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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 1
l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 23
l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 36
l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 -------------------------------------------------------------------- 40
l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补充报告 ---------------------------------------------- 49
l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 51
l 中国政法大学重点研究基地驻所研究制度实施办法 -------------- 58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章程 ------------------------------------ 60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 64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人员编制及待遇管理办法 -------- 67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69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人事劳动管理办法 ----------------- 75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 78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 80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 82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 85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电子阅览室阅览规则 -------------- 89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91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一、 总则
二、 管理体制
三、 人员管理
四、 项目管理
五、 人才培养
六、 成果管理
七、 学术交流
八、 经费管理
九、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十、 档案管理
十一、 报告制度
十二、 检查评估
十三、 附则
一、总 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部和高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教育部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其他主管部门和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 .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 .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 .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 .定期向教育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1 .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 .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 .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 .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 .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部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部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三、人员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 .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 .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 .聘任时间和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 .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 .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 .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 .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科研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职人员的一半。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教育部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除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标。
(二)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5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 .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
2 .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三)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 .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 .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 .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高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部备案,并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教育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未发布征文通知的学术会议,一律停拨或追回学术会议经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高校每年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省部)主管部门和高校共同投入。教育部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从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应少于30万元。教育部所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经费投入不得少于上级主管部门数额。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由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高校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对依托省属高校和其他部委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另行资助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五)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XX高校XX研究所(中心)主办”。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 .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 .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教育部将统一组织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软件的研制开发,并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各重点研究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 .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 .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 .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 .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 .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 .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 .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 .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 .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 .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 .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 .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 .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 .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 .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应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教育部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教育部备案。
(二)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教育部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对教育部组织评估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教育部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并减少一个重大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四)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 .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 .评估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 .评估方法: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通过评估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教育部公布。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三、附 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KRI。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普通高等学校(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注重成果转化 ,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
第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
第四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 .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3 .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设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合称重大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 .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和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须获得校外实际应用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 .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 .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 .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 .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部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 .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 .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 .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 .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 .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 .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部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对竞标落选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 .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 .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 .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 .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 .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 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 .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 .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 .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 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 .会议费:指围绕 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 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 .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 .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 .印刷费:指 打印、誊写 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 .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 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 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 . 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 .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 .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 .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 .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 .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 .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 .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 .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 .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1 .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 .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3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
4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1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 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 .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不得申报。
5. 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 .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 .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领先水平;
3 .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1~2年内完成,确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后期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处理:
1 .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 .经查实,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行为;
3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 .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与有关出版社协商,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
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科研体制改革,促进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文件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依照《中国政法大学重点学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成立的重点学科研究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进行基地建设。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形成学科科研优势和特色,使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居于 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的方针,通过科学研究,出精品,出人才,形成良性循环,使基地成为该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研究高地、成果高地、人才高地,从而带动学科建设,繁荣法学研究事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基地建设实行竞争人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基地的管理,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本实施方案和《中国政法大学重点学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各基地章程进行。
第五条 基地是实体性的独立建制的重点研究机制,每个基地的科研编制数为 7 — 10 人。
第六条 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责成科研处对基地的建设直接进行指导和执行组织管理工作。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基地内部应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利关系,并报经学校批准后在科研处等有关部门的督导下,由基地负责人全面加以贯彻实施。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和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有关经费、人才、职称、设备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或提供配套支持。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主任聘任制与负责制,由校长与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不得超过 65 岁,任期不应少于 3 年,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届。受聘者任职期间外出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对在任期间需外出 6 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解聘或者变更基地主任。
基地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和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专、兼职研究人员有课题经费的,可以带课题进入基地;没有课题经费或者不便带课题进入基地的,由基地确定研究课题并提供不少于 2 万元的研究经费。
