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的建议》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您所提内容答复如下:
保障性安居项目是政府重点推进住有所居,扶助解决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民生工程,诚信工程。目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并且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自筹,建设主体主要还是通过商铺开发的收益来冲减亏损和缓解资金压力。保障性安居项目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无论经济适用房项目还是其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部门确实要求清算单位建造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商铺)的应进行分别清算,以下是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
一、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我局在对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