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经过多次体制调整,名称变化了十余次。

五大军种之一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日,军委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转中央军委138号代电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及所辖第1师、第2师即日成立。”这个公安中央纵队实际上就是武警部队的前身,当时隶属刚成立不久的中央军委公安部,主要担负党和国家中央机关、中央首长的安全警卫及维护北平治安等任务,并配合部队完成了第一届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的警卫工作。

1949年12月第一届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力量的方案》,决定建立人民公安部队,以加强各地的社会治安工作。1950年1月至5月,全国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1950年3月,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一次会议上提出:“公安部队数量不宜太大,但质量必须精干。”

1950年9月22日,中央军委决定组建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在原华北野战军第20兵团机关的基础上,抽调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于11月8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司令部,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1951年9月,公安部队全称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5年7月18日,根据国防部命令,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成为与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并列的解放军五大军种之一。

1957年9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撤销,公安军领导机构改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在一些军区司令部内设立警备部(或称公安部队部)或警备处,作为领导内卫、边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原公安军所属部队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1958年12月,总参警备部所属公安部队和公安部所属武装警察合并,整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公安部领导。

1961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公安部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新划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但不在解放军序列里,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2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公安部命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1966年7月,再度撤销公安部队,所属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别划归各省军区军分区和县武装部领导管理。

1974年6月,随着边防、武装、看守、消防民警陆续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公安系统中的这些警种和划归到公安系统中的部分解放军内卫部队,统改称为“人民武装警察”。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武警部队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4月5日,武警部队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

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重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1988年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

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乙种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师。

1999年初,又将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部队领导。

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不再列国务院序列。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定,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重大创新举措,是加强党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