第八条 基地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半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 1 个月。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当在聘任合同书中对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诺;学校应对校外驻所研究人员的生活用房作出承诺。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可参照出国访问学者待遇,使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 3 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主管教学和科研副校长联合签字,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签字认可。
第九条 研究基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外专职人员数一般应当不少于 1 / 3 。对于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的,应当优先考虑聘用。
第十条 基地人员应当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多出重大研究成果。专职人员每年应当公开出版或发表至少 10 万字的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并为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至少作 2 次专题学术报告。校内专、兼职人员的其他工作定额,依照学校有关科研人员工作定额的规定办理。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任务目标及其审核,由基地制定量化标准和具体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基地负责人根据基地建设标准,全面管理和协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制定基地章程及其他管理规范。
基地由主任和主任办公会负责处理与协调基地的日常工作。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评审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评审、鉴定重大成果,监督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应当为奇数,由不少于 5 人的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其中中青年学者应当不少于 3 / 5 。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每次更换人数不得少于 1 / 3 。
第十二条 基地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待遇实行按岗定酬,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责成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每学期对基地与负责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基地与基地负责人提出有关建议。基地负责人应当将落实有关建议所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如果发现基地未能很好地开展科研工作,不能完成预定任务目标,科研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拒不改进,应当根据情况追回科研经费,并建议学校和教育部撤销该基地。
第三章 基地建设的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开放研究、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基地专、兼职人员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学校以基地建设为契机,总结经验,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实现全校科研体制的良性变革。
第十五条 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使科研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成为有影响的名副其实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积极为社会服务,通过承揽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学术骨干作为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成为本专业领域的服务、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基地应当在本学科成为全国的人才基地,通过科研活动,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通过培养博士、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国家、社会提供人才资源;通过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人才成长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在本研究领域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通过派出和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及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等活动,成为该领域最新科学研究的重要学术交流基地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心。
第十九条 基地应当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优势和现代化手段,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生和其他专业人员研究该领域问题的资料信息中心。
第四章 基地建设的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为基地建设提供各方面的政策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人力资源上优先满足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学校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基地专职人员流动的实际情况,核给各院、所、系流入基地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专职科研编制数。基地专职人员在基地研究期间,学校负责将其人事关系等转入基地,但因研究需要,聘期较短的,可以保持原有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学校保证从基地正常流出的人员,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原工作部门撤销的,学校保证安排到与其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部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严格按照教育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按比例配套投入;学校对教育部拨付给基地的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不收管理费;基地的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基地建设;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凡带入基地的项目经费可以从中提取 30 %现金,由项目承担者自主支配,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劳务支出;基地专职人员在基地期间申请到的项目经费,应当从中提取 10 %,设立基地奖励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地根据本专业领域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基地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各基地提供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的资料室,各提供 5 套专家公寓和教师公寓由来访学者周转使用,提供必要的电脑、传真、电话和网络终端设备,建设所需办公设施及其他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基地人员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学校应当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学校为有基地研究工作资历并对基地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提供各种优惠,包括职称评聘可不受职数限制、优先受聘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和住房分配上的倾斜政策。对于“较大贡献”的认定标准,由基地章程或奖励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地负责人在任期内,完成合同任务后,校长兑现规定的奖励资金;基地专职人员由基地负责人进行考核,在达到考核指标后,除每月工资外,学校拨给相当于其年薪 50 %的津贴,会同基地的其他服务性收入,由基地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尤其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具体实施学校为基地提供的各种保障。
科研处负责规划全校基地的建设和实施方案,组织科研机构的整合;协助基地研究人员从学校科研基金内优先获得经费设立科研项目;对于基地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优先推荐申报校内外有关基金资助出版;对于基地中优秀青年学者,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协助基地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做好基地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考核基地的建设和科研工作,及时向校领导和教育部汇报有关基地建设的事项,并向基地负责人反馈校领导和教育部等管理部门的要求与信息。
人事处负责推进基地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责、权、利分明的聘任制;支持基地实行工资总额承包,在分配上给基地负责人以适当的自主权;支持基地根据科研需要输送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和访问;将基地骨干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计划重点,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根据基地需要增加科研编制;积极为基地引进学科发展所需的人才,对列入学校引进的杰出人才,给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重点保证。
财务处负责保证基地配套经费和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在基地科研提成上给予倾斜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图书馆应当积极协助基地进行文献资料建设,将基地所属学校的文献资料作为校图书馆重点采购类目;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力争满足基地提出必需的中、外文期刊等需求;按季度编辑外文原版新书目及期刊目录,供基地研究人员查阅;充分利用北京及全国的资源共享协作网,做好馆际互借工作,为基地提供现代化信息服务。
研究生院负责按照高于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增幅的比例为基地分配招生数额;支持基地聘请外国专家为研究生开课讲学;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及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基地优秀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及出版工作;加强基地研究生管理,对其培养的研究生,制定高于其他研究生培养标准的要求。
后勤部门的职责是保证基地的必需用房及办公设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预留保证邀请来基地讲学访问专家的住房;创造条件,改善基地的工作条件。
外事处负责协助基地主持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和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协助基地和国外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
与基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
如果发现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履行其职责,科研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必要时,报请学校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补充报告
校字( 2000 )第 127 号 杨永林 签发
教育部社政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设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文件精神,和专家考察组对我校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考察后提出的整改决议,我校落实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作以下修改、补充。
1 .学校以中心为试点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将中心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总额的 150 %作为基数,另加 10 万的年终奖金,统一交由中心包干使用,由中心主任根据每人的科研成果、业绩自主进行分配。
中心主任的工资待遇,由学校单独给付,标准高于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最高水平。
2 .在学校制定的房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中心研究人员实行加分等优惠措施,其标准高于其他教学科研人员。
3 .校科研处掌管兼职研究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钥匙交校科研处处长掌管。
4 .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聘任研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聘请非我校毕业的法律史学者。对于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保证两室一厅的住房。
5 .学校鼓励研究人员拓展科研成果的发表范围,提高发表刊物的级别,鼓励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重要的人文学科的刊物上多发表成果,积极参与国际上重要项目的研究工作。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成果的学者,按照中心的规定,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并作为评定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之一。
6 .在外派交流的工作中,学校优先安排中心青年研究人员出国深造,每年不少于 2 个名额。
对于中心重点培养的中青年研究人员,也可以根据校际交流项目外派进行短期培训或交流。
7 .研究中心将通过严格的课题考评制度强化兼职研究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兼职研究人员驻所时间。对于在受聘后一年内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驻所时间完成研究任务者,中心将解除合同,不再续聘。
8 .自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办理。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年 9 月 8 日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经200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校的教育部、北京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基地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资料与网络建设和体制改革等任务,力争到2010年,使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库、资料库和思想库。
第三条 教育部、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统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与院(部)平行的实体性重点研究机构。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校长聘任,对校长负责,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受聘者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三届,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发展和全面建设规划;
2 、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负责提名副院长聘任人选;
4 、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秘书及资料网络管理人员;
5 、负责基地日常管理,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6 、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及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汇报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职责、成员构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为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驻所研究制度,按照“给(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面向校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详细规定从事研究的项目名称、项目经费、科研条件、科研待遇、奖惩措施、成果归属、聘任时间、驻所时间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为每个重点研究基地配备15个科研编制,其中含8个专职科研编制(终身教授不占指标),7个兼职科研编制。基地每获得一个国家、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或一个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首次拨入学校的经费不少于30万元),可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浮动增加一个专职科研编制,两个兼职科研编制。专职研究人员根据负责或参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的进度,聘期为一至三年,被聘人员工资和津贴由学校发放。聘期满三年者,可以连聘,但连聘者不得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兼职研究人员聘期为1-5个月。聘任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优先考虑享受学术休假的人员。校外、境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少于1个月(可在一年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提供3万元经费用于聘用科研秘书或资料员。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在持续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基础上,形成3个以上创新方向明确、引领国内研究潮流、专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创新团队。
第四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揽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等政府部门的重大研究项目、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积极承揽国内外其他研究项目,拓展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 、教育部(或北京市)投入的建设经费;
2 、学校按教育部(或北京市)投入的1:1配套建设经费,7个兼职科研编制费(每个兼职科研编制3万元),3万元科研秘书或资料员聘用费,10万元办公经费和10万元奖励经费等;
3 、重点研究基地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合作组织等争取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4 、重点研究基地通过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等而获得的各种经费;
