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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在司法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依然承继了秦朝所确立的体制,即在皇帝绝对专制权力控制下,中央设立专门机构,地方则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但在机构的具体设置与分工上,则进行过适当的调整与更改,使得组织更为严密,体系更加详备。
一、中央司法机构
汉皇帝实质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均应上报廷尉,廷尉不能裁决的,则奏请皇帝决断。如汉高祖七年就颁诏规定:“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得令以闻。”其次,皇帝不仅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审核,而且有权亲自审理。史载西汉宣帝就“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刑狱号为平矣”(《汉书·刑法志》)。光武帝刘秀也“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再次,大赦和特赦之权也属于皇帝。凡国家遇到喜庆大典及灾异祥瑞,水旱变乱等,均可由皇帝颁布大赦令或特赦令,总计汉代大赦170次左右。
在皇帝之下,汉朝中央设立有廷尉,“掌刑辟”,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在“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至东汉仍复旧制,称为廷尉。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地方上奏中央的疑难案件,即是: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并“掌平决诏狱”(《续汉书·百官解》)。
在廷尉这一机构中,设有廷尉卿,全面负责各项事务。其下又设一系列辅佐官吏,协助廷尉卿处理具体司法审判事务。这些辅佐官吏主要有:正、左右监,系沿秦制,秩皆千石(秩,是官吏的俸禄,可引伸为官阶等级);左右平,于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设置,秩阶六百石;廷尉史,武帝时已设置,史载武帝时,张汤为廷尉,“决大狱,欲博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汉书·张汤传》);奏曹掾,史载“廷尉光以(路)舒温奏曹掾”,也称奏谳掾,如“廷尉(张)汤以儿宽为奏谳掾”;还有廷尉文学卒史、从史、廷尉书佐等,“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史,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续汉书·百官志》)。
汉代廷尉为专理刑狱的机构,凡“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被视为“天下之平”。
除廷尉之处,还有一些中央机关也可行使司法审判权。这些机关主要有:
三公曹尚书。始置于汉成帝建始四年(前29)(与尚侍尚书、二千石尚书、户曹尚书、主客尚书为五曹尚书)。“主断狱事”至东汉光武帝时调整尚书台各曹职掌,又以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以中都宦曹“主水火、盗贼事”(《晋书·百官志》)。
御史。汉代监察机构御史台的侍御史也有司法审判之权,《汉书·百官公卿表》载:“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治书侍御史,要选拔“明法律者”充任,“冠法冠,秩六百石,有印绶,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续汉书·百官志》)。
公府掾。太尉之下有掾史属24人。“辞曹主辞讼事,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续汉书·百官志》)。
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这四种官吏“有狱事即自断之,不皆之廷尉也”。
二、地方司法机构
