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要求,查找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现就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排查组织方式
本次排查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首先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
我局组织对我局审批的建在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名单见附件一)。
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对我局委托排查的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二)及本单位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并组织和督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
三、时间安排
2006年3月30日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企业完成自查和排查工作。
2006年4月2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将排查结果报我局。
四、重点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风险及防范专章和落实情况检查;
(2)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敏感性排查;
(3)建设项目所用原材料及其产品危险性、毒性排查;
(4)建设项目环境事故、危险物质进入环境途径等危险源排查;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削减措施、伴生事故消除措施排查。
具体排查内容参照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附件三)。
五、排查结果处理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2)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必须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3)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同时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和补救方案报我局。
联系人:吕唤春、杨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16、66556417
附件:1.总局自行清查的建设项目名单
2.总局委托各省环保局(厅)清查的建设项目名单
3.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风险 排查 通知
抄 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总局自行清查的建设项目名单
环境风险排查技术重点
为贯彻环发〔2005〕152号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我局召开了环境风险排查技术要求专家研讨会,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新建项目、技改或扩建项目及其所依托原有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要求如下:
1. 环境风险专章检查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按风险评价导则要求编制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篇。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应急预案和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得到实施。
2. 环境敏感性排查
(1) 明确各环境保护目标与危险源之间的距离、方位,提供相关图件。
(2)项目选址选线是否位于江河湖海沿岸,环境风险是否涉及临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按环境风险涉及的范围进行排查,明确保护级别。
(3) 人口集中居住区和社会关注区(如学校、医院等)按5公里排查,查明人口分布,核对厂址合理性论证是否充分。
3. 危险性物质排查
(1) 按《物质危险性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A.1表1)、《重大危险源辨别》(GB18218-200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重新判定生产、贮存、运输、“三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物质。
(2) 说明危险性物质的贮存量和加工量。
(3) 对所识别危险性物质的理化性质、毒性表述中是否有危险性物质毒性消除的措施。
(4) 事故处理过程是否有伴生/次生污染。
4. 危险源排查
(1) 按工艺过程、生产单元及易发生泄漏的重要设备,重新判定危险源是否有遗漏。
(2) 事故连锁效应和事故重叠引发继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
(3) 本行业的设计规范是否与防范环境风险相适应。
(4) 说明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
5. 环境风险削减措施排查
(1) 核查项目各种污水装置的处理能力、各种事故池、监控池的实际容量,各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以及最终排放口,是否设置消防水收集系统,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是否安装切断设施,主体装置区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储存区(包括罐区)是否设置隔水围堰等。
(2) 排放口处于重要的水流域的企业,是否制定事故状态下减少和消除污染物对流域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对方案。
(3) 企业在发生事故、泄漏、爆炸等非正常状态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措施和可能排放去向。
(4) 是否分析了危险物质进入环境的途径,有否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5) 是否提出了伴生/次生污染防治措施,说明有效性。
6.除按导则要求检查事故原定应急预案和减缓环境损害后果的措施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工作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 环评中环境监测计划的日常环境监测因子和频次能否满足事故监控要求。
(2) 事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是否满足应急需求。
(3) 事故泄漏后外环境污染物的消除方案。
(4) 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次生污染的消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