5 、社会捐赠,特别是重点研究基地通过自身的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以此作为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当作重要任务。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三年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列入学校的新课程开发计划。重点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承担不少于36学时的教学工作量,结合所承担的教育部和国家重大研究项目成果,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设立“专题研究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组织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学校对基地的培训创收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所取得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或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项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标明:“ 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或“Supported By Special Items Fund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 ”。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根据聘任合同确定归属。凡合同规定归属基地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必须注明是基地研究人员,并作为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七章 图书资料和网络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和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以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室应与学校图书馆建立联机检索和图书资料服务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设好与其名称相符的中英文专业网站,及时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基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并保证每周更新。同时,应建成一个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并保证有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专业网站和专业资料库建设纳入学校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建设整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办好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并努力将其办成本学科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成果简报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工作简报主要报送本基地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等。成果简报主要报送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等。简报通过网络按时向教育部和学校科研处报送。统计年报按学校科研处的要求按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重点研究基地上一年度的研究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应主动向教育部申请“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被教育部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另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重点研究基地驻所研究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使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多出成果,促进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驻所研究制度。
第二条 基地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在基地的研究时间。基地主任受聘期间,外出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对在任期间需外出 6 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解聘或者变更基地主任。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 1 个月。
第三条 驻所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和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专兼职研究人员有课题经费的,可以带课题进入基地;没有课题经费或者不便带课题进入基地的,由基地确定研究课题并提供不少于 2 万元的研究经费。
学校负责校外驻所研究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具体由校科研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出具落实用房的房屋位置和房号的文书。
第四条 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可参照出国访问学者待遇,使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 3 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主管教学和科研副校长联合签字,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签字认可。
第六条 关于驻所研究制度的其他事项,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科研处。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史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法律史学的繁荣与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培养高素质一流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依照国家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活动原则
研究院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为目标,引入竞争创新机制,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以主动为社会服务为宗旨,通过承揽、攻关重大课题,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研究院实行主任负责制度。研究院院长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从校内 65 岁以下教授中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2 )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 4 )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汇报工作。
研究院下设三个研究室,包括法律史研究室、比较法史研究室、法文化史研究室。各研究室具体负责组织科研及人才培养等具体活动。
研究院的日常办公管理机构为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研究院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决定研究院重要的工作事项。
研究院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四条 科研人员与资料、行政人员的聘任与职责
研究院实行专业管理制度。专兼职科研人员、专职行政人员和专职资料人员相分离。研究院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应遵循“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在聘任期间实行自我管理,就所承担的研究课题对研究院负责。专职资料人员应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 )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 )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专职行政人员应对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做出详细记载,并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课题项目的招标与考评
研究院对课题项目的招标、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事项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课题项目招标、考评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条 奖惩制度
研究院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具体办法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奖惩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课题项目招标、考评程序规定》进行。
第七条 对外联络
研究院积极参与国家的法制文明建设,并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开拓前沿问题的研究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八条 经费管理
研究院实行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支付上网费用、科研津贴奖励及其他必要的行政经费等。研究院所有的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收入、支出单独立帐,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统一登记造册。
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信息管理机制
研究院实行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学科点的资料信息系统、情报信息网络中心,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料基础。
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切实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调动起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使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同研究领域中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史学 研究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聘请法律史学科方面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组成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其宗旨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学术研究为中心,鼓励学术创新与探索,鼓励新人新作新思想。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共 9 人组成,所聘人员均为本专业领域资深的法学专家、知名的中青年学者;名额分配具有中外法律史、专兼职、年龄结构等代表性。由委员会聘任秘书长 1 人。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本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6 .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活动程序
(一)开会
1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即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3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委员 3 人以上提议,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批准。
(二)讨论
1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 .讨论可以会议、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三)表决
1 .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2 .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均形成文字材料,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四)执行
1 .会议决议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负责监督执行。
2 .执行结果不定期向各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报告。
(五)更换
1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 、学术委员会更换依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相关规定实施。
本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教育部社政司的监督,并定期向教育部社政司书面呈报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研究院
2006年9月15日 (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人员编制及待遇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精神以及我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的编制与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 研究院 人员编制
(一)我校法律史学研究院现有 8 名专职科研编制(不含终身教授),7名兼职科研编制,2名秘书编制。
研究院院长按编制聘任专职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
(二)法律史学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必须将党组织关系、工作关系、工资关系等转到研究中心,如在原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必须免去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兼职研究人员不转党组织关系、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待遇。
二、研究院人员待遇
(一)法律史学研究院实行工资、奖金包干使用制度,由研究院院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考核,按贡献大小发放奖金。
(二)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 + (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的 50 % + 国家规定的补贴 + 学校每年拨给的科研奖励。
其中,学校每年拨给的 10 万元人民币的 30 %作为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奖金,按科研成果以及有关规定,由研究院院长确定发奖数额并报学校审核后下发。
研究院的行政人员和资料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 + (基本工资 + 末纳入部分)的 50 % + 国家规定的补贴,并根据业绩确定奖金的分配,具体数额由研究院院长确定。
研究院院长的奖金,由学校单独给付,其数额不低于研究院专职人员的最高水准。
研究院如完不成国家规定的科研课题,学校可对奖金数额进行逐减,以致取消。
三、研究院人员工作时间要求
(一)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用 6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以保证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每年以 3.5 个月的时间进行教学工作。
(二) 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用 3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以保证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重要科研项目。用 6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研究院人员培训
研究院可以进行本专业高级人才的业务培训,以利于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每期培训应报学校科研处审核批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根据
为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以下称“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评估,保证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高效、公正地进行,保证科研成果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下达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研究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进入研究院时自带的科研项目,以及以研究院研究人员名义所承担的其他科研项目。
对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
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及拟作为研究院研究人员进入基地从事研究的人员,可以向研究院申请研究院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需要通过研究院申请的科研项目。
相关人向研究院申请科研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科研项目名称;
( 2 )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重点、难点;
( 3 )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状况、科研项目研究方法、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预期的创新和突破;
( 4 )申请经费数额及细目;
( 5 )申请人及科研项目成员相关研究成果;
( 6 )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及成果形式;
( 7 )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不超过 2 万元的,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经费为 2 万元以上的,研究院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提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科研项目的申请,应当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但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研究院外的专家参与评审。
其他需要通过研究院提出申请的科研项目,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审查并确定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评审原则
科研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回避、择优的原则。对具有重大理论、实践价值或独创性的科研项目,应当优先批准。
第六条 评审的期限
院长办公会应当在 1 个月内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对于需要通过中心提出申请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项目来源单位或基金会的期限要求确定申请者名单。评审结果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合同
决定立项的,研究院院长应在半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经费;申请人应当在半个月内办理相应的驻所研究手续。
合同应当详尽写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重点科研项目的招标
对于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研究院网页和其他必要方式公开科研项目的名称、经费数额、研究目标等内容,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
对于教育部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
对于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应当在科研项目研究中期,具体确定该项目的中期检查时间,并在检查前通知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通知与检查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 1 个月。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于项目检查 10 日以前向研究院院长递交科研项目研究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研究的进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后期研究的具体计划等,并附阶段性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中期检查采取书面方式。必要时,可以听取被检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口头报告或解释。
中期检查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进行,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但研究院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
