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推荐
发财的青椒  ·  windows ...·  2 月前    · 
俊秀的葫芦  ·  Moving to Windows ...·  4 月前    · 
二、代理他業或委託他業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銀行、證券商或保險 公司等機構,應依據前開規定就其首次合作案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後,嗣後代理他業或委託他業推廣商品行為毋庸再申請核准 。如該機構嗣後不符資格條件時,主管機關應函知該機構不得再與他 業增加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如係經由保險代理人 或保險經紀人為之者,本業機構應與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 紀人共同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書,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 四、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一○○○七 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
  1000796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3023443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4.07.04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