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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5民初3 479


深圳前海新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树根互联网有限公司 诉被告 深圳前海新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 111000元 ;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0808元(自2022年1月3日起,以未支付金额111000元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到被告清偿之日);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移动运营流量费用4355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 你司 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 你司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限 你司 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于 202 4 8 8 10 4 5分在本院第22法庭A5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届时 你司 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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