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14.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5.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6.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17.不得使用具有无限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18.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19.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0.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