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20〕72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和要求,根据工作分工,现就申报新能源货车的地方购置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一)申报对象。申报主体是指车辆生产(品牌)企业或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在广州市的独家全资销售机构,即符合《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3号)具体要求,并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7号)要求完成申请信息登记工作的企业。

(二)车辆范围。申报地方补贴的新能源货车是指在本市初次销售、初次注册登记和在本市使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车辆:

1.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文”)、《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文”)等相关规范标准及行业管理规定的新能源货车。

2.车辆已完成销售,并已开具车辆销售发票。行驶证登记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含)范围内,安装了车载定位终端、车辆载重量动态监测、电池动态跟踪装置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将相关数据接入政府建立的监控平台,接受政府动态监管。

3.车辆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物流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按申请补贴时点算)。

4.申报车辆的车型已经完成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履责及服务能力、车辆一致性及环境适应性核查,并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7号)完成申领信息登记。

5.车辆销售价格(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高于同款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30%的车辆,不列入核查,不安排地方财政补贴。

6.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7.已领取中央财政补贴。

8.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新能源货车购置地方补贴标准为财建〔2016〕958号文、财建〔2018〕18号文等文件规定的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

三、申报资料

(一)《广州市新能源物流车补贴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广州市新能源物流车补贴核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

(二)车辆购销合同(协议)原件(提供备查)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车辆销售发票原件(提供备查)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供备查)及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车辆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六)车辆生产企业提供车辆接入广州市有关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履责及服务能力、车辆一致性及环境适应性核实及抽查报告(即《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报告》)。

(八)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况、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九)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十)车辆生产(品牌)企业及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公司可接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名、开户行、账号。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须在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班前,将上述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广州交通信息指挥中心15楼道路运输处,联系电话:020-38113823)。

五、其他要求

(一)车辆生产企业需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销售车辆的一致性负责。

(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核查申报情况后办理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物流车补贴核查情况汇总表.doc

2. 广州市新能源物流车补贴核查情况明细表.doc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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