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更好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现就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和其他涉及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合并,降低分段阶梯递减费率。

2.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中涉及居民房产的公证服务收费,由按房产标的金额比例方式计费改为按房产 面积方式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超

过1万元。对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3.对办理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侵权事实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的由每件次半天500元调整为每件次1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的,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政府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仍按原标

准执行(调整后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1.对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涉及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

低于60%。

2.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

事项,涉及的公证服务费减免比例不低于50%。

3.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

4.办理不超过10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同一个被继

承人首次办理,免收公证服务费。

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所列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应严格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

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四、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办

法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

《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的,按0.25%收取;

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部分(含200万元),按0.2%收取;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4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04%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1%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收取,按比例收费不

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出具执行证书,按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按比例收费

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三)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其他以

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取600元。

(四)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

抽签、订立公司章程、股票认购证书抽签、股份公司创立大

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2000-2500元,不足1小时按

1小时计算。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1.涉及居民房产部分按受益的房产面积计费

每平米房产面积计费标准:房产市场评估价格每平米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按10元计费;每平米2000

元以上的,沈阳、大连市按55元计费,其他市按45元计费。

单套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

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0000元公证服务 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

2.涉及非居民房产部分按标的金额比例方式计费

标的额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1.2%收取;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8%收取;500

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5%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

的,按200元收取。

同时申请办理房产类和非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应分别计费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照以上收费标

准减半收取。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法定监护、委托监护、

协商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

出国留学等非财产关系协议,每件600元。

(三)证明遗嘱,每件800元(包括录音、录像、遗嘱

起草、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四)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

单方法律行为: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300元。

2.涉及财产权益的,每件500元。

(五)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监护、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每件

150元;

(六)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每件300元。

(七)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每件300元。

(八)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其他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每件500元。

(九)事实收养、抚养事实,每件800元。

(十)查无档案记载、票据拒绝,每件150元。

(十一)办理保全证据: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每件200元;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侵权事实,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次收费1000元;在公证机构

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证书、执照;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

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500元。

(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200元。

2.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

150元。

3.公证书的外文译文与中文原文相符,每件80元。

四、依法办理的法律服务事务

(一)提存,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在50万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取0.2%;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取0.1%,50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行支付。

(二)办理登记,按标的额的0.3%收取,按比例收费不

到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

物品、文书:

1.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每件每年收取100元,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

2.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按最高不超过标的额2%

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公证书正本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增加副本每份15元。新型公证法律服务事项和代为办理与 公证服务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