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14日

二、背景依据: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明确“房地产市场当前和今后发展的着力点,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

四、概念解释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依据《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的“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2017年修改版)”核定。

本办法中的新建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用于直接销售的居住房屋。

本办法中的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认定是指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时名下无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记录、无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记录。(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商品房网签系统比对确定)

本办法中的就业人员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也可以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组成人员。

本办法中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我市企业股东或在我市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满三个月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中二孩或三孩家庭认定指本办法公布之日(2022年5月14日)起子女未满18周岁,施行之日止(2023年5月13日)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

五、施行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自公布之日(2022年5月14日)起一年时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置购置家庭首套或者改善性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安置房除外)。

六、操作方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人才学位、职称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二孩或三孩”情况;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审查并发放补贴;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1.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置家庭首套或者改善性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给予房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给予房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5%的购房补贴。

2.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置家庭首套或者改善性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就业、创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对应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一)在如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800元/平方米;

(二)在如就业、创业的,500元/平方米;

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与我市已出台的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子女未满18周岁,施行之日止已生育二孩或三孩),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置家庭首套或者改善性二套新建商品住宅的,按以下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一)二孩家庭,400元/平方米;

(二)三孩家庭,600元/平方米;

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

八、重要关键词的诠解

1.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补贴均按实际购房面积(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面积)计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44平方米,如实际购房面积超过上限,按上限进行计算。

2.本办法中的相关补贴须在缴清房款后当年内办理申领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九、理解的难点

1.本办法中的购置时间认定,以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本办法中的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宅认定,需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结果和商品房网签系统查询结果共同比对确定。

十、其他说明

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购买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年底前与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受益镇(区、街道)财政进行结算。

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购买的,可由项目所在地镇(区、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由镇(区、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如皋市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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