内市财政补助总额控制在 20 亿元以内。此外,市区两级将积极争取重点流域中央预算内资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对涵养区项目的支持,对生态涵养区重大项目优先申报中央、省项目或列入市级项目扶持。

二、关于对涵养区内新经济的培育和基础设施的完善予以支持的问题

一是支持生态涵养区内适宜的产业发展。生态涵养区有着良好的资源禀赋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如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做优生态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关键还是要不断完善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发展适宜的产业项目,促进新经济培育,提升辖区内居民收入水平,改善财政收支,为涵养区建设发展提供“造血”功能。生态涵养区要 充分发挥当地特色种质资源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势,做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推动现有制造业的生态化改造,积极培育高端装备、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下一步,将以丰富的文化资源为基础,将现代科技创新和创意资源相结合,使创意设计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二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 生态涵养区建设应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四十二条条款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审批和污水收集处理等要求,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治发生污染问题和污染事件。涵养区建设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制。当务之急要进一步明确哪些类型是禁止建设类,生态环境厅建议请求省人大对法律进行解释, 制定并执行涵养区绿色发展产业引导目录,严禁不符合涵养区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要逐步退出。

三、关于加快探索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

一是加大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 2013 年,省政府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将自然保护区等 15 类区域划为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控,并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配套实施监管考核和生态补偿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保护区域补助、长江经济带补助、生态保护特区和生态保护引领区补助、考核奖励四类。 2013 2019 年,省财政累计下达苏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 5.4 亿元,其中一部分直接支持涵养区建设,并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下一步,我市将根据生态涵养区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省级生态补助资金支持。二是加大对苏州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省级环保引导资金, 2019 年安排 12 亿元,支持各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生态涵养区可以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积极储备申报项目,争取纳入省级环保引导资金项目库,获得省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三是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列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江苏省与上海市、浙江省主动对接,成立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机制工作联络小组。先后委托省生态评估中心和中科院湖泊地理研究所开展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研究,以“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为原则,建立太湖流域跨省界“双向补偿”机制。

下一步,苏州市政府将全力支持、配合吴中区推进生态涵养区建设,为长三角生态安全提供绿色屏障。一是拟将生态涵养区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将生态涵养区建设纳入《苏州市“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争取纳入《江苏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下一步生态涵养区建设做好规划指导。二是加大国家层面示范试点及重大战略研究课题 争取纳入国家发改委关于《苏州在长三角一体化下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等重大课题及相关绿色发展示范试点建设,努力提升至国家层面的战略性功能区定位进行推进。 三是将生态涵养区建设作为美丽苏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正在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在制定、出台美丽苏州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时,拟将生态涵养区建设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予以推进,为生态涵养区建设丰富内涵。 四是进一步健全生态涵养区推进机制。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凝聚各部门和吴中区有关方面的力量,形成畅通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为生态涵养区建设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涵养区推进方案,制定年度任务和目标,形成并落实好重点项目推进制度。

生态涵养区建设是项长期工程,苏州市将紧扣“现代化国际大市、美丽幸福新天堂”发展愿景,聚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苏州市将在省政府及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共同推进涵养区建设,为构筑长三角生态安全屏障,为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强富美高”江苏新蓝图开辟出新的篇章。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涵养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人: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六处黄苏;联系电话: 0512-68612205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 7 27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019号建议的答复(苏府复〔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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