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2-0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对象
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项目。
三、执行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 3 、二氧化硫35mg/m 3 、氮氧化物50mg/m 3 。
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