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
(一)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大背景下,免罚轻罚等柔性执法工作理念逐步深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
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为我们推行免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
2022
年
10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的出台是对免罚轻罚柔性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
(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对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作出了“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沟通、协调政策、制度共建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协同,积极发挥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2
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议定,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
(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近年来,上海市局、安徽省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江苏省局、浙江省局出台了免罚轻罚办法和清单。长三角地区部分市也陆续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度。这些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免罚轻罚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规定》制定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
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是贯彻新的法治精神。
全面贯彻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推行免罚制度的新的工作理念。
二是立足执法实践需求。
重点对
行政处罚法和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
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三是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建立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统一互认免罚轻罚制度。
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以及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都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以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为契机,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充分借鉴了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并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
三、《规定》的框架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四)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程序和文书使用要求,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衔接适用要求。
(五)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既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裁量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
(六)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药监部门的适用、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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