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美国是被同一个法系分开的两个国家。美国的法律虽然源自英国,与英国却渐行渐远,甚至超越英国。这样的例子很多,但既然今年适逢英国解禁《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六十周年,不如我们就从查泰莱夫人看英美法律的发展。
当英国作家劳伦斯(D.H.Lawrence)於一九二八年完成《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他大概料到这本书不能在英国出版。早在一八五七年,英国就立法禁止人们出售淫秽作品。条例未定义何谓“淫秽”,所以诠释权在法院。
根据一八六八年《女王诉希克林》一案,若作品的任何一部分可能腐蚀那些易受其影响的人,即为淫秽作品。法院不用考虑作品整体的思想和艺术价值,只要文中有任何过於露骨的描写即可将整部作品判处“死刑”。案中对“淫秽”的定义此后被称为“希克林标準”。按照这个标準,《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绝无活路。
美国比英国晚了十六年才订立首部规管淫秽作品的联邦法例。由於该法例中也没有定义“淫秽”,因此法院直接採用了英国的希克林标準。
欧洲旧秩序在一战中的崩塌令美国对自己更有信心。一九二二年,纽约州的上诉法院认为法官在判断作品是否淫秽时,应对作品进行综合性考虑,而非断章取义。毕竟若只看片段,圣经也算是淫秽作品。一九三三年,联邦上诉法院在另一案中採取了相同的思路。一九五七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做出相似的判决。有这些案例铺路,美国联邦法院於一九五九年裁定《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不属於淫秽作品。希克林标準在美国已成为过去。
英国法院却失去了自我修复的能力。它没有通过案例与时并进,反而在将近一百年后依旧沿用希克林标準。若法律的发展预示了国家的兴衰,也许这就是一个警鐘。既然法院无力进化,英国议会只好於一九五九年通过立法强行改革。新法通过后,首当其衝的就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就待我们下周再聊这场文学界的名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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