中期检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中期检查应当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认定。中期检查后,应当对科研项目的研究提出具体意见。项目承担人对于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应当执行。有异议时,可以说明情况,申请主任办公会复议。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在听取被检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说明后,可以决定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应当在聘任合同期满后 1 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院院长确定,并在进行评估 15 日以前通知被评估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被评估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在提交项目成果的同时,提交两名同行专家对于项目成果的鉴定意见书。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应当依照聘任合同的要求,结合同行专家对研究成果的评价,对所完成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进行评估。科研项目终期评估应当兼顾被评估项目承担人实际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以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口头汇报的方式进行。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成员 3 人和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 2 人组成评估小组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评估,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进行。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等。评估结果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对于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可以向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对于该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办公会 2 / 3 多数同意,可以另行组织评估。另行评估为最终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时间的推迟
科研项目评估时间确定后,如因客观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推迟的,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在进行评估 3 日以前通知研究院院长,经研究院院长同意后,另行确定评估时间。
第十二条 中心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
研究院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研究条件,或者项目承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成果形式及署名
科研项目的成果形式,应当在合同中规定。
项目承担人享有成果署名权,但应当冠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字样。
第十四条 成果奖励
对于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中心奖惩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终期评估的记录等
中期检查、终期评估会议的通知、记录,科研项目的立项手续与档案管理,科研成果的季度统计、上报及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由研究院秘书根据研究院院长的指示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院长办公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人事劳动管理办法
为完善本研究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研究院的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设置
1 .本研究院设名誉院长一人、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负责处理和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
2 .研究院下设三个研究室,即法律史研究室、比较法史研究室、法文化史研究室。
3 .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编制 8 名(不含终身教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 7 名。
4 .学术秘书 1 名,行政秘书 1 名。
二、人员聘任
1 .研究院院长由学校校长在本校法律史学学者中聘任,任期为四年。
2 .研究院副院长由研究院院长从本校法律史学学者中聘任,任期为四年。
3 .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由研究院院长从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任期不少于四年。
4 .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由院长根据科研需要在国内外学者中聘任,任期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由双方商定。
三、人员待遇
1 .学校以研究院为试点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把研究院专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总额的 150 %,外加 10 万的年终奖金统一由研究院院长包干使用,由院长根据每人的科研成果、业绩自主进行分配。
研究院院长的工资待遇由学校领导另行给付,但必须高于研究院同等专职研究人员的最高水平。
2 .研究院兼职人员在课题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由研究院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3 、研究院专职人员享受学校确定的分房照顾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任期间可以参与研究院事务的讨论和发表意见;使用研究院的教学、科研和办公设施等必要条件,以研究院人员的身份参与研究院授权的各项活动。
2 .享受学校关于建设法律史学研究院所确定的各种工作和生活待遇。
1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任期间必须按期、高质地完成课题和科研任务。
2 .遵守研究院的管理规定,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其他工作,遵守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五、兼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兼职期间使用研究院的办公设施和图书资料,以研究院兼职人员的身份参加研究院授权的各项活动,接受研究院的报酬和奖励。
2 .在兼职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奖励等各项待遇。
1 .完成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院交办的任务,为研究院所作的研究成果的署名权和所有权按照研究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接受研究院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的各项监督和考核。
六、人员的解聘和离任
1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用期间,不能按期完成科研项目,不能遵守聘任合同的各项约定,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研究院院长有权解聘。
2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合同期满的,如不续聘,即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
3 .研究院人员离任后由学校安排。
4. 研究院专职和兼职人员离任后,如无研究院的特别许可,不得再以研究院人员的身份参加各种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宗旨
为了鼓励研究院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奖励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研究院专兼职人员以本研究院第一作者身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论著和科研获奖成果,均在此奖励范围之列。论文、论著和科研获奖成果的认定以校科研典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500 元。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论著或主编的全国性教材每部奖励 2000 元。科研成果获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的,给予 2000 元奖励;获一等奖的,给予 5000 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 .申请成果奖励时,应填写并提交成果统计表,同时向研究院提交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经研究院院长审核后领取奖金。
2 .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3 .研究院院长办公室负责申报成果及奖金的审核。
4 .对办公室所审核确定的成果形式及其它内容有异议时,个人可申请提交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院长办公会决定仍有异议的,可申请提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中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
2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一个安静、舒适的研究环境,确保研究院日常工作有序、有效地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的使用和保养
研究院为每研究室配备一台计算机,由研究室人员使用,负责保养。
研究院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保养。
研究院资料室的计算机由资料室负责保养。
二、房间的使用
研究院会议室内有投影仪、电脑等贵重设备,使用会议室需经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同意。在使用期间,使用者负责会议室的安全,保持会议室的卫生。
各研究室和其他房间,由使用者负责其安全。研究院办公室集中负责研究院各房间的卫生。
研究院各房间钥匙由研究院办公室统一配置。研究院办公室存放各房间钥匙一套。
三、复印机、打印机的使用和保养
研究院人员复印、打印大量文档的,需经研究院院长同意。
非研究院专、兼职人员无权使用研究院的复印机、打印机。
研究院复印机、打印机由研究院院长办公室负责保养。
四、电话、传真的使用
研究院为每个房间安装电话,研究院人员节约使用。
因公拨打国际长途需经研究院院长同意。
研究院电话、传真不外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办公室
2005 年 1 月 1 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院的财务行为,加强研究院的财务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提高效益。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一)教育部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
(二)学校按教育部拨给的经费为科研课题 1:1 配套付给;
(三)学校给付的日常行政管理经费;
(四)研究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收入;
(五)社会各方的赞助经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
(一)教育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 2/3 ;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 1/3 ;
(二)学校为科研课题 1 : 1 配套经费也按本条(一)分配;
(三)学校支付的行政经费可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四)研究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收入作为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
(五)社会各方的赞助经费作为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专款专用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单独建账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在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七条 研究院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在收费时使用从校财务处领取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将所收款交校财务处再根据需要支出。
第八条 支出管理
研究基地掌握使用的经费,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下,由基地负责人“一支笔”掌握开支。
第九条 现金、支票管理
经常需要支付的小额现金,可向财务处借少量周转金并设专职人员管理。
北京市内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尽量使用支票。
现金一律不得用于私人借支。
第十条 预算、结算
预算、结算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坚持预算、结算,严禁透支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各种原始凭证在报销时必须有经手人、验收入和领导签字。
原始凭证必须在当年内报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1 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图书资料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研究院的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设专业资料室,分别管理中心的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外文图书、外文期刊和电子数据库。
一、采 购
第三条 坚持全面规划、系统收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保证特色、服务科研、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研究院图书资料采购工作。
第四条 优先采购中文核心期刊、专业著作以及外文专业书刊,保证研究院资料成为种类齐全、外文资料丰富的法律史学专业资料库。
第五条 研究院资料室每年订购中文期刊不少于 50 种,外文期刊不少于 10 种,每种订购 1 册;中文图书不少于 200 册,每种采购复本 2 — 3 册;外文图书不少于 50 册,每种采购 1 册。
第六条 资料管理员应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掌握国内外书刊发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心专兼职人员发放新书采购建议书。一次购书 100 元以下由资料管理员自行决定,一次购书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由研究院院长审批,一次购书 1000 元以上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登录编目
第七条 研究院资料室所有图书都必须详细个别登录,并将登录结果永久保存,作为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新书购回后,资料管理员必须在 5 天之内对所购图书进行详细登录,具体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 ISBN 号、定价、页数、册数等,并输入图书资料信息库。
第八条 个别登录完成后,应对图书进行科学分类,分类方法应与学校图书馆图书分类方法保持一致,即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图书分类法》和《普通中文图书著录规则》等对图书进行分类,便于读者查阅。
第九条 分类完毕,应根据统一的标准对图书资料编制登录号,并对图书进行必要的加工,如编制索书号、加贴标签、加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资料室藏书”字样印章、加贴条形码等,将其输入资料信息库后及时上架外借。
三、借 阅
第十条 凡本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本校法律史学专业的研究生均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十一条 办理借阅证须交一寸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资料管理员在 3 天内将借阅证办理完毕。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一次可借书 10 本,硕士研究生一次可借书 5 本。中心资料室中、外文期刊不外借,但可以在本资料室复印。
第十三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专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借书期限为 3 个月,可续借一个月,硕士研究生借书期限为 2 个月,可续借半个月。逾期归还者,停借与逾期天数相同的期间。借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不计入逾期天数。
第十四条 优先、重点保证研究院重大研究课题的资料需要,资料管理员应协助课题组做好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经研究院院长批准,重大课题组成员借书的数量和借期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急需的图书,如已借出,可预约借书。图书一旦归还,资料管理员应及时通知预借者。
第十六条 读者所借图书,如有急需时,不论是否到期,资料室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员应在计算机中对读者借书情况做出详细记载。
第十八条 读者对所借图书,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涂抹、圈点、批注、勾划、折页、撕毁或遗失。凡严重污损或遗失者,应以版本相同的原书赔偿,无法赔偿原书的,按原书定价的 3 — 10 倍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图书遗失、毁损,管理员应及时向研究院院长提出书面理由,由研究院院长审查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读者可凭借阅证到资料室阅览图书与期刊,每次提图书不得超过 2 本,提期刊不得超过 2 种 5 本。资料管理员应对读者提书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借阅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进入资料室的人员,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操作资料室的计算机,不得进入本资料室的数据库,违者视情节由管理员报研究院院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电子阅览室阅览规则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利用本研究院提供的电子信息服务,确保网络安全,维护正常的阅览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 进入机房,请先到值班人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换取机号牌,对号入座,一人一机。如要求换机,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到登记处换取机号牌后,方可换机。
二、 禁止携带光盘、软盘上机操作。遇特殊情况,须经值班人员的检查和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使用。
禁止对机器进行格式化、修改引导记录、擅自更改或删除机器原有文件、配置和属性等操作。
禁止玩游戏及访问政治不宜或格调不健康的网站。
禁止移动室内各种电器设备。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以警告、中止上机、照价赔偿。
三、 请自觉保持文明举止,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机房内高声喧哗和随意走动。请爱护公共卫生,禁止吸烟和乱扔废弃物,不得将食物、水、饮料带入室内。
四、 上机时如出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值班工作人员报告,由值班人员处理。
五、 上机完毕,到登记处交还机号牌,方可取回证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研究环境,确保研究院日常工作安全、有序地正常运转,经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如下规定:
1 .研究院会议室内有投影仪、电脑等贵重设备,使用会议室需经中心办公室同意。在使用期间,使用者负责会议室的安全,保持会议室的卫生。
2 .各研究室和其他房间,由使用者负责其安全,确保人走电断。中心各房间钥匙由中心办公室统一配置,禁止私自乱配钥匙。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存放各房间钥匙一套。
3 .保证消防器材的安全使用,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
4 .杜绝私拉乱接电话线、电源线和电脑线,以及违章用电、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
5 .使用计算机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6 .每天晚上由专人检查各个研究室的安全情况。
7 .做好假期值班工作。安排的假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证联络畅通。重要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8 .注意防盗。办公室内严禁放置各种私人贵重物品,确保人离门锁。
9 .牢记火警报警电话“ 119 ” 。发现火险,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及扑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1 日
规章制度汇编
l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 1
l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 23
l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 36
l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 -------------------------------------------------------------------- 40
l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补充报告 ---------------------------------------------- 49
l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 51
