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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彭州一家三口被杀案

1月10日发生在四川彭州的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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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于张志军女儿与邹朔的婚姻破裂及子女抚养纠纷。张志军使用剔骨刀捅刺三人要害部位致其当场死亡。 [12-1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20年10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引发被害人亲属申诉。 [9]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同年8月开庭审理时张志军辩称系激情杀人或自卫,但未被采纳。 [5] [13] 2021年12月31日再审改判死刑,认定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虽有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后,2022年6月21日张志军被依法执行死刑。 [9-11]
中文名
1·10彭州一家三口被杀案
发生时间
2019年1月10日
发生地点
四川省彭州市
伤亡情况
3人死亡
作案人
张志军

案发经过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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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一家三口 (3张)
2019年1月10日10点左右, 四川省 成都市 彭州市 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邹朔、邹朔父亲邹成海、母亲杨会芬一家三口被发现在成都彭州市的家中被人杀害,凶手是邹朔的岳父 张志军
案发后,死者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案件审理

播报
编辑

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20日,四川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检方指控,张志军持刀捅刺三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方也指出,张志军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张志军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认为,该案件由家庭纠纷引起,不是预谋的犯罪行为,具有自卫的性质,且张志军与被害人三人关系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虽然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但因其犯罪手法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一审判决后,张志军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2020年7月2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朔、杨会芬当场死亡,邹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根据上诉人张志军的主观恶性,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家属申诉

2021年4月7日,被害人家属赶到四川才从相关渠道获得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他们希望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立即执行。
2021年4月9日,被害人家属开始着手准备材料,将申请再审, [1-2] 现已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士朝 为申诉代理律师。2021年4月24日,被害人家属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3]

启动评查

情况通报
2021年4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军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进行回应,表示正在依法认真评查该案,将切实做到严格司法、维护公正、接受监督、回应关切。 [4]

启动再审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5]
情况通报
2021年5月13日,被害人近亲属一方代理律师侯士朝已经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6]

再审开庭

情况通报
2021年8月20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四川省绵阳监狱 开庭审理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庭审历经六个小时,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7-8]

再审宣判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对原审被告人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张志军之女张某与被害人邹朔结婚。2017年7月,张某怀孕期间,双方家庭及父母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随后矛盾不断加深。2017年10月起,邹朔与张某争吵后离家在外租房居住。2019年1月9日,邹朔的父母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外省来到成都。次日,邹朔与其父母三人来到家中,因孩子问题与张某父母张志军、姚某某发生争执,张志军持刀先后捅刺邹朔三人,致邹朔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朔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张志军作案后通知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民警接报后从现场将张志军带走调查。
情况通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朔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志军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9-10]

执行死刑

情况通报
2022年6月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张志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志军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六名近亲属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因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女婿邹朔及邹朔父母邹成海、杨会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张志军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志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死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张志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