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各種由內燃式引擎驅動的移動機械(包括流動工業設備)或車輛,通常不在道路上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廢氣排放會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滋擾及影響市民健康。為改善空氣質素及保障公眾健康,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參考環保先進國家的做法,引入法例規管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這些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受規管機械和非道路車輛。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 》
(第311Z章)(
《規例》
)
於2015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據新規例,非道路移動機械
(
獲豁免除外
)
須符合法定的廢氣排放標準。由2015年9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須獲環保署的核准或豁免,並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標籤。由2015年12月1日起,只有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適當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才可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核准非道路移動機械
申請核准時,申請人須為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向環保署提供證明文件及資料
(
例如第三方發出的排放證書、機械及引擎的型號、序號等
)
,以證明有關機械符合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
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
(a) 受規管機械:
受規管機械指各種由內燃式引擎驅動的移動機械或流動工業設備,須符合以下訂明的排放標準:
壓燃式引擎
(b) 非道路車輛:
非道路車輛指沒有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向運輸署申領牌照的車輛,包括私家車、貨車、巴士、小型巴士、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特別用途車輛。非道路車輛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第311Z章)(《規例》)訂明的廢氣排放標準及煙霧排放要求。
《規例》於2018年修訂,收緊以下種類的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法定廢氣排放標準,並由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一)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貨車、汽油私家車、設計重量逾9公噸的巴士,以及設計重量不逾3.5公噸的小型巴士,須符合歐盟六期的排放標準;及
(二)新核准非道路車輛的柴油私家車,須符合加利福尼亞廢氣排放標準LEV III。
其他種類的非道路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維持不變,包括設計重量不逾9公噸的巴士、設計重量逾3.5公噸的小型巴士和特別用途車輛。
非道路車輛的例子
每台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按規定貼上由環保署發出印有參考編號的獨立標籤,以供識別。標籤須髹於或穩妥地固定於機械或車輛上,並於機械或車輛的顯眼位置展示。標籤的闊度最小為200毫米,高度最小為130毫米。
核准標籤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