l 中国政法大学重点研究基地驻所研究制度实施办法 -------------- 58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章程 ------------------------------------ 60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 64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人员编制及待遇管理办法 -------- 67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69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人事劳动管理办法 ----------------- 75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 78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 80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 ----------------------- 82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 85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电子阅览室阅览规则 -------------- 89
l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91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一、 总则
二、 管理体制
三、 人员管理
四、 项目管理
五、 人才培养
六、 成果管理
七、 学术交流
八、 经费管理
九、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十、 档案管理
十一、 报告制度
十二、 检查评估
十三、 附则
一、总 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部和高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教育部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其他主管部门和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 .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 .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 .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 .定期向教育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1 .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 .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 .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 .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 .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部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部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 .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三、人员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 .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 .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 .聘任时间和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 .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 .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 .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 .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科研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职人员的一半。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教育部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除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标。
(二)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5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 .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
2 .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三)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 .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 .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 .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高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部备案,并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教育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未发布征文通知的学术会议,一律停拨或追回学术会议经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高校每年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省部)主管部门和高校共同投入。教育部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从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应少于30万元。教育部所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经费投入不得少于上级主管部门数额。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由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高校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对依托省属高校和其他部委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另行资助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五)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XX高校XX研究所(中心)主办”。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 .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 .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教育部将统一组织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软件的研制开发,并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各重点研究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 .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 .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 .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 .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 .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 .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 .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 .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 .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 .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 .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 .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 .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 .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 .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应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教育部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教育部备案。
(二)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教育部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对教育部组织评估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教育部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并减少一个重大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四)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 .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 .评估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 .评估方法: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通过评估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教育部公布。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三、附 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KRI。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普通高等学校(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注重成果转化 ,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
第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 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
第四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 .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3 .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设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合称重大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 .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和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须获得校外实际应用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 .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 .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 .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 .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部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 .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 .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 .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 .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 .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 .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部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对竞标落选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 .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 .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 .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 .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 .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 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 .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 .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 .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 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 .会议费:指围绕 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 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 .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 .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 .印刷费:指 打印、誊写 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 .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 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 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 . 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 .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 .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 .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 .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 .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 .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 .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 .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 .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高校教师厚积薄发,加强基础研究,勇于理论创新,推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后期资助项目)纳入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经费的资助强度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
1 .对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 .具有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3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文献研究、译著和工具书;不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
4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以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1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 申报的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的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书稿(或非纸质)成果;
4 .已得到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不得申报。
5. 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以部委所属教育司(局)为单位、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标准:
1 .申请者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 .申报成果必须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达到本研究领域领先水平;
3 .申报成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4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5.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原则,不从申报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在1~2年内完成,确有需要者,经评审专家一致同意,可延长至3年。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首期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后期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视情况做出撤销项目处理:
1 .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2 .经查实,首席专家和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行为;
3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4 .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与有关出版社协商,统一装帧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
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科研体制改革,促进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文件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依照《中国政法大学重点学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成立的重点学科研究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目标,进行基地建设。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形成学科科研优势和特色,使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居于 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的方针,通过科学研究,出精品,出人才,形成良性循环,使基地成为该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研究高地、成果高地、人才高地,从而带动学科建设,繁荣法学研究事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基地建设实行竞争人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基地的管理,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本实施方案和《中国政法大学重点学科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各基地章程进行。
第五条 基地是实体性的独立建制的重点研究机制,每个基地的科研编制数为 7 — 10 人。
第六条 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责成科研处对基地的建设直接进行指导和执行组织管理工作。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基地内部应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利关系,并报经学校批准后在科研处等有关部门的督导下,由基地负责人全面加以贯彻实施。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和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有关经费、人才、职称、设备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或提供配套支持。
第七条 基地实行主任聘任制与负责制,由校长与其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不得超过 65 岁,任期不应少于 3 年,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届。受聘者任职期间外出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对在任期间需外出 6 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解聘或者变更基地主任。
基地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和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专、兼职研究人员有课题经费的,可以带课题进入基地;没有课题经费或者不便带课题进入基地的,由基地确定研究课题并提供不少于 2 万元的研究经费。
