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证明事项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制定证明事项承诺制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条 在实施证明事项承诺制过程中,申请人经核查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纳入失信黑名单,包括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证明事项承诺失信黑名单,同步推送至信用 江西

第二条 对失信行为申请人将在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第三条 证明事项承诺失信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续期3年。

第四条 加强承诺审批后的监管与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执法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结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申请人行政审批诚信情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诚信情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五条 建立诚信档案,对实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的申请人,在核查无误后,列入证明事项承诺制诚信名单。

第六条 对列入证明事项承诺制诚信名单的主体,在项目审批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缺少次要材料的,可按照容缺方式先行受理,待申请人提供齐全材料后及时办结。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和失信主体惩戒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