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2-0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对象

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项目。

三、执行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 3 、二氧化硫35mg/m 3 、氮氧化物50mg/m 3

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四、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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