第八条 基地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半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 1 个月。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当在聘任合同书中对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诺;学校应对校外驻所研究人员的生活用房作出承诺。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可参照出国访问学者待遇,使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 3 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主管教学和科研副校长联合签字,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签字认可。
第九条 研究基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外专职人员数一般应当不少于 1 / 3 。对于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的,应当优先考虑聘用。
第十条 基地人员应当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多出重大研究成果。专职人员每年应当公开出版或发表至少 10 万字的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并为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至少作 2 次专题学术报告。校内专、兼职人员的其他工作定额,依照学校有关科研人员工作定额的规定办理。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任务目标及其审核,由基地制定量化标准和具体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基地负责人根据基地建设标准,全面管理和协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制定基地章程及其他管理规范。
基地由主任和主任办公会负责处理与协调基地的日常工作。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评审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评审、鉴定重大成果,监督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应当为奇数,由不少于 5 人的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其中中青年学者应当不少于 3 / 5 。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每次更换人数不得少于 1 / 3 。
第十二条 基地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待遇实行按岗定酬,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责成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每学期对基地与负责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基地与基地负责人提出有关建议。基地负责人应当将落实有关建议所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如果发现基地未能很好地开展科研工作,不能完成预定任务目标,科研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如果拒不改进,应当根据情况追回科研经费,并建议学校和教育部撤销该基地。
第三章 基地建设的任务
第十四条 实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开放研究、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基地专、兼职人员实行“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学校以基地建设为契机,总结经验,带动其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实现全校科研体制的良性变革。
第十五条 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使科研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成为有影响的名副其实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积极为社会服务,通过承揽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学术骨干作为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成为本专业领域的服务、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基地应当在本学科成为全国的人才基地,通过科研活动,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通过培养博士、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国家、社会提供人才资源;通过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人才成长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在本研究领域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通过派出和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及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等活动,成为该领域最新科学研究的重要学术交流基地和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心。
第十九条 基地应当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优势和现代化手段,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生和其他专业人员研究该领域问题的资料信息中心。
第四章 基地建设的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为基地建设提供各方面的政策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人力资源上优先满足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学校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基地专职人员流动的实际情况,核给各院、所、系流入基地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专职科研编制数。基地专职人员在基地研究期间,学校负责将其人事关系等转入基地,但因研究需要,聘期较短的,可以保持原有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学校保证从基地正常流出的人员,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原工作部门撤销的,学校保证安排到与其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部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严格按照教育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按比例配套投入;学校对教育部拨付给基地的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不收管理费;基地的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基地建设;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凡带入基地的项目经费可以从中提取 30 %现金,由项目承担者自主支配,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劳务支出;基地专职人员在基地期间申请到的项目经费,应当从中提取 10 %,设立基地奖励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地根据本专业领域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基地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各基地提供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的资料室,各提供 5 套专家公寓和教师公寓由来访学者周转使用,提供必要的电脑、传真、电话和网络终端设备,建设所需办公设施及其他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基地人员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学校应当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学校为有基地研究工作资历并对基地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提供各种优惠,包括职称评聘可不受职数限制、优先受聘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和住房分配上的倾斜政策。对于“较大贡献”的认定标准,由基地章程或奖励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地负责人在任期内,完成合同任务后,校长兑现规定的奖励资金;基地专职人员由基地负责人进行考核,在达到考核指标后,除每月工资外,学校拨给相当于其年薪 50 %的津贴,会同基地的其他服务性收入,由基地负责人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尤其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求。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具体实施学校为基地提供的各种保障。
科研处负责规划全校基地的建设和实施方案,组织科研机构的整合;协助基地研究人员从学校科研基金内优先获得经费设立科研项目;对于基地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优先推荐申报校内外有关基金资助出版;对于基地中优秀青年学者,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协助基地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做好基地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考核基地的建设和科研工作,及时向校领导和教育部汇报有关基地建设的事项,并向基地负责人反馈校领导和教育部等管理部门的要求与信息。
人事处负责推进基地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责、权、利分明的聘任制;支持基地实行工资总额承包,在分配上给基地负责人以适当的自主权;支持基地根据科研需要输送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和访问;将基地骨干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计划重点,在晋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根据基地需要增加科研编制;积极为基地引进学科发展所需的人才,对列入学校引进的杰出人才,给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重点保证。
财务处负责保证基地配套经费和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在基地科研提成上给予倾斜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图书馆应当积极协助基地进行文献资料建设,将基地所属学校的文献资料作为校图书馆重点采购类目;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力争满足基地提出必需的中、外文期刊等需求;按季度编辑外文原版新书目及期刊目录,供基地研究人员查阅;充分利用北京及全国的资源共享协作网,做好馆际互借工作,为基地提供现代化信息服务。
研究生院负责按照高于学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增幅的比例为基地分配招生数额;支持基地聘请外国专家为研究生开课讲学;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及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基地优秀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及出版工作;加强基地研究生管理,对其培养的研究生,制定高于其他研究生培养标准的要求。
后勤部门的职责是保证基地的必需用房及办公设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预留保证邀请来基地讲学访问专家的住房;创造条件,改善基地的工作条件。
外事处负责协助基地主持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和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协助基地和国外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
与基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
如果发现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履行其职责,科研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必要时,报请学校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补充报告
校字( 2000 )第 127 号 杨永林 签发
教育部社政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设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文件精神,和专家考察组对我校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考察后提出的整改决议,我校落实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方案,作以下修改、补充。
1 .学校以中心为试点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将中心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总额的 150 %作为基数,另加 10 万的年终奖金,统一交由中心包干使用,由中心主任根据每人的科研成果、业绩自主进行分配。
中心主任的工资待遇,由学校单独给付,标准高于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的最高水平。
2 .在学校制定的房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中心研究人员实行加分等优惠措施,其标准高于其他教学科研人员。
3 .校科研处掌管兼职研究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钥匙交校科研处处长掌管。
4 .法律史学研究中心聘任研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聘请非我校毕业的法律史学者。对于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保证两室一厅的住房。
5 .学校鼓励研究人员拓展科研成果的发表范围,提高发表刊物的级别,鼓励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重要的人文学科的刊物上多发表成果,积极参与国际上重要项目的研究工作。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成果的学者,按照中心的规定,给予较高的物质奖励,并作为评定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之一。
6 .在外派交流的工作中,学校优先安排中心青年研究人员出国深造,每年不少于 2 个名额。
对于中心重点培养的中青年研究人员,也可以根据校际交流项目外派进行短期培训或交流。
7 .研究中心将通过严格的课题考评制度强化兼职研究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兼职研究人员驻所时间。对于在受聘后一年内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驻所时间完成研究任务者,中心将解除合同,不再续聘。
8 .自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办理。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年 9 月 8 日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经200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校的教育部、北京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基地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资料与网络建设和体制改革等任务,力争到2010年,使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库、资料库和思想库。
第三条 教育部、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统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与院(部)平行的实体性重点研究机构。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校长聘任,对校长负责,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受聘者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三届,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不超过4个月。
第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发展和全面建设规划;
2 、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负责提名副院长聘任人选;
4 、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秘书及资料网络管理人员;
5 、负责基地日常管理,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6 、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及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汇报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职责、成员构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为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驻所研究制度,按照“给(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面向校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详细规定从事研究的项目名称、项目经费、科研条件、科研待遇、奖惩措施、成果归属、聘任时间、驻所时间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为每个重点研究基地配备15个科研编制,其中含8个专职科研编制(终身教授不占指标),7个兼职科研编制。基地每获得一个国家、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或一个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首次拨入学校的经费不少于30万元),可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浮动增加一个专职科研编制,两个兼职科研编制。专职研究人员根据负责或参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的进度,聘期为一至三年,被聘人员工资和津贴由学校发放。聘期满三年者,可以连聘,但连聘者不得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兼职研究人员聘期为1-5个月。聘任校内兼职研究人员优先考虑享受学术休假的人员。校外、境外兼职研究人员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少于1个月(可在一年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为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提供3万元经费用于聘用科研秘书或资料员。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在持续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基础上,形成3个以上创新方向明确、引领国内研究潮流、专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创新团队。
第四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揽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等政府部门的重大研究项目、产出创新性研究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积极承揽国内外其他研究项目,拓展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 、教育部(或北京市)投入的建设经费;
2 、学校按教育部(或北京市)投入的1:1配套建设经费,7个兼职科研编制费(每个兼职科研编制3万元),3万元科研秘书或资料员聘用费,10万元办公经费和10万元奖励经费等;
3 、重点研究基地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合作组织等争取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4 、重点研究基地通过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等而获得的各种经费;