汉代地方行政划分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即除了郡、县外还设置有许多诸候王国。这些诸候王国最初享有高于郡一级的权力。一般由诸候王“掌治其国”成为半独立性的地方行政区域。但自景帝时平定吴楚等七国之乱之后实行削藩,令诸候王“不与政事”,剥夺了其“掌治其国”的权力,从而使得诸候王国成为等同于郡的地方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构也相应地分为郡(国)、县两级。但到东汉末年,又将西汉时设置的刺史改为州牧,从而确立州治,地方司法机构相应的也变成为州、郡(国)、县三级。
不过,汉代在都城所设立的司法审判机构虽然也属于地方机构,但同郡(国)却不尽相同。这主要表现在它的地位要高于一般的郡(国)机构。西汉时期,最初是“内史”“掌治京师”,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京兆尹”,又增设左冯翊、右扶风,“皆秩中二千石”,分别管辖长安以东,长陵以北,渭城以西的三个地区,号称三辅,但“皆治长安城中”。至东汉以洛阳为都城,“更为河南郡为尹”,设“河南尹一人,主京都”。其下设“仁恕掾三人”,协助河南尹“案狱”。不管是西汉之京兆尹,还是东汉的河南尹,“其讼狱自决论之,不之廷尉也”,即使是事关中央百官的重大案件,京兆尹亦可依据诏令鞫审,如汉宣帝地节年间,丞相府发生婢女自杀一案,时任京兆尹的赵广汉上书汉宣帝告丞相之罪。宣帝制令“下京兆尹治”,赵广汉即亲自带领吏率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跑庭下受辞”,并收捕府内十余人责问取供。可见其仅力之重超乎一般地方郡守。
此外,汉代还设有“司隶校尉”,主“察三辅、三河、宏农”,于汉武帝征和四年设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汉书·百官公卿表》)。
郡一级设有郡守,汉景帝中二年改名太守,除主管政务外,还是一郡的司法审判官,此所谓“太守掌治民,决讼检奸”(《续汉书·百官志》)也。郡太守秩干石。其下设有丞,如是边郡,则另设长史“掌兵马”,秩六百石,协助太守处理各项政务和司法审判事务。
在郡守之下,还设有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的官吏,主要有:决曹掾史,主管“罪法事”,如史载西汉时于公为“郡决曹,决狱平”;贼曹掾史,亦称贼捕掾,主管“捕贼者也”,“主刑罚”。此外尚有狱吏,狱小吏等。
与郡平级的诸候王国,最初设有内史,“治民”,“典狱事”,至成年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这样,诸候王国的“相”就成为与郡太守平级的地方行政与司法长官。在其下也设有狱史。
在郡之下者为县,其长官“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县令(长)的职责是“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治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既作为行政长官,又负责司法审判。在县令(长)之下,设立丞一人,“署文书,典知仓狱”,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主贼盗”(《续汉书》)。此外,与司法审判有关的尚有:狱掾史,协助县令(长)处理司法审判事务;贼曹,主捕贼。县中疑事皆问焉。
在县之下,汉朝亦继承秦代的乡、亭之制。在乡一级立三老掌教化,蔷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禁贼盗。亭则仍然设立亭长,主管亭一级各项事务,当然也负责司法审判事务。但乡、亭之吏大约只有调解权,而无判决权。
州作为一级地方组织,在西汉及东汉中期以前仅是监察区。到东汉灵帝中平五年,太常刘焉以四方多事,剌史威轻,建议宜改为牧。从此,州成为高于郡的一级政权,最高长官为州牧,除负有行政职责之外,还行使司法审判权。


注:
1、中央以廷尉为专司司法审判的机构;但丞相、太尉、三公曹尚书、御史台等也有司法审判之权,故列入图中。
2、图中实线表示司法审判机构间的直接隶属关系,有虚线者表示仅有监察关系。
3、图中所标机构,不同时期名称有变化,隶属亦有调整,未一一注明。
4、上郡辖:肤施、阳周、木禾、平都、浅水、京宝、洛都、白土、襄洛、原都、漆垣、奢延、雕阴、推邪、桢林、高望、雕阴道、龟兹、定阳、高奴、望松、宜都、独乐等23县。
5、汉中郡辖:西城、旬阳、南郑、褒中、房陵、安阳、成固、沔阳、锡、武陵、上庸、长利等12县。
6、左冯翊辖:高陵、栎阳、翟道、池阳、夏阳、衙、粟邑、谷口、莲勺、鄜、频阳、临晋、重泉、合阳、祋祤、武城、沈阳、襄德、征、云陵、阳陵、云阳、长陵、万年等24县。
7、京兆尹辖:长安、新丰、船司空、蓝田、华阴、郑、湖、下邽、南陵、奉明、霸陵、杜陵等12县。
8、右扶风辖:渭城、槐里、户、周至、斄、郁夷、美阳、眉、雍、漆、旬邑、隃麋、陈仓、杜阳、千、好畤、虢、安陵、茂陵、平陵、武功等21县。
9、县之下的乡、亭等基层组织虽有狱讼官吏,因不属一级政区,故未列入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