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担任辩护人,这个规定是不是传说中的“李庄条款”之一
不久前,前律师程海接受委托,担任某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结果该法院的法官认为程海不能接受委托,并骂他不要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凭什么不让程海辩护?
昨天和李庄聊起这件事,他说了一件令我震惊的事。假如他不说,我还真的没有注意到这个事。李庄说,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关于亲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李庄条款”。我问了缘由,他说,山东临沂赵传永受贿案,他被委托当辩护人,法庭不认可。于是,李庄当着被告人的面问被告人,我是李庄,我是不是你的朋友。被告人说,你当然是我的朋友。于是,李庄便告诉审判长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接受担任辩护人。被告人当庭确认,我和被告人是朋友,所而且愿意委托我当他的辩护人。结果那个案件,足足开了两个多月,李庄在庭审发问环节,发挥极好,整个案件辩护效果非常好。因为这个案件,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专门针对李庄担任辩护人的这一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李庄在2013年的那个案件之后,再也不能亲自担任辩护人。
听到这个消息,我查了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有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我发现,1997年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刑事辩护权,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有三大类:1.律师;2.人民团队,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二款规定了正在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针对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的解释第35条第二款规定了7种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执行刑法,或者正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其中第4项到第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第37条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这个规定对于类似李庄这样的人担任辩护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所以,李庄担任广东省那个案件某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合法的。但是否是因为这个案件,导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和代理”这一章节中,对辩护人的身份加以限制,这个与李庄所说的那个案件是否有关,真的不得而知。我只知道,无论是1997年的刑诉法还是2012年的刑诉法及其解释,李庄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
但是,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三款,和2021年的刑诉法解释第40条第2款第四项增加了规定,对于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或者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而李庄是2010年2月10日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也就是说,在李庄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之后好几年的时间内,根据当时的刑诉法的规定,李庄还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很好奇,刑诉法这个条款是不是传说中的“李庄条款”之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