5 、社会捐赠,特别是重点研究基地通过自身的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以此作为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当作重要任务。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三年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列入学校的新课程开发计划。重点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承担不少于36学时的教学工作量,结合所承担的教育部和国家重大研究项目成果,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设立“专题研究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组织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学校对基地的培训创收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所取得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或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项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标明:“ 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或“Supported By Special Items Fund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 ”。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根据聘任合同确定归属。凡合同规定归属基地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必须注明是基地研究人员,并作为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七章 图书资料和网络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和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以满足研究工作的需要。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室应与学校图书馆建立联机检索和图书资料服务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设好与其名称相符的中英文专业网站,及时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基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并保证每周更新。同时,应建成一个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并保证有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专业网站和专业资料库建设纳入学校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建设整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办好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并努力将其办成本学科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成果简报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工作简报主要报送本基地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等。成果简报主要报送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等。简报通过网络按时向教育部和学校科研处报送。统计年报按学校科研处的要求按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重点研究基地上一年度的研究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应主动向教育部申请“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被教育部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另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重点研究基地驻所研究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使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人员多出成果,促进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驻所研究制度。
第二条 基地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在基地的研究时间。基地主任受聘期间,外出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对在任期间需外出 6 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解聘或者变更基地主任。
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 1 个月。
第三条 驻所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和经费来源,聘任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驻所研究的时间、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专兼职研究人员有课题经费的,可以带课题进入基地;没有课题经费或者不便带课题进入基地的,由基地确定研究课题并提供不少于 2 万元的研究经费。
学校负责校外驻所研究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具体由校科研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出具落实用房的房屋位置和房号的文书。
第四条 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可参照出国访问学者待遇,使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驻所研究证明应由学者所在院(系、所)、学校科研处、人事处 3 个单位联合开具,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主管教学和科研副校长联合签字,驻所研究的访问学者签字认可。
第六条 关于驻所研究制度的其他事项,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科研处。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史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法律史学的繁荣与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培养高素质一流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依照国家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活动原则
研究院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为目标,引入竞争创新机制,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以主动为社会服务为宗旨,通过承揽、攻关重大课题,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研究院实行主任负责制度。研究院院长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从校内 65 岁以下教授中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2 )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 4 )负责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社政司汇报工作。
研究院下设三个研究室,包括法律史研究室、比较法史研究室、法文化史研究室。各研究室具体负责组织科研及人才培养等具体活动。
研究院的日常办公管理机构为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研究院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决定研究院重要的工作事项。
研究院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四条 科研人员与资料、行政人员的聘任与职责
研究院实行专业管理制度。专兼职科研人员、专职行政人员和专职资料人员相分离。研究院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度。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应遵循“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在聘任期间实行自我管理,就所承担的研究课题对研究院负责。专职资料人员应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 )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 )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专职行政人员应对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做出详细记载,并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课题项目的招标与考评
研究院对课题项目的招标、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事项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课题项目招标、考评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条 奖惩制度
研究院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具体办法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奖惩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课题项目招标、考评程序规定》进行。
第七条 对外联络
研究院积极参与国家的法制文明建设,并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开拓前沿问题的研究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八条 经费管理
研究院实行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支付上网费用、科研津贴奖励及其他必要的行政经费等。研究院所有的经费使用按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收入、支出单独立帐,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统一登记造册。
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信息管理机制
研究院实行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学科点的资料信息系统、情报信息网络中心,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料基础。
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切实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调动起科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使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同研究领域中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史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 史学 研究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聘请法律史学科方面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组成本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其宗旨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学术研究为中心,鼓励学术创新与探索,鼓励新人新作新思想。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共 9 人组成,所聘人员均为本专业领域资深的法学专家、知名的中青年学者;名额分配具有中外法律史、专兼职、年龄结构等代表性。由委员会聘任秘书长 1 人。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本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6 .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活动程序
(一)开会
1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即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3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委员 3 人以上提议,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批准。
(二)讨论
1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 .讨论可以会议、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三)表决
1 .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2 .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均形成文字材料,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四)执行
1 .会议决议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负责监督执行。
2 .执行结果不定期向各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报告。
(五)更换
1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 、学术委员会更换依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相关规定实施。
本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教育部社政司的监督,并定期向教育部社政司书面呈报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研究院
2006年9月15日 (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人员编制及待遇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精神以及我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的编制与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 研究院 人员编制
(一)我校法律史学研究院现有 8 名专职科研编制(不含终身教授),7名兼职科研编制,2名秘书编制。
研究院院长按编制聘任专职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
(二)法律史学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必须将党组织关系、工作关系、工资关系等转到研究中心,如在原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必须免去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兼职研究人员不转党组织关系、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待遇。
二、研究院人员待遇
(一)法律史学研究院实行工资、奖金包干使用制度,由研究院院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考核,按贡献大小发放奖金。
(二)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 + (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的 50 % + 国家规定的补贴 + 学校每年拨给的科研奖励。
其中,学校每年拨给的 10 万元人民币的 30 %作为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奖金,按科研成果以及有关规定,由研究院院长确定发奖数额并报学校审核后下发。
研究院的行政人员和资料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基本工资 + 未纳入部分 + (基本工资 + 末纳入部分)的 50 % + 国家规定的补贴,并根据业绩确定奖金的分配,具体数额由研究院院长确定。
研究院院长的奖金,由学校单独给付,其数额不低于研究院专职人员的最高水准。
研究院如完不成国家规定的科研课题,学校可对奖金数额进行逐减,以致取消。
三、研究院人员工作时间要求
(一)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用 6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以保证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每年以 3.5 个月的时间进行教学工作。
(二) 校内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用 3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以保证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重要科研项目。用 6 . 5 个月的时间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研究院人员培训
研究院可以进行本专业高级人才的业务培训,以利于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每期培训应报学校科研处审核批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根据
为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以下称“研究院”)科研项目的申请、中期评定和最终评估,保证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高效、公正地进行,保证科研成果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下达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研究院科研项目、研究人员进入研究院时自带的科研项目,以及以研究院研究人员名义所承担的其他科研项目。
对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
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及拟作为研究院研究人员进入基地从事研究的人员,可以向研究院申请研究院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需要通过研究院申请的科研项目。
相关人向研究院申请科研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 )科研项目名称;
( 2 )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重点、难点;
( 3 )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状况、科研项目研究方法、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预期的创新和突破;
( 4 )申请经费数额及细目;
( 5 )申请人及科研项目成员相关研究成果;
( 6 )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及成果形式;
( 7 )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研究院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不超过 2 万元的,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经费为 2 万元以上的,研究院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提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科研项目的申请,应当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但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研究院外的专家参与评审。
其他需要通过研究院提出申请的科研项目,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审查并确定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评审原则
科研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回避、择优的原则。对具有重大理论、实践价值或独创性的科研项目,应当优先批准。
第六条 评审的期限
院长办公会应当在 1 个月内对科研项目的申请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对于需要通过中心提出申请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项目来源单位或基金会的期限要求确定申请者名单。评审结果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合同
决定立项的,研究院院长应在半个月内与申请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经费;申请人应当在半个月内办理相应的驻所研究手续。
合同应当详尽写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重点科研项目的招标
对于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科研项目,通过研究院网页和其他必要方式公开科研项目的名称、经费数额、研究目标等内容,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
对于教育部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办法,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
对于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应当在科研项目研究中期,具体确定该项目的中期检查时间,并在检查前通知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通知与检查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 1 个月。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于项目检查 10 日以前向研究院院长递交科研项目研究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研究的进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后期研究的具体计划等,并附阶段性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中期检查采取书面方式。必要时,可以听取被检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口头报告或解释。
中期检查由 5 人以上成员参加的院长办公会进行,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但研究院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
