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 “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按病种付费和定额补偿等另有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的除外)。 1.起付标准 1.1职工医保。市域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市域外省内每次住院1500元,省外每次住院2000元。 1.2.城乡居民医保。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500元;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600元,市级(三级医院)为1200元;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2000元;省外为2000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2.1职工医保。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8%、83%、7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市域外,支付比例较市域内相应级别医院降低10%。 2.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3.中医医疗机构。按宛政〔2019〕32号文件规定,对市域内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不低于最低标准)。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4.门急诊费用。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急危重症患者经急诊抢救留观之后不间断收治住院治疗的,应将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收费项目记录在本次住院的临时医嘱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异地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域外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按市域外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市域外标准执行,支付比例按市域内相应级别医院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 20%。 平躺着躺平:想请教两个问题: 1.卧龙区居民医保由于2021年底一个多月医保系统升级,导致去年260元的门诊报销额度无法使用,这个额度能不能累计到今年?2.河南省内其他城市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能不能在南阳市区的定点药店买药结算? 1、市医保局答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报销比例为50%,年度个人封顶线是300元。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 2、市医保局答复:根据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的原则,须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之后可持卡在我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