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添財/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廿一日三讀通過兵役法施行法修正案,賦予現在仍 在營及以後徵集服役的義務役軍、士、兵及替代役者 ,過去曾在 高中職以上修習軍訓課程及格,得折算役期,但不得逾三十日 。有關折算役期的方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等單位研商,原則上以 八小時折算一日 為主。

由於本法採溯及既往原則,預估約有十二萬在營役男受益,將可提前退伍,影響層面甚為重大。

法案也大幅縮減後備軍人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的次數及天數;同時賦予隨父母親前往大陸投資的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只要在徵兵及齡起前三年,與父母在大陸共同居住而有證明者,得申請出入境。

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最受矚目的就是軍訓課程得折算役期的規定,經過朝野立委多次協商溝通之後, 法案第五十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者,曾在高中職以上修習軍訓課程及格,得折算役期,但不得逾三十日」。

另外法案也對後備軍人的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條 文第廿七條明訂「後備軍人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的實施,於後備軍人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以不超過二十日。」 遠較行政院版的以五個年次為限、每年不超過三十日為寬鬆。

第廿八條則明訂「點閱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 對役齡前出境, 第四十八條規定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得檢附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其中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廿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廿七歲,博士班至卅歲,必要時得延至卅三歲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