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21-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27027-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703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2703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27036-广播电视设施迁建新址及技术参数审批办事指南
27037-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7038-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2703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7040-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2704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27042-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审理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国新办发文[1995]4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实施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二)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3.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审理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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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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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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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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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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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有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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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份
|
纸质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公司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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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有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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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份
|
纸质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所在国(地)公司注册处信息、注册号、企业编号、公司情况摘要、商标注册证书等原件信息及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所在国(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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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示范文本)
|
原件
|
1
份
|
纸质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银行对账单、账户信息等,应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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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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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有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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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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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联系地址、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授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被授权人(签字)等。
|
备注:驻华办事机构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1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参照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4、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可参照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境外机构要求变更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或办公地址,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办事机构首席代表签署)报广电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内容执行。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自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审批时限
广电总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45天作出是否准予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决定。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设立办事机构后,需按要求每年向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2542。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
附件:
申请机构请示文件示范文本.doc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示范文本.docx
授权书示范文本.docx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