中期检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中期检查应当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认定。中期检查后,应当对科研项目的研究提出具体意见。项目承担人对于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应当执行。有异议时,可以说明情况,申请主任办公会复议。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在听取被检查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说明后,可以决定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应当在聘任合同期满后 1 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院院长确定,并在进行评估 15 日以前通知被评估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被评估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在提交项目成果的同时,提交两名同行专家对于项目成果的鉴定意见书。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应当依照聘任合同的要求,结合同行专家对研究成果的评价,对所完成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进行评估。科研项目终期评估应当兼顾被评估项目承担人实际履行聘任合同的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以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口头汇报的方式进行。
科研项目终期评估,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成员 3 人和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 2 人组成评估小组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评估,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进行。
科研项目的终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等。评估结果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对于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评估项目第一负责人可以向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对于该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办公会 2 / 3 多数同意,可以另行组织评估。另行评估为最终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时间的推迟
科研项目评估时间确定后,如因客观情况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推迟的,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在进行评估 3 日以前通知研究院院长,经研究院院长同意后,另行确定评估时间。
第十二条 中心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
研究院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研究条件,或者项目承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成果形式及署名
科研项目的成果形式,应当在合同中规定。
项目承担人享有成果署名权,但应当冠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字样。
第十四条 成果奖励
对于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中心奖惩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终期评估的记录等
中期检查、终期评估会议的通知、记录,科研项目的立项手续与档案管理,科研成果的季度统计、上报及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由研究院秘书根据研究院院长的指示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院长办公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人事劳动管理办法
为完善本研究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作用,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研究院的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设置
1 .本研究院设名誉院长一人、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负责处理和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
2 .研究院下设三个研究室,即法律史研究室、比较法史研究室、法文化史研究室。
3 .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编制 8 名(不含终身教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 7 名。
4 .学术秘书 1 名,行政秘书 1 名。
二、人员聘任
1 .研究院院长由学校校长在本校法律史学学者中聘任,任期为四年。
2 .研究院副院长由研究院院长从本校法律史学学者中聘任,任期为四年。
3 .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由研究院院长从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任期不少于四年。
4 .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由院长根据科研需要在国内外学者中聘任,任期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由双方商定。
三、人员待遇
1 .学校以研究院为试点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把研究院专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总额的 150 %,外加 10 万的年终奖金统一由研究院院长包干使用,由院长根据每人的科研成果、业绩自主进行分配。
研究院院长的工资待遇由学校领导另行给付,但必须高于研究院同等专职研究人员的最高水平。
2 .研究院兼职人员在课题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由研究院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3 、研究院专职人员享受学校确定的分房照顾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任期间可以参与研究院事务的讨论和发表意见;使用研究院的教学、科研和办公设施等必要条件,以研究院人员的身份参与研究院授权的各项活动。
2 .享受学校关于建设法律史学研究院所确定的各种工作和生活待遇。
1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任期间必须按期、高质地完成课题和科研任务。
2 .遵守研究院的管理规定,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其他工作,遵守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五、兼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兼职期间使用研究院的办公设施和图书资料,以研究院兼职人员的身份参加研究院授权的各项活动,接受研究院的报酬和奖励。
2 .在兼职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住房、奖励等各项待遇。
1 .完成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院交办的任务,为研究院所作的研究成果的署名权和所有权按照研究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每年驻所研究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积极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接受研究院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的各项监督和考核。
六、人员的解聘和离任
1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聘用期间,不能按期完成科研项目,不能遵守聘任合同的各项约定,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研究院院长有权解聘。
2 .研究院专职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合同期满的,如不续聘,即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
3 .研究院人员离任后由学校安排。
4. 研究院专职和兼职人员离任后,如无研究院的特别许可,不得再以研究院人员的身份参加各种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宗旨
为了鼓励研究院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奖励优秀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研究院专兼职人员以本研究院第一作者身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论著和科研获奖成果,均在此奖励范围之列。论文、论著和科研获奖成果的认定以校科研典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500 元。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论著或主编的全国性教材每部奖励 2000 元。科研成果获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的,给予 2000 元奖励;获一等奖的,给予 5000 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
1 .申请成果奖励时,应填写并提交成果统计表,同时向研究院提交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一份,经研究院院长审核后领取奖金。
2 .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3 .研究院院长办公室负责申报成果及奖金的审核。
4 .对办公室所审核确定的成果形式及其它内容有异议时,个人可申请提交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院长办公会决定仍有异议的,可申请提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中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 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1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
2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一个安静、舒适的研究环境,确保研究院日常工作有序、有效地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的使用和保养
研究院为每研究室配备一台计算机,由研究室人员使用,负责保养。
研究院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保养。
研究院资料室的计算机由资料室负责保养。
二、房间的使用
研究院会议室内有投影仪、电脑等贵重设备,使用会议室需经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同意。在使用期间,使用者负责会议室的安全,保持会议室的卫生。
各研究室和其他房间,由使用者负责其安全。研究院办公室集中负责研究院各房间的卫生。
研究院各房间钥匙由研究院办公室统一配置。研究院办公室存放各房间钥匙一套。
三、复印机、打印机的使用和保养
研究院人员复印、打印大量文档的,需经研究院院长同意。
非研究院专、兼职人员无权使用研究院的复印机、打印机。
研究院复印机、打印机由研究院院长办公室负责保养。
四、电话、传真的使用
研究院为每个房间安装电话,研究院人员节约使用。
因公拨打国际长途需经研究院院长同意。
研究院电话、传真不外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办公室
2005 年 1 月 1 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院的财务行为,加强研究院的财务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提高效益。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一)教育部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
(二)学校按教育部拨给的经费为科研课题 1:1 配套付给;
(三)学校给付的日常行政管理经费;
(四)研究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收入;
(五)社会各方的赞助经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
(一)教育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 2/3 ;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之和占总经费的 1/3 ;
(二)学校为科研课题 1 : 1 配套经费也按本条(一)分配;
(三)学校支付的行政经费可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四)研究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培训收入作为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
(五)社会各方的赞助经费作为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专款专用
由主管部门和学校配套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单独建账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在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会计核算部门(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报送教育部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七条 研究院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在收费时使用从校财务处领取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将所收款交校财务处再根据需要支出。
第八条 支出管理
研究基地掌握使用的经费,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下,由基地负责人“一支笔”掌握开支。
第九条 现金、支票管理
经常需要支付的小额现金,可向财务处借少量周转金并设专职人员管理。
北京市内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尽量使用支票。
现金一律不得用于私人借支。
第十条 预算、结算
预算、结算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坚持预算、结算,严禁透支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各种原始凭证在报销时必须有经手人、验收入和领导签字。
原始凭证必须在当年内报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1 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图书资料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研究院的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设专业资料室,分别管理中心的中文图书、中文期刊、外文图书、外文期刊和电子数据库。
一、采 购
第三条 坚持全面规划、系统收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保证特色、服务科研、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研究院图书资料采购工作。
第四条 优先采购中文核心期刊、专业著作以及外文专业书刊,保证研究院资料成为种类齐全、外文资料丰富的法律史学专业资料库。
第五条 研究院资料室每年订购中文期刊不少于 50 种,外文期刊不少于 10 种,每种订购 1 册;中文图书不少于 200 册,每种采购复本 2 — 3 册;外文图书不少于 50 册,每种采购 1 册。
第六条 资料管理员应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掌握国内外书刊发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心专兼职人员发放新书采购建议书。一次购书 100 元以下由资料管理员自行决定,一次购书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由研究院院长审批,一次购书 1000 元以上由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登录编目
第七条 研究院资料室所有图书都必须详细个别登录,并将登录结果永久保存,作为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新书购回后,资料管理员必须在 5 天之内对所购图书进行详细登录,具体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 ISBN 号、定价、页数、册数等,并输入图书资料信息库。
第八条 个别登录完成后,应对图书进行科学分类,分类方法应与学校图书馆图书分类方法保持一致,即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图书分类法》和《普通中文图书著录规则》等对图书进行分类,便于读者查阅。
第九条 分类完毕,应根据统一的标准对图书资料编制登录号,并对图书进行必要的加工,如编制索书号、加贴标签、加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资料室藏书”字样印章、加贴条形码等,将其输入资料信息库后及时上架外借。
三、借 阅
第十条 凡本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本校法律史学专业的研究生均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图书借阅证。
第十一条 办理借阅证须交一寸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资料管理员在 3 天内将借阅证办理完毕。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一次可借书 10 本,硕士研究生一次可借书 5 本。中心资料室中、外文期刊不外借,但可以在本资料室复印。
第十三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专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借书期限为 3 个月,可续借一个月,硕士研究生借书期限为 2 个月,可续借半个月。逾期归还者,停借与逾期天数相同的期间。借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不计入逾期天数。
第十四条 优先、重点保证研究院重大研究课题的资料需要,资料管理员应协助课题组做好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经研究院院长批准,重大课题组成员借书的数量和借期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急需的图书,如已借出,可预约借书。图书一旦归还,资料管理员应及时通知预借者。
第十六条 读者所借图书,如有急需时,不论是否到期,资料室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员应在计算机中对读者借书情况做出详细记载。
第十八条 读者对所借图书,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涂抹、圈点、批注、勾划、折页、撕毁或遗失。凡严重污损或遗失者,应以版本相同的原书赔偿,无法赔偿原书的,按原书定价的 3 — 10 倍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图书遗失、毁损,管理员应及时向研究院院长提出书面理由,由研究院院长审查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读者可凭借阅证到资料室阅览图书与期刊,每次提图书不得超过 2 本,提期刊不得超过 2 种 5 本。资料管理员应对读者提书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借阅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进入资料室的人员,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操作资料室的计算机,不得进入本资料室的数据库,违者视情节由管理员报研究院院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电子阅览室阅览规则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利用本研究院提供的电子信息服务,确保网络安全,维护正常的阅览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一、 进入机房,请先到值班人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换取机号牌,对号入座,一人一机。如要求换机,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到登记处换取机号牌后,方可换机。
二、 禁止携带光盘、软盘上机操作。遇特殊情况,须经值班人员的检查和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使用。
禁止对机器进行格式化、修改引导记录、擅自更改或删除机器原有文件、配置和属性等操作。
禁止玩游戏及访问政治不宜或格调不健康的网站。
禁止移动室内各种电器设备。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以警告、中止上机、照价赔偿。
三、 请自觉保持文明举止,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在机房内高声喧哗和随意走动。请爱护公共卫生,禁止吸烟和乱扔废弃物,不得将食物、水、饮料带入室内。
四、 上机时如出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值班工作人员报告,由值班人员处理。
五、 上机完毕,到登记处交还机号牌,方可取回证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研究环境,确保研究院日常工作安全、有序地正常运转,经主任办公会研究,作如下规定:
1 .研究院会议室内有投影仪、电脑等贵重设备,使用会议室需经中心办公室同意。在使用期间,使用者负责会议室的安全,保持会议室的卫生。
2 .各研究室和其他房间,由使用者负责其安全,确保人走电断。中心各房间钥匙由中心办公室统一配置,禁止私自乱配钥匙。研究院院长办公室存放各房间钥匙一套。
3 .保证消防器材的安全使用,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
4 .杜绝私拉乱接电话线、电源线和电脑线,以及违章用电、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
5 .使用计算机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6 .每天晚上由专人检查各个研究室的安全情况。
7 .做好假期值班工作。安排的假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保证联络畅通。重要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8 .注意防盗。办公室内严禁放置各种私人贵重物品,确保人离门锁。
9 .牢记火警报警电话“ 119 ” 。发现火险,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及扑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2005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