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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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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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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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汽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或其身體須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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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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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A: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每一事故最高5、10、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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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1: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並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汽車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非因外來意外事故之電池自燃或爆炸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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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2: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並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於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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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3: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富邦產物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並加繳保險費,加保富邦產物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於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第三人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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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車對車碰撞事故、失竊事故所致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車對車碰撞事故: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毀損滅失,並可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
二、失竊事故: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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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範圍】:
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與拖載)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所需之救援費用。
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
被保險汽車因車門反鎖,其委由他人開鎖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服務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2.【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被保險汽車經過橋樑或高速公路收費站所需之費用。
被拖吊車輛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
3.天災所致事故之理賠事故發生在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或因山崩、道路崩塌、洪水、因雨積水及土石流而致救援人員提供服務有實質上因難者,本公司得於天災過後道路暢通始進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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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於國道發生機械故障、碰撞事故致無法行駛,經由拖吊車拖離事故現場,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契約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稱「國道」係指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快速公路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管轄之高速公路,其認定範圍依據該政府機關最新公告之路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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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車體損失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且理 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
二、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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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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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總保費係透過富邦產險官網試算,以"車型Model 3 重置價格169.5萬,30歲女性+3年無肇事紀錄+當日生效為基礎"並僅供參考,實際保費依照個人試算結果為主。(
2024年7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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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說明頁僅提供"純電動車"車主參考,不包含"油電混合車"。
案例說明:
被保險汽車因發生車對車碰撞事故、失竊事故所致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車對車碰撞事故: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毀損滅失,並可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
二、失竊事故: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Q
1.電動車保險與傳統汽車保險有何不同?
A
電動車保險和傳統汽車保險在基本結構上相似,主要承保項目參照傳統保險,包括車體險、竊盜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但在適用車輛上,電動車專屬保險僅限使用電池供應電力,無搭載內燃機之純電動車,不包括燃油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輕油電車等具有傳統內燃機或燃料電池之車輛,詳參電動車保險之主險保單條款。
Q
2.如何增加電池自燃或充電期間的保障?
A
如有投保車體險,若因撞擊等意外造成電池漏液自燃爆炸,屬於甲、乙式車體主險範圍。但如果是電池本身自燃或爆炸,或者在充電時自燃或爆炸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甚至造成第三人傷亡財物損失衍生的賠償責任,則被排除在理賠範圍外。這些情況需經投保車體險後加保「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或者經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後加保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以保障遇到上述情況之風險,詳參電動車保險之附加險保單條款。
Q
3.電動車之車險理賠流程是否有不同?
A
車險理賠流程與一般燃油車相同,請客戶於事故發生時進行車險事故通報,並於通報後的五日內遞交理賠申請書至本公司據點受理。
請下載並填妥相關理賠申請書後,就近洽富邦產險各分支機構臨櫃辦理。不論您透過何種方式投保 (網路投保/業務員投保/臨櫃投保),理賠作業SOP皆相同,請您放心。
Q
4.若為純電動車,卻不想投保電動車專屬保單是否可以?
A
很抱歉,電動車限投保電動車專屬條款,本保險契約之車輛適用範圍,僅限使用電池供應電力,無搭載內燃機之純電動車(包括純電動機車),不包括燃油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輕油電車等具有傳統內燃機或燃料電池之車輛。
Q
5.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範圍?
A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於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第三人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Q
6.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範圍?
A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汽車於充電期間因充電所致車體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Q
7.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保障範圍?
A
被保險汽車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非因外來意外事故之電池自燃或爆炸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Q
8.若網路上找不到我想投保的電動車險種呢?
A
須請您先改以專人報價,請就近洽詢富邦產險分支機構或服務據點臨櫃辦理。
Q
9.投保後欲辦理變更電動車保單或退保,該如何辦理?
A
很抱歉,網路尚未提供線上變更保單資料 / 加退保險種 / 變更要被保險人資料等,如需批改保單資料請洽臨櫃辦理,
將由專人為您查詢保單是否須辦理退保重保或批改,視變更項目須攜帶身分證影本、印章、營利事業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 (車險:行照、駕照、法人須蓋公司大小章)。
若非要保人親自辦理,除了上述文件須備齊之外,須提供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請就近洽詢富邦產險
分支機構或服務據點
臨櫃辦理。
1. 商品核准名稱:富邦產物電動車保險共同條款(自用)、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自用)、富邦產物電動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富邦產物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富邦產物特定事故汽機車代車費用補償保險、富邦產物電動車零配件被竊損失保險、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富邦產物電動車車體損失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富邦產物電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
2. 商品核准字號:
(共同條款)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76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78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79號函備查。113.09.20富保業字第1130003987號函備查。113.11.29富保業字第1130004848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5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3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2號函備查。113.06.18富保業字第1130002491號函備查。113.06.1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03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
(保單條款了解更多)
3.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27.8%(適用直接通路)。
4. 公開資訊:對於您的個人資料,我們有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維護您的隱私權,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009-888、本公司網站
www.fubon.com/insurance
查詢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7~14樓,以保障您的權益。
5.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了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保險內容以保單及其條款記載為準,富邦產險保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決定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核保規則與保單條款辦理。
※【富邦不便險】
國外5天200萬旅平險(含法傳)+不便險6大保障,投保A方案只要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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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每月231元起,投保L3方案寵物醫療總額最高12.6